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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宋史 上全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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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591

七年,復詔兩浙、江、淮、湖南、京西路帥、漕臣督守令勸民種麥,務要增廣。自是每歲如之。八年五月,詔曰:「乃者得天之時,蠶麥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視之,則穗短繭薄,非種植風厲之功有所未至歟?朕將稽勤惰而詔賞罰焉。」是歲連雨,下田被浸,詔兩浙諸州軍與 ...

宋史 上 - 592

三年,司農卿兼戶部侍郎李鏞言:「夫經界嘗議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嘗令自實矣,而自實卒不竟。豈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財之名,下之不樂其成者又每倡為擾民之說。故寧坐視邑政之壞,而不敢詰猾吏奸民之欺;寧忍取下戶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蓋經界之法 ...


  
宋史 上 - 593

八年,戶部侍郎兼樞密都承旨葉衡言:「奉詔核實寧國府、太平州圩岸,內寧國府惠民、化城舊圩四十餘里,新築九里餘;太平州黃池鎮福定圩周四十餘里,庭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五十餘里,包圍諸圩在內,蕪湖縣圩周二百九十餘里,通當涂圩共四百八十餘里。並高廣堅致 ...

宋史 上 - 594

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官覺察。又命撥僧寺常住絶產以贍學。戶部議並撥無敕額庵院田,詔可。初,閩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腴者給僧寺、道院,中下者給土著流寓。自劉夔為福州,始貿易取貲。迨張守帥閩,紹興二年秋。上 ...

宋史 上 - 595

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六年,詔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 ...

宋史 上 - 596

咸平三年,以刑部員外、直史館陳靖為京畿均田使,聽自擇京朝官,分縣據元額定稅,不得增收剩數;逃戶別立籍,令本府招誘歸業;桑功更不均檢,民戶廣令種植。尋聞居民弗諭朝旨,翦伐桑柘,即詔罷之。六年,罷廣南西路轉運使馮漣上言:「廉、橫、賓、白州民雖墾 ...


  
宋史 上 - 597

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絶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兩路凡得逃絶、詭名挾佃、簿籍不載並闕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並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匹、兩有奇。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 ...

宋史 上 - 598

九年,蠲新復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年,差徭五年。初,劉豫之僭,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稅。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于絮縷,割剝至于果蔬。」於是詔新復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 十三年,淮東 ...

宋史 上 - 599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艱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願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罰;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 ...

宋史 上 - 600

七年三月,迨以贍軍錢糧令四路漕臣分認,而榷茶錢不用,蜀人不以為是。九月,浚罷,趙鼎為尚書左仆射。十有一月,以直秘閣張深主管四川茶馬,迨請祠。八年二月,命深及宣撫司參議官陳遠猷併兼四川轉運副使。席益以憂去,樞密直學士胡世將代之。十月,鼎罷,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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