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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宋史 上全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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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501

初,內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後稍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熙寧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選在任官上其名,而監學審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詔須命舉乃得奏。紹聖初,三省立格, ...

宋史 上 - 502

太學生員,慶歷嘗置內捨生二百人。熙寧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九百人。四年,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生員厘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 ...


  
宋史 上 - 503

凡貢士入闢雍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學外捨生巳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升降、退送悉如闢雍法。 凡有 ...

宋史 上 - 504

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鬥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別理分數。自中興以來,四力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遊學之類,一切禁止。元豐舊制, ...

宋史 上 - 505

度宗咸淳元年,申嚴選試之法,凡引試刑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八年,以試法科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有過而願試者,照見行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臓、失入死罪並停替外,作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或已經三試終場之人,已歷三考,赴部 ...

宋史 上 - 506

先是,樞密院修《武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奏曰:「三路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于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近以學究一科,從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複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無補於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於車 ...


  
宋史 上 - 507

四年,以文科狀元代還,例除館職,亦召武舉榜首為閣門舍人。五年,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其文臣親屬,願附補者亦聽。七年,初立《武舉絶倫並從軍法》:凡願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第二、第三名同副將,五名以上、省試第一名、六名以下並同準備 ...

宋史 上 - 508

太祖設官分職,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五等。吏部銓惟注擬州縣官、幕職,兩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文臣少卿、監以上中書主之,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武臣剌史、副率以上內職,樞密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其後, ...

宋史 上 - 509

先是,選人試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優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為中,三道俱不通為下。判上者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類,惟黃衣人降一資。至是,增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無取者為中下,用舊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翰又紕繆為下,殿一 ...

宋史 上 - 510

凡入官,則進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經》入緊州判司、望縣簿尉,《五經》、《三禮》、《通禮》、《三傳》、《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緊縣簿尉,學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縣簿尉,太廟齋郎入中下州判司、中縣簿尉,郊社齋郎、試銜無出身人入下州判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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