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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594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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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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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官覺察。又命撥僧寺常住絶產以贍學。戶部議並撥無敕額庵院田,詔可。初,閩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腴者給僧寺、道院,中下者給土著流寓。自劉夔為福州,始貿易取貲。迨張守帥閩,紹興二年秋。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十餘剎以待高僧,余悉令民請買,歲入七、八萬緡以助軍衣,余寬百姓雜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以諸路賣官田錢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糴本。初,盡鬻官田,議者恐佃人失業,未賣者失租。侍御史葉義問言:「今盡鬻其田,立為正稅,田既歸民,稅又歸官,不獨絶欺隱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千貫以上十年。於是詔所在常平沒官、戶絶田,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並拘賣。二十九年,初,兩浙轉運司官莊田四萬二千餘畝,歲收稻、麥等四萬八千餘斛;營田九十二萬六千餘畝,歲收稻、麥、雜豆等十六萬七千餘斛,充行在馬料及糴錢。四月,詔令出賣。七月,詔諸路提舉常平官督察欺弊,申嚴賞罰。分水令張升佐、宜興令陳RK以賣田稽違,各貶秩罷任。九月,浙東提舉常平都絜以賣田最多,增一秩。三十年,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乾道二年,戶部侍郎曾懷言:「江西路營田四千餘頃,已佃一千九百餘頃,租錢五萬五百餘貫,若出賣,可得六萬七千餘貫;及兩浙轉運司所括已佃九十餘萬畝,合而言之,為數浩瀚。今欲遵元詔,見佃願買者減價二分。」詔曾懷等提領出賣,其錢輸左藏南庫別貯之。四年四月,江東路營田亦令見佃者減價承買,期以三月賣絶,八月住賣;諸路未賣營田,轉運司收租。七年,提舉浙西常平李結乞以見管營田撥歸本司,同常平田立管莊。梁克家亦奏:「戶部賣營田,率為有力者下價取之,稅入甚微,不如置官莊,歲可得五十萬斛。」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于黃岡、麻城立官莊二十二所。九年,以司農寺丞葉翥等出賣浙東、西路諸官田,以登聞檢院張孝賁等出賣江東、西路諸官田,以郎官薛元鼎拘催江、浙、閩、廣賣官田錢四百餘萬緡。

淳熙元年,臣僚言:「出賣官田,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于文移,監司、州郡疲于出賣。上下督責,不為不至,始限一季,繼限一年,已賣者才十三,已輸者才十二。蓋賣產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若中下之產,無人屬意,所立之價,輕重不均。莫若且令元佃之家著業輸租,數猶可得數十萬斛。」從之。六年,詔諸路轉運、常平司,凡沒官田、營田、沙田、沙蕩之類,復括數賣之。紹熙四年,以臣僚言住賣。慶元元年八月,江東轉運提舉司以紹熙四年住賣以後續沒官田,依鄉價復召人承買,以其錢充常平糴本。十有一月,余端禮、鄭僑言,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福建提舉宋之瑞乞免鬻建、劍、汀、邵沒官田,收其租助民舉子之費,詔從之。四年,詔諸路召賣不行田,復實減價,其沙礫不可新處除之。

開熙三年,韓侂冑既誅,金人講解。明年,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凡侂冑與其他權幸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隷焉。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緡有奇,藉以給行人金、繒之費。迨與北方絶好,軍需邊用每于此取之。

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御史虞慮張晞顏等言廩兵、和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可以餉軍,可以免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舉而五利具矣。」有旨從其言。朝士有異議者,丞相賈似道奏:「救楮之策莫切于住造楮,住造楮莫切于免和糴,免和糴莫切于買逾限田。」因歷詆異議者之非,帝曰:「當一意行之。」浙西安撫魏克愚言:「取四路民田立限回買,所以免和糴而益邦儲,議者非不自以為公且忠也。然而未見其利,而適見其害。近給事中徐經孫奏記丞相,言江西買田之弊甚詳,若浙西之弊,則尤有甚于經孫所言者。」因歷述其為害者八事,疏奏不省。

六郡回買公田,畝起租滿石者償二百貫,九斗者償一百八十貫,八斗者償一百六十貫,七斗者償一百四十貫,六斗者償一百二十貫。五千畝以上,以銀半分、官告五分、度牒二分、會子二分半;五千畝以下,以銀半分、官告三分、度牒二分、會子三分半;千畝以下,度牒、會子各半;五百畝至三百畝,全以會子。是歲,田事成,每石官給止四十貫,而半是告、牒,民持之而不得售,六郡騷然。所遣劉良貴、陳時、趙與時、廖邦傑、成公策等推賞有差。邦傑之在常州,害民特甚,民至有本無田而以歸併抑買自經者。分置莊官催租,州縣督莊官及時交收運發。

五年,選官充官田所分司,平江、嘉興,安吉各一員,常州、江陰、鎮江共一員,凡公田事悉以委之。是歲七月,彗見于東方。下詔求言,京學生蕭規、葉李等三學六館皆上封章;前秘書監高斯得亦應詔馳驛上封事,力陳買田之失人心、致天變;謝枋得校文江東運司,方山京校文天府,皆指陳得失。未幾,蕭規等真決黥隷,枋得、山京相繼被劾,斯得雖予郡,尋罷之。

咸淳三年,京師糴貴,勒平江、嘉興上戶運米入京,鞭笞囚系,死於非命者十七八。太常寺簿陸逵謂:買田本以免和糴,今勒其運米,害甚于前。似道怒,出逵知台州,未至,怖死。四年,以差置莊官弊甚,盡罷之。令諸郡公租以三千石為一莊,聽民于分司承佃,盜易者以盜賣官田論。其租于先減二分上更減一分。德祐元年三月,詔:「公田最為民害,稔怨召禍,十有餘年。自今並給田主,令率其租戶為兵。」而宋祚訖矣。



  

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貨上二(方田賦稅)

方田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

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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