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以知制誥賈黯權判吏部流內銓。 時承平日久,百官樂於因循,黯始欲以風義整救其弊。 益州推官桑澤,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後代還,應格當遷,投牒自陳。 人皆知其嘗喪父,莫肯為作文書。 澤知不可,乃去,發喪制服,以不得家問為解。 澤既除喪,求磨勘。 黯以為澤三年不與其父通問,雖非匿喪,猶為不孝也,言之於朝,澤坐廢,歸田裡,不齒終身。 晉州推官李亢,故嘗入錢得官,已而有私罪,默自引去,匿所得官,以白衣應舉及第,積十年,當磨勘,乃自首,言其初事。 黯以為此律所謂罔冒也,奏罷之,奪其勞考。 丁酉,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八品以下,其祖父母妻子犯流以下罪,聽贖;未仕而嘗受朝廷賜者,所犯非凶惡,亦聽贖。 」 丙午,工部侍郎、參知政事劉沆依前官平章事。 以知鄭州梁適為觀文殿大學士、知秦州。 御史中丞孫拚再疏言舊相不當臨邊,不報。 初,渭寨為蕃部所擾,及益兵拒守,而它族多驚疑。 適具牛酒,召其酋長默羅多尼等撫定之,罷所益兵;終適之去,蕃部不為寇。 丁未,徙知宣州、殿中侍御史馬遵為京東轉運使,通判江寧府、殿中待御史呂景初知衢州,通判虔州、主客員外郎吳中復知池州。 初,歐創修罷判流內銓,吳充、馮京罷判南曹,知諫院范鎮言:「銓曹承禁中批旨,疑則奏稟,此有司之常也。 今讒人以為撓權,竊恐上下更相疑畏,誰敢復論是非!請出言者主名,正其罪,復修等職任。 」言之至再,帝意乃解;而宰臣劉沆亦請留修。 戊申,命修刊修《唐書》。 詔學士院:「自今當宿學士以故請告者,令以次遞宿。 」前一夕,命劉沆為宰相,召當宿學士楊偉草麻,不至,乃更自外召趙概草之,故有是詔。 戊午,知制誥賈黯言:「陛下日禦邇英閣,召侍臣講讀經史,其咨訪之際,動關政體,而史臣不得預聞;欲乞令修起居注官入侍閣中,事有可書,隨即記錄。 」從之。 賜坐于禦坐西南。 詔:「自今將相遷拜見辭之禮,令合門以故事舉行。 」從知制誥韓絳言也。 九月,辛酉朔,以權三司使、翰林學士楊察為戶部侍郎、提舉集禧觀事。 內侍楊永德建請于蔡汴河置水遞鋪,察條不便,罷之,永德毀察于帝。 三司有獄,辭連衛士,皇城司不即遣,而有詔移開封府鞫之。 察由是乞罷,帝從其請。 知諫院范鎮言:「外議皆謂察近因點檢內衣庫積尺羅帛及建水遞鋪非便,內藏庫不當買交鈔,香場人吏取乞錢物,皇城司占護親從官不以付外勘鞫。 此等事皆是害政傷理之大者,三司義當論列,而讒邪小人,多方沮毀,使其請解使權,朝廷因遂其請,臣竊為陛下惜之。 夫邪正之辨,不可不審,陛下以察之所陳是邪非邪?以為是,則宜使察主大計,以塞奸幸之路;以為非,則不當改官,使自暇逸。 累日以來,日色不光,天氣沉陰,欲雨而不雨,此邪人用事之應,而忠良之情不得上通也。 陛下宜以察所爭四事下中書、樞密大臣,詳正是非,付有司依公施行,復察所任,庶幾上應天變,下塞人言。 」殿中侍御史西安趙拚亦言:「察若有罪,不當更轉官資;若本無罪,不當改任。 乞追還新命。 」不報。 拚為御史,彈劾不避權幸,時號鐵面御史。 先是鹽鐵判官王鼎為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副使,永德請沿汴置輔輓漕舟,歲可省卒六萬,鼎議以為不可。 永德橫滑,執政重違其奏,乃令三司判官一員將永德就鼎議。 鼎發八難,永德不能復。 鼎因疏言:「陛下幸用臣,不宜過聽小人,妄有所改,以誤國計。 」於是永德言不用。 居二年,遂以為使。 前使者多漁市南方物,因奏計京師,持遺權貴。 鼎一無所市,事無大小,必出於己,凡調發綱吏,度漕路遠近,定先後,為成法。 於是勞逸均,吏不能為輕重。 官舟禁私載,舟兵無以自給,則盜官米為奸。 有能居販自贍者,市人持以法,不肯償所逋,鼎為移州縣督償之。 舟人有以自給,不為奸,而所運米未嘗不足也。 以殿中丞王安石為群牧判官。 安石力辭召試,有詔與在京差遣。 及除群牧判官,安石猶力辭,歐陽修諭之,乃就職。 館閣校勘沈康,詣宰相陳執中求為群牧判官,執中曰:「安石辭讓召試,故朝廷優與差遣。 且朝廷設館閣以待天下賢才,當以德讓為先,而爭奪如此,公視安石,顏何厚也!」康慚沮而退。 癸亥,起居舍人、知制誥呂溱,工部郎中、知制誥兼侍講、史館修撰王洙,併為翰林學士。 故事,翰林學士六員,時楊察、趙概、楊偉、胡宿、歐陽修併為學士,於是察加承旨,溱及洙復同除學士,洙蓋第七員也。 溫成皇后之喪,洙與石全彬附會時事,陳執中、劉沆在中書,喜其助己,故員外擢洙。 議者非之。 甲子,以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吳奎、劉敞並知制誥,仍以敞為右正言。 陳執中言奎、敞修注未一月,不應驟遷,帝不聽,曰:「此豈計算日月邪!」謝日,帝面諭以「外間事不便,有聞當一語朕也。 」 丙寅,翰林學士王洙上《周禮禮器圖》。 先是洙讀《周禮》,帝命畫車服、冠冕、籩豆、簠簋之制,及是圖成,上之。 樞密副使王堯臣,務裁抑僥倖,於是有鏤匿名書布京城以搖軍情者,帝不信。 丁卯,詔開封府揭榜募告者,賞錢二千緡。 第28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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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第2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