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易王非,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汝南王。 吳楚反時,非年十五,有材力,上書願擊吳。 景帝賜非將軍印,擊吳。 吳已破,二歲,徙為江都王,治吳故國,以軍功賜天子旌旗。 元光五年(1),匈奴大入漢為賊,非上書願擊匈奴,上不許。 非好氣力,治宮觀(2),招四方豪桀(3),驕奢甚。 (1)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 元光,漢武帝第二個年號(前134—前129)。 (2)觀(guan,貫):宮門前的雙闕。 此指宮殿。 (3)豪桀:指地方上有權勢、橫霸一方的人。 桀,通「傑」。 立二十六年卒,子建立為王。 七年自殺。 淮南、衡山謀反時(1),建頗聞其謀。 自以為國近淮南,恐一日發,為所並,即陰作兵器,而時佩其父所賜將軍印,載天子旗以出。 易王死未葬,建有所說易王寵美人淖姬(2),夜使人迎與奸服捨中(3)。 及淮南事發,治黨與頗及江都王建(4)。 建恐,因使人多持金錢,事絕其獄(5)。 而又信巫祝(6),使人禱祠妄言。 建又盡與其姊弟奸(7)。 事既聞,漢公卿請捕治建。 天子不忍,使大臣即訊王(8)。 王服所犯,遂自殺。 國除,地入於漢,為廣陵郡。 (1)淮南、衡山謀反:淮南王劉安與衡山王劉賜謀反。 事詳見卷一百一十八《淮南衡山列傳》。 (2)淖(nao,鬧)姬:易王之妾。 (3)服捨:守喪的房舍。 (4)黨與:朋黨。 (5)獄:官司。 (6)巫祝:迷信職業者。 巫,古代稱能以舞降神的人;祠廟中司祭禮的人。 (7)弟:妹妹。 古代有時稱妹妹為「弟」或「女弟」。 (8)即:走近,去。 膠西於王端,以孝景前三年楚七國反破後,端用皇子為膠西王。 端為人賊戾(1),又陰痿(2),一近婦人,病之數月。 而有愛幸少年為郎。 為郎者頃之與後宮亂,端禽滅之(3),及殺其子母(4)。 數犯上法,漢公卿數請誅端,天子為兄弟之故不忍(5),而端所為滋甚。 有司再請削其國(6),去太半(7)。 端心慍,遂為無訾省(8)。 府庫壞漏盡(9),腐財物以巨萬計,終不得收徙。 令吏毋得收租賦。 端皆去衛十,封其宮門,從一門出遊。 數變名姓,為布衣,之他郡國(11)。 (1)賊戾:殘暴凶狠。 (2)陰痿:