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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宋史 上全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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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611

帝諭執政罷青苗法,公亮、升之慾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出自罷之,連日不決。帝更以為疑,因令呂惠卿諭旨起安石,安石入謝。既視事,志氣愈悍,面責公亮等,由是持新法益堅。詔以琦奏付制置條例司,條例司疏列琦奏而辨析其不然。琦覆上疏曰: 「制置司多刪 ...

宋史 上 - 612

元祐元年,詔:「提舉官累年積蓄錢谷財物,盡樁作常平錢物,委提點刑獄交管,依舊常平倉法行之。罷各縣專置主簿。」四月,再立常平錢谷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伴納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諫王岩叟、監察 ...


  
宋史 上 - 613

時州縣既廣,徭役益眾,太常博士范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里,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復為縣。」轉運司執不可,因詔裁捐役人。自是數下詔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又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自言。 ...

宋史 上 - 614

兩浙提點刑獄王庭光、提舉常平張靚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薛向為帝言,帝問王安石,安石曰:「提舉官據數取之,朝廷以恩惠科減,于體為順。」御史中丞楊繪亦言:「靚等科配民輸錢,多者一戶至三百千,乞少裁損,以安民心。」五月,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訴超升等 ...

宋史 上 - 615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有祿而臓者,用倉法重其坐。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緡。至八年,計緡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京西使 ...

宋史 上 - 616

於是始詔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準,余併除之。若寬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則。尋詔耆戶長、壯丁皆仍舊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並罷。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言:「率戶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數百 ...


  
宋史 上 - 617

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坊場、河渡錢僱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其餘役人,惟該募者得募,余悉定差。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錢即免輸。尋以衙前不皆有僱直,遂改僱募為招募。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 ...

宋史 上 - 618

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請復僱募,懷奸害政。先是,常言:「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歡呼相慶。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空者頻年在役。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 ...

宋史 上 - 619

於是詔:「復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見制。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許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僱直,須有役錢日補足其數。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耆戶長、壯丁召僱,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其他役色應僱者放此。所敷寬剩錢,不 ...

宋史 上 - 620

宣和元年,言者謂:「役錢一事,神宗首防官戶免多,特責半輸。今比戶稱官,州縣募役之類既不可減,僱令官戶所減之數均入下戶,下戶于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豈不重困?」詔:「自今二等以上戶,因直降指揮非泛補官者,輸賦、差科、免役並不得眎官戶法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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