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解決此問題,當有三前提:第一,能力果絶對不可回覆乎?抑尚可以回覆乎?第二,回覆之時期,能以最短之期限回恢之乎?抑必須長久之歲月乎?第三,回覆之後,即能復有完全之權利乎?吾儕以為此問題至易解決也。 第一前提,吾儕直斷其可以回覆,而不待費辭也。 天下事惟無者不易使之有,有者斷難使之消滅。 如水然,無水源斯已也。 苟有源流,雖如何防遏之,壓塞之,以至伏行于地中,至數千年之久。 一旦有決之者,則滔滔然出之矣。 無目者不能使之有明。 本明而蔽之,去其蔽,斯明矣。 無耳者不能使之聰。 本聰而塞之,拔其塞,斯聰矣。 吾民之聰與明,天所賦與也。 於民族中不見其多遜。 且當鴻昧初起,文明未開之際,吾民族已能嶄然見頭角。 能力之偉大,不亦可想。 特被壓制於歷來之暴君污吏,稍稍失其本來。 然其潛勢力固在也。 此亦如水之伏行地中也。 遽從外觀之,而即下斷語曰:中國之民族,賤民族也。 只能受壓制,不能以自由。 外人為是言,民賊為是言,浸假而號稱志士,以大政治家大文豪自負者,亦相率為是言。 一夫唱之,百夫和之,併為一談,牢不可破。 一若吾民族萬古不能有能力,惟宜永世為牛馬,為奴為隷者。 何其厚誣吾民族也!吾民族有四千餘年之歷史,有各民族不及之特質,姑不論。 即以目近而言,民族主義提倡以來,起而應之者,如風之起,如水之湧,不可遏抑。 是豈絶對無能力者所能之耶?地方自治,西人所艷稱者也。 而吾民族處野蠻政府之下,其自治團體之組織,有可驚者。 朝廷既無市町村制之頒,而國民亦不克讀政法之學。 徒師心創造,已能默合如是。 使再加以政治思想,國家思想,其能豈可限制耶?盛京、吉林之間,有韓姓其人者,于其地有完全之自治權,舉日俄清不能干涉之,其實際無異一小獨立國。 而韓亦一鄉氓也,未嘗讀書識字,其部下亦不聞受有文明教育者,而竟能為文明國民所不能為,謂非天然之美質,曷克臻是!己身不肖斯已也,勿辱蔑祖先,勿抹殺一切,而故作悲觀之語,以阻我國民之志氣也。 吾儕之所以敢於斷言國民能力,必可回覆者,此也。 第二前提,吾儕以為可以至短之期限回 覆之也。 觀之於教育未成年者與成年者,得以知之矣。 天機之發育未達,則必歷若干歲而始能言,歷若干歲而始有知識,歷若干歲而始能行動。 蓋有天然之步驟,有非人力所能為者。 若夫年限已至,因人為而迷其良知者,則固可以特別之速成法教之。 近來采速成教法者,縮短十餘年之學程而為二三年之學課。 其程度亦略相等。 曾謂已經開化之國民,其進步之速度與未曾開化者同其濡滯乎?南山可移,吾腕可斷,此言吾決不信也!質而言之,吾民族之進步,實具長足之進步也。 西人未脫于榛犭丕之時,吾族之文明,實達于極點。 特因四傍皆蠻夷,無相競爭之族,侈然自大,流于安逸,漸致腐敗。 幸與歐美接觸,其沉睡亦稍醒悟矣。 醒悟之後,發奮自雄,五年小成,七年大成,孰能限制之!不觀之日本乎?四十年之前,與我等也。 以四十年之經營,一躍而為宇內一等強國。 矧以土地人民十倍之者,不能駕軼之耶?夫創始者難為功,因就者易為力。 以歐美積數百年始克致之者,日本以四十年追及之。 日本以四十年致之者,我輩獨不能以同比例求之乎?故合中西為一爐,而共錘之,其收效必有出於意料之外者。 譬如餚然。 使必待求種蒔之,則誠非立談之間可以得之也。 若珍羞已羅列于几案之前,惟待吾之取擇烹調,則何不可以咄嗟立辦。 世人有倡言中國之教育難於普及,民主制度終不行于中國者,盍不取此譬而三思之也?吾儕謂中國國民之能力可以至短之期限回覆之者此也。 第三前提,吾儕以為中國國民可享完全之權利也。 語有之,不能盡義務者,不能享權利。 吾國民之能盡義務,置之各國,未見其不如也。 而今若于國事甚冷淡者,則政府不得其人,而民不知國家為何物也。 苟一日者皆明國家原理,知公權之可寶,而義務之不可盡,群以義務要求公權,懸崖墜石,不底所止不已。 倘非達于共和,國民之意欲難厭。 霸者彌縫掩飾之策,決其不能奏效也。 今人爭稱條頓民族與大和民族,條頓民族以能殖民聞,大和民族以武勇聞。 而吾民族實兼有此二長也。 外人之殖民也,政府為之後援。 吾民族之殖民于海外也,政府不特不鼓勵之。 教育之強迫,內政之整飭,秩序之維持,孰能實行,孰不能實行,當不待智者而辨也。 使中國而致共和也,當興立興,當革立革,雷厲風行,毫無假借,豈若今政府之泄泄乎?吾儕求總體之自由者也,非求個人之自由者也。 以個人之自由解共和,毫釐而千里也。 共和者亦為多數人計,而不得不限制少數人之自由。 且當利未見害未形之時,自非一般人所能分曉。 於是公舉程度較高於一般人者為之代表,以興利於未見,除害于未形。 當其始也,似若甚拂眾人之慾者。 及其既也,乃皆眾人之所欲興欲除者也。 政府之制治同,而其所以制治者異也。 不問政府之內容,而一概排斥之,是不得謂為真愛自由者也。 惟欲求總體之自由,故不能無對於個人之干涉。 然而望之現政府不可也。 現政府之所為,無一不為個人專制強橫專制者。 其干涉也非以為總體之自由,而但以為私人之自利。 今以政府為不可少,干涉為不可無也。 彼乃變易面目,陰濟其私,是無異教猱升木,助桀為虐也。 第47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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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第4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