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侷限性在於,斯密沒有象魁奈已經看到的那樣,看到不變資本價值以更新的形式再現出來,因而看不到再生產過程的一個重要因素,他只是為他的流動資本和固定資本的區別多提出了一個例證,而且是一個錯誤的例證。 ——斯密把「原預付」和「年預付」換成「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進步之處在於「資本」這個名詞,他使資本這個概念普遍化,擺脫了重農學派特別注意把它應用於「農業」領域這種情況;退步之處在於把「固定」和「流動」理解為決定性的區別,並且堅持不變。 II、亞當·斯密 1、斯密的一般觀點 亞·斯密在第一篇第六章 第42頁上說: 「在每一個社會中,每一種商品的價格最終地分解為這三個部分之一,或三者全體;並且在每一個進步的社會中,這三者都多少不等地作為組成部分加入絶大部分商品的價格中去」;【為了使讀者對「絶大部分商品的價格」一語不致迷惑不解,可以用下面這幾句話來說明亞·斯密本人是怎樣解釋的:例如,在海魚的價格中,沒有加入地租,而只加入工資和利潤;在蘇格蘭瑪瑙的價格中,只加入工資。 他說:「在蘇格蘭的一些地區,貧民以在海濱撿拾各種色彩的通稱蘇格蘭瑪瑙的小石子為業。 石雕業主付給他們的小石子的價格,只由他們的工資構成,因為地租和利潤都不形成這種價格的任何部分。 」】或者,象他接下去401在第43頁上說的:「工資、利潤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個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換價值的三個原始源泉。 」 亞·斯密關於「商品價格的」或「一切交換價值的組成部分」這一學說,我們以後還要進一步研究。 ——他還說: 「既然就每一個特殊商品分別來說是如此,那末,就形成每一個國家的土地和勞動的全部年產品的一切商品整體來說也必然是如此。 這個年產品的全部價格或交換價值,必須分解為同樣三個部分,在國內不同居民之間進行分配,或是作為他們的勞動的工資,或是作為他們的資本的利潤,或是作為他們佔有的土地的地租。 」(第2篇第2章 第190頁) 亞·斯密就是這樣把一切個別考察的商品的價格和「每一個國家的土地和勞動的年產品的……全部價格或交換價值」,分解為僱傭工人、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三個源泉,即分解為工資、利潤和地租,在這之後,他還是不得不迂迴曲折地把第四個要素,即資本的要素偷偷地塞了進來。 這是通過劃分總收入和純收入的區別來達到的。 「一個大國全體居民的總收入,包括他們的土地和勞動的全部年產品;純收入是在先扣除固定資本的維持費用,再扣除流動資本的維持費用之後,餘下供他們使用的部分,或者說,是他們可以列入消費儲備的部分,即用於生活和享樂而不侵佔資本的部分。 他們的實際財富同樣不是和他們的總收入,而是和他們的純收入成比例的。 」(同上,第190頁) 對此我們評述如下: 1、亞·斯密在這裡顯然只是考察簡單再生產,而不是考察規402模擴大的再生產或積累;他所說的只是為維持執行職能的資本的支出。 「純」收入等於年產品——不管是社會的還是單個資本家的年產品——中可以加入「消費基金」的部分,不過這個基金的數量不能侵佔執行職能的資本。 因此,個人的產品和社會的產品,都有一個價值部分既不分解為工資,也不分解為利潤或地租,而是分解為資本。 2、亞·斯密借助「總收入」和「純收入」的區別這個名詞遊戲,背棄了自己的理論。 單個資本家,和整個資本家階級或所謂的國民一樣,得到商品產品來代替生產中消費掉的資本。 這個商品產品的價值,——它可以表現為這個產品本身的各個比例部分,——一方面補償用掉的資本價值,因此形成收入,或按原來的用詞,就是形成《Revenue》(《revenu》是動詞《revenir》的分詞,意思是「回來」),但要注意,這是資本收入;另一方面,形成幾個價值組成部分,它們「在國內不同居民之間進行分配,或是作為他們的勞動的工資,或是作為他們的資本的利潤,或是作為他們佔有的土地的地租」——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收入。 按照這種觀點,全部產品的價值,無論是單個資本家的還是全國的,都會形成某個人的收入;不過一方面是資本收入,另一方面是與此不同的「收入」。 因此,在把商品價值分解為它的組成部分時除掉的東西,就又從後門——通過「收入」這個名詞的雙重含義——引了進來。 但是,只有那些已經存在於產品中的價值組成部分,才能夠被「收入」。 資本要作為收入拿回來,它就必須事先被用掉。 亞·斯密還說: 「最低的普通利潤率,除了要足以補償資本在各種使用中不時遇到的損失以外,總還要有些剩餘。 只有這個餘額才是純利潤或淨利潤。 」403 {哪個資本家把利潤理解為必要的資本支出?} 「人們所說的總利潤,往往不僅包括這個餘額,而且也包括為補償這種意外損失而保留的部分。 」(第1篇第9章 第72頁) 第3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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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第3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