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宿:通「戚」,地名,是衛國大夫孫文子的封邑。 (2)《衛康叔世家》載此事詳:過宿,孫林父為擊磬,曰:「不樂,音大悲,使衛亂乃此矣。 」(3)辯:通「辦」,指有才幹智略,據《史記會注考證》。 (4)夫子:古代對男子的尊稱。 此處指孫文子。 孫文子曾攻擊衛獻公,獻公逃到齊國。 孫文子立衛殤公。 後來孫文子又要求晉國扣押殤公,再立獻公。 參見《衛康叔世家》。 季札認為孫文子的行為是「辯而不德」,而且得罪於國君。 (5)畔:通「般」(pan,盤)」,怡樂。 (6)燕巢於幕:比喻處境十分危險。 (7)殯:停柩待葬。 古人死後裝殮入棺。 並不立即埋葬。 而是停放於堂之西階,過一段時間再行下葬。 適晉,說趙文子、韓宣子、魏獻子,曰:「晉國其萃於三家乎(1)!」將去,謂叔向曰:「吾子勉之(2)!君侈而多良(3)。 大夫皆富,政將在三家。 吾子直,必思自免於難。 」 (1)萃:集中。 三家:指晉國趙、韓、魏三大夫之家族。 (2)吾子:對對方的敬愛之稱。 鄭玄《儀禮·士冠禮注》:「吾子,相親之辭。 吾,我也。 子,男子之美稱。 」一般只用於男子之間。 (3)良:此處指良大夫。 季札之初使,北過徐君(1)。 徐君好季札劍,口弗敢言。 季札心知之,為使上國(2),未獻。 還至徐,徐君已死,於是乃解其寶劍,系之徐君塚樹而去(3)。 從者曰:「徐君已死,尚誰予乎?」季子曰:「不然。 始吾心已許之,豈以死倍吾心哉!(4)」 (1)過:造訪。 (2)上國:先秦時四夷之地稱中原諸國為上國。 (3)塚樹:墳上所植的樹木。 塚,原指高大的墳墓,後泛指墳墓。 (4)倍:通「背」,違背。 七年(1),楚公子圍弒其王夾敖而代立(2),是為靈王。 十年,楚靈王會諸侯而以伐吳之朱方(3),以誅齊慶封。 吳亦攻楚(4),取三邑而去。 十一年,楚伐吳,至雩婁(5)。 十二年,楚復來伐,次於乾溪(6),楚師敗走(7)。 (1)七年:誤。 按此年當為「吳王余昧三年」。 《十二諸侯年表》:「吳余祭四年,守門閽殺余祭。 」但《年表》於此年下繼續以余祭五年之名紀年,直至十七年。 至下年則記為「吳余昧元年」,共四年,顯誤。 以下本段中十年、十一年、十二年亦應分別為六年、七年、八年等。 (2)弒:古稱子殺父母、臣殺君為弒。 (3)楚靈王會諸侯、伐吳朱方及誅慶封事,可參見《楚世家》及《左轉·昭公四年》,記載甚詳。 (4)事在其年冬天。 《左轉·昭公四年》載:「冬,吳伐楚,入棘、櫟、麻,以報朱方之役。 」(5)至雩婁:誤。 實際上此次楚已推進到雩婁以東數百里處的坻箕山。 後楚軍因失利,退軍後命一隊伍屯守雩婁。 《楚世家》未載此事,此段史實,詳見《左傳·昭公五年》記載。 (6)次:古時行軍駐留某處兩夜以上稱為「次」。 (7)《左傳·昭公六年》詳載其事前因後果如下:「徐儀楚聘於楚,楚子執之,逃歸。 懼其叛也,使洩伐徐。 吳人救之。 令尹子蕩帥師伐吳,師於豫章,而次於乾溪。 吳人敗其師於房鐘,獲宮廄尹棄疾。 子蕩歸罪於洩而殺之。 」 十七年(1),王余祭卒(2),弟余昧立。 王余昧二年,楚公子棄疾弒其君靈王代立焉。 四年(3),王余昧卒,欲授弟季札。 季札讓,逃去。 於是吳人曰:「先王有命,兄卒弟代立,必致季子。 季子今逃位,則王余昧後立。 今卒,其子當代。 」乃立王余昧之子僚為王。 (1)十七年:誤,參見上段注(1)。 (2)《左傳·襄公二十九年》載此事:「吳人伐越,獲俘焉,以為閽,使守舟。 吳子余祭觀舟,閽以刀殺之。 」 (3)四年:誤。 王余昧在位十七年。 司馬遷把王余祭在位四年、王余昧在位十七年顛倒,故有此一連串年代錯誤。 王僚二年,公子光伐楚,敗而亡王舟。 光懼,襲楚,復得王舟而還(1)。 五年,楚之亡臣伍子胥來奔(2),公子光客之。 公子光者,王諸樊之子也。 常以為「吾父兄弟四人,當傳至季子,季子即不受國(3),光父先立。 即不傳季子,光當立」。 陰納賢士,欲以襲王僚。 (1)事詳《左傳·昭公十七年》:「(吳楚)戰於長岸,子魚先死,楚師繼之,大敗吳師,獲其乘舟余皇。 使隨人與後至者守之,環而塹之,及泉,盈其隧炭,陣以待命。 吳公子光請於其眾,曰:『喪先王之乘舟,豈唯光之罪,眾亦有焉。 請借取之以救死。 』眾許之。 