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將這些哲人誤作正式的哲學家,他們不是任何特定領域的學識淵博或系統的思想家。 他們多半是文人或普及工作者——與其說是哲學家,不如說是報刊撰稿人。 他們更接近的是H.G.威爾斯和G.B.蕭伯納,而不是G.E.穆爾和A.N.懷特海。 這些哲人同威爾斯和蕭伯納一樣,通常反對現存的社會秩序,他們寫劇本、小說、隨筆和歷史作品,以普及他們的思想、說明變革的必要性。 這些哲人受萬有引力定律的影響很大,相信存在着不僅象牛頓所證實的那樣控制物質世界、也控制人類社會的自然法則。 按照這一設想,他們開始將理性應用於所有領域,以便發現種種有效的自然規則。 他們使一切事物——所有的人、所有的制度、所有的傳統——受到理性的檢驗。 雖然這對任何時期的任何社會來說,都是一個嚴峻考驗,但是,對於已過了全盛時期、許多關節嘎嘎作響的法國舊制度,是尤其嚴峻的考驗。 因而,這些哲人使法國和整個歐洲的舊制度受到毀滅性的批判的猛擊。 更重要的是,他們發展起一系列革命的原則,打算通過這些原則實現大規模的社會改革。 其中特別使我們感興趣的是他們在經濟、宗教和政治三個領域中提出的一些具體建議。 他們在經濟領域中的主要口號是自由放任——讓人民做他們願意做的事,讓自然界自然地發展。 這種對政府幹涉的反對,是對於通常稱為重商主義這種對經濟生活的全面、嚴格的控制的一種反應。 在國家建立的早期階段,重商主義被認為是國家安全所必需的。 但是,到18世紀,它似乎是多餘的,甚至是有害的。 受到專利權、國內稅或過多的關稅和雜稅妨礙的商人們熱情地接受了自由放任的口號。 我們已提到過,英國商人們的情況就是如此;他們攻擊斯圖亞特王朝的國王所出售的專利權。 但是,重商主義在法國甚至更具有限制性,所以,哲人們自然將他們的注意力轉向重商主義。 他們尋找構成經濟行為的基礎的自然法則,提出了自由放任主義的一般原則——國家對自然經濟力量的自由發揮作用不得干涉。 自由放任主義由蘇格蘭人亞當·斯密在其名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一書中作了出色的系統闡述。 他論證說,就個人的經濟活動而論,自我利益乃個人活動的動機;國家的福利只不過是在一個國家中起作用的個人利益的總和;每個人都比任何政治家更清楚地知道其自身的利益。 用斯密自己的話來說: 每個人,只要他不違反正義法則,就可以完全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就可以完全自由地以自己的勤奮和資本與其他任何人即任何階層的人的勤奮和資本相競爭。 君主就完全給免除了一種職責;在試圖履行這種職責個君主總是遭受無數的欺騙,因此若要履行這種職責,人類的智慧或知識永遠不可能是足夠的——這種職責就是監督私人的勤奮,並將它引導到最適合社會利益的工作中去。 在宗教方面,主要口號是「Ecrasez i'infame!」——砸爛可恥的東西,即消滅宗教的狂熱和不容異說。 這種對不容異說的強烈反對有着兩方面的原因。 一個原因是人們確信不容異說妨礙了科學討論和得出真理。 另一原因是不容異說似乎危及政治上的統一和穩定。 因而,宗教信仰自由的傑出擁護者伏爾泰說,「如果在英國僅允許有一種宗教,政府很可能會變得專橫;如果只有兩種宗教,人民就會互相割斷對方的喉嚨;但是,當有大量的宗教時,大家都能幸福地生活、和睦相處。 」 更準確地說,哲人們拒絶接受上帝支配世界並任意地決定人類的命運這種傳統的信仰。 相反,他們尋找一種與理智的判斷相一致的自然宗教。 結果產生了種種根本違背宗教正統觀念的東西。 有些人成為徹底的無神論者,否認上帝的存在,痛斥宗教是教士和政治家的工具。 另外一些人成為不可知論者,既不肯定也不否定上帝的存在。 多數人是自然神論者,樂於贊同上帝存在並創造了世界的主張,但堅決認為,上帝創世後,允許世界按照某些自然法則起作用而不加以干涉。 因而,自然神論者能同時做兩件不相容的事而雙收其利。 他們能接受上帝和基督教教義,同時,又能拒絶接受某些帶有超自然特色的東西如聖靈感孕、耶穌的復活、基督的神性和《聖經》中的神的啟示。 這裡值得指出的重要一點是,所有這些新的信條——無神論、不可知論和自然神論——反映了理性主義者對「天啟」或「超自然」宗教的懷疑有了前所未有的增長。 自基督教在歐洲獲勝以來,基督教傳統首次出現了明確的破裂。 同樣,在政治方面,哲人們也有一個關鍵性的用語——「社會契約」。 關於統治的契約論並不是一種新理論:英國政治理論家約翰·洛克在1690年發表的《政府論》一書中已系統地提出了這一理論。 洛克在這部論著中說,如果統治者對其臣民管理不當,「他們就會因這種失職行為而喪失早先人民為著完全相反的目的而授予他們的權力,權力就會被移交給人民,人民有權利恢復自己原先的自由。 」換句話說,洛克將統治看作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一種政治契約。 第24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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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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