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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596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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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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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平三年,以刑部員外、直史館陳靖為京畿均田使,聽自擇京朝官,分縣據元額定稅,不得增收剩數;逃戶別立籍,令本府招誘歸業;桑功更不均檢,民戶廣令種植。尋聞居民弗諭朝旨,翦伐桑柘,即詔罷之。六年,罷廣南西路轉運使馮漣上言:「廉、橫、賓、白州民雖墾田,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帝曰:「遠方之民,宜省徭賦。」亟命停罷。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真宗曰:「若是,將盡廢耕農矣。」不許。

大中祥符初,連歲豐稔,邊儲有備,河北諸路稅賦,並聽于本州軍輸納。二年,頒《幕職州縣官招徠戶口旌賞條制》。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于籍,而賦稅無所增。四年,詔禁之。雍熙初,嘗詔荊湖等路民輸丁錢,未成丁、已入老並身有廢疾者,免之。至是,又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九年,詔諸路支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蕎、菽互相折輸。


  

凡歲賦,谷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藁秸、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剗革,尺縑鬥粟,未聞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凶歉,亦輒蠲之。而又田制不立圳畝轉易,丁口隱漏,兼併冒偽,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丁謂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詔三等以下戶毋遠輸。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不足。」特詔量減支移。

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至是,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緡,詔減緡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監察御史朱諫以為傷民,不可。即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緡,詔悉蠲之。後又詔公田重複取賦者皆罷。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詔除之。自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眾。

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復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優,民以為患。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詔三司以類併合。於是悉除諸名品,併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別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景祐元年,侍御史韓瀆言:「天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鈎考。請復置實行簿。」詔再閏一造。至慶歷中復故。

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詔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又詔曰:「稅籍有偽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見其弊,以增賦入,量數議賞。」既而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詔二人得任之。」三司亦以為然,且請于亳、壽、蔡、汝四州擇庀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諮蔡州。諮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既而諮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裡腳錢,民不能堪。五年,詔陝西特蠲之,且令後勿復取。既而詔河東亦然。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前期半歲書於榜以諭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皇祐中,詔:「廣西賦布,匹為錢二百。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復故。」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詔申飭之。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著于法。

支移、折變,貧弱者尤以為患。景祐初,嘗詔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皆免。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久之,復詔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複變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農。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詔令。自今有此,州長吏即時上聞。」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意焉。


  
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詔除丁錢,而米輸如故。至天聖中,始併除婺、秀二州丁錢。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州、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準,歲減十餘萬石。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嘉祐四年,覆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馳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復增取。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自是所輸無幾矣。

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谷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塘田;歲增賦谷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塘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詔輸如舊。嘉祐五年,復詔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才均數郡田而止。

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於民,若逃移、戶絶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熙寧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元豐三年,詔:諸路支移折稅,並具所行月日,上之中書。初,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于起納錢半歲諭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時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州縣又或今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糴賤頗用傷農。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于朱崖自糴以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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