使長鬣者三人潛伏於舟側,曰:『我呼余皇,則對。 師夜從之。 』三呼,皆迭對。 楚人從而殺之。 楚師亂,吳人大敗之,取余皇以歸。 」(2)其事詳見《楚世家》及《伍子胥列傳》。 (3)即:今。 八年,吳使公子光伐楚(1),敗楚師,迎楚故太子建母於居巢以歸(2)。 因北伐,敗陳、蔡之師(3)。 九年,公子光伐楚(4),拔居巢、鍾離。 初,楚邊邑卑梁氏之處女與吳邊邑之女爭桑(5),二女家怒相滅,兩國邊邑長聞之,怒而相攻,滅吳之邊邑。 吳王怒,故遂伐楚,取兩都而去(6)。 (1)《左傳·昭公二十三年》詳載吳王僚及公子光共同率軍伐楚,此處司馬遷略言之。 (2)居巢:應為「郹」。 詳見《左傳·昭公二十三年:「楚太子建之母在郹,召吳人而啟之。 冬十月甲申,吳太子諸樊(此處誤,當為公子光),取楚夫人與其寶器以歸。 」(3)參見《陳杞世家》:「公子光伐陳,取胡、沈而去。 」《管蔡世家》無載。 (4)此事乃因楚國攻伐引起。 《左傳·昭公二十四年》載:「楚子為舟師以略吳疆。 ……吳人踵楚,而邊人不備,遂滅巢及鍾離而還。 」(5)爭桑:搶採桑葉。 (6)兩都:指上文所說之鍾離、居巢。 伍子胥之初奔吳,說吳王僚以伐楚之利(1)。 公子光曰:「胥之父兄為戮於楚(2),欲自報其仇耳。 未見其利。 」於是伍員知光有他志(3)。 乃求勇士專諸,見之光。 光喜,乃客伍子胥。 子胥退而耕於野,以待專諸之事。 (1)說:勸說。 (2)為戮:被殺。 (3)他志:別的志向。 此處指想奪吳國王位。 十二年冬(1),楚平王卒。 十三年春(2),吳欲因楚喪而伐之,使公子蓋余、燭庸以兵圍楚之六、灊。 使季札於晉,以觀諸侯之變。 楚發兵絕吳兵後,吳兵不得還。 於是吳公子光曰:「此時不可失也。 」告專諸曰:「不索何獲(3)!我真王嗣(4),當立,吾欲求之。 季子雖至,不吾廢也。 」專諸曰:「王僚可殺也。 母老子弱,而兩公子將兵攻楚(5),楚絕其路。 方今吳外困於楚,而內空無骨鯁之臣(6),是無奈我何。 」光曰:「我身,子之身也。 」四月丙子(7),光伏甲士於窟室(8),而謁王僚飲。 王僚使兵陳於道,自王宮至光之家,門階戶席(9),皆王僚之親也,人夾持鈹十。 公子光詳為足疾(11),入於窟室,使專諸置匕首於炙魚之中以進食(12)。 手匕首刺王僚,鈹交於匈(13),遂弒王僚。 公子光竟代立為王,是為吳王闔廬。 闔廬乃以專諸子為卿。 (1)應為「十一年冬」,參見《左傳》及《十二諸侯年表》。 (2)十三年:應為「十二年」。 《十二諸侯年表》:「吳僚十二年,公子光使專諸殺僚,自立。 」(3)不索何獲:是當時中原的一句成語,意為:不尋找就不會得到。 (4)嗣:後代。 (5)兩公子:指蓋余、燭庸,均為王僚同母弟。 (6)骨鯁:正直剛強。 (7)丙子:即丙子日。 古代以天干、地支相配紀日。 (8)窟室:地下室。 (9)門階戶席:門,古代指院門。 階,堂前台階。 戶,古代堂沒有門,是敞開的。 堂後面是室,戶是室的門。 席,古人沒有椅子,地上鋪席而坐。 這是指從院門直到內室的位置。 十鈹(p□,披):兩面有刃的兵器。 (11)詳:通「佯」。 (12)炙魚:即烤全魚。 據《左傳·昭公二十七年》載,當時往席上端食品的人要裸體在門外換上衣服,以示沒有暗藏武器,才能進門。 進門以後不能站立,只能膝行前進,執鈹的士兵用兵刃在兩旁觸逼著他,才能把食品獻到王僚手中。 所以要在魚中藏匕首才不會被發現。 (13)匈:同「胸」。 此指兩旁士兵同時用鈹刺入專諸胸膛。 季子至,曰:「苟先君無廢祀(1),民人無廢主(2),社稷有奉,乃吾君也。 吾敢誰怨乎?哀死事生,以待天命。 非我生亂,立者從之,先人之道也。 」覆命(3),哭僚墓,復位而待(4)。 吳公子燭庸、蓋余二人將兵遇圍於楚者,聞公子光弒王僚自立,乃以其兵降楚,楚封之於舒。 第13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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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全集譯注》
第1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