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申,帝謂輔臣曰:「向以陝西用度不足,出鈔稍多,而鈔加賤,遂建京師買鹽鈔之法。 本欲權鹽價飛錢于塞下,而出鈔付陝西無止法,都內凡出錢五百萬緡,卒不能救鈔法之弊。 蓋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行,猶遂非憚改。 」王珪曰:「利不百不變法。 」帝曰:「大抵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其才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經始,所當重惜。 雖少年所不快意,然于國計甚便,姑靜以待之。 」 二月,甲辰,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 初,知興州羅觀乞置義倉于川峽四路,許之。 既而成都府路提舉司言:「威、茂、黎三州,夷、夏雜居,稅賦不多,舊不推行新法,歲計軍儲,皆轉運司支移;彭、蜀州稅未就輸及募人入中,恐不可置義倉。 」故有是命。 庚戌,計議措置邊防公事所言:「以環慶路正兵、漢、蕃弓箭手強人聯為八將。 第一將駐慶州,第二將環州,第三將大順城,第四將淮安鎮,第五將業樂鎮,第六將木波鎮,第七將水和寨,第八將邠州。 」從之。 辛亥,詔:「禮部下第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禮部試,年四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禮部試,年五十以上者,聽就殿試。 內三路人第減一舉,皇佑元年以前禮部進士兩舉、諸科三舉準此,仍不限年。 其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六十以上者,特推恩。 」又詔:「開封府、國子監間歲考場以前,到禮部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年五十以上者,許就殿試。 」 甲寅,日中有黑子。 詔:「大理寺官屬,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謁及見賓客。 」 乙卯,以瀘州夷乞弟犯邊,詔王光祖等討之。 三月,庚午朔,棟戩遣使來貢。 辛未,詔:「河東定奪解板溝地界,毋得張皇或致生事,候究治得實,具奏聽旨。 」眾管句緣邊安撫司王崇拯言也。 遼以宰相耶律仁傑從獵得頭鵝,加侍中。 遼主將次黑山之平澱,見扈從官屬多隨耶律伊遜後,心惡之,漸知其奸。 庚辰,親試禮部進士。 辛巳,詔:「今歲特奏名明法改應新科明法人,試大義三道。 」又詔:「京朝官、選人、班行所試經書、律令大義、斷案,上等三人,循一資;中等三十四人,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七十人,注官。 」 丙戌,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劉庠進一官,知秦州。 太子中允、集賢校理、知諫院徐禧為右正言、直龍圖閣、權發遣渭州,其計議措置邊防事如故。 初,陝西緣邊兵馬、蕃弓箭手與漢兵各自為軍,每戰,多以蕃部為前鋒,而漢兵守城,伺便利後出,不分戰守,每一路必以數將通領之。 呂惠卿帥鄜延,以為調發不能速集,始變舊法,雜漢、蕃兵團結,分戰守,每五千人隨屯置將,具條約以上。 邊人及議者多言其不便,帝頗采惠卿議,欲推其法于諸路,故遣禧往計議。 禧先具環慶法上之,遣官措置涇原。 而涇原帥蔡延慶以為不可,朝廷亦是之,並難禧環慶法。 禧歷疏涇原法疏略參錯,圖其狀,別為法以奏,且言環慶法不可改。 帝與惠卿詔曰:「徐禧論措置析將事,惻怛忼慨,謀國不顧己,令代延慶帥涇原,卿宜勉終之。 」 庚寅,詔:「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前差盧秉罷勿遣。 」 初,去年五月,西頭供奉官張從惠言:「汴河口歲歲閉塞,又修堤防勞費,一歲通漕才二百餘日,往時數有人建議引洛水入汴,患黃河嚙廣武山,須鑿山嶺十五丈至十丈以通汴渠,功大不可為。 自去年七月黃河暴漲,異於常年,水落而河稍北去,距廣武山麓有七里,遠者退灘高闊,可鑿為渠,引水入汴,為萬世之利。 」知孟州河陰縣鄭佶亦以為言。 都水監丞范子淵言:「汜水出王仙山,索水出嵩渚山,亦可引以入汴。 合三水,積其廣深,得二千一百三十六尺,視今汴流尚贏九百七十四尺。 以河、洛湍緩不同,得其贏餘,可以相補。 懼不足,則旁堤為塘,滲取河水,每百里置木閘一,以限水勢。 堤兩旁溝湖陂濼,皆可引以為助,禁伊、洛上原私取水者。 大約汴舟重載,入水不過四尺,今深五尺,可濟漕運。 起鞏縣神尾山至士家堤,築大堤四十七里以扞大河,起沙谷至河陰縣十里店,穿渠五十二里,引洛水入于汴渠,總計用工三百五十七萬有奇。 」疏奏,帝重其事,以子淵計畫有未善者,乃命用臣經度,以楊珪往。 至是用臣還奏可為:「請自任村沙谷口至汴口開河五十里,引伊、洛水入汴,每二十里置束水一,以芻楗為之,以節湍急之勢。 取水深一丈,以通漕運,引古索河為原,注房家、黃家、孟王陂及三十六陂,高仰處瀦水為塘,以備洛水不足,則決以入河。 又自汜水關北開河五百步,屬於黃河,上下置閘啟閉,以通黃、汴二河船筏。 即洛河舊口置水,通黃河,以泄伊、洛暴漲之水。 古索河等暴漲,即以很魏樓、滎澤、孔固三斗門門泄之。 計用工九十萬七千有餘。 」又乞責子淵修護黃河南堤埽,以防侵奪新河。 詔如用臣策,故有是命。 始營清汴,主議者以為不假河水而足用。 後歲旱,洛水不足,遂於汜水斗門以通木筏,為陰取河水以益之,朝廷不知也。 壬辰,遼北院樞密使耶律伊遜出知南院大王事,加裕悅。 伊遜專政日久,至是始外出。 以知北院樞密使耶律瑞為北院樞密使,以北院樞密副使耶律德勒岱知北院樞密使事,以左伊勒希巴耶律世遷同知北院樞密使事。 第4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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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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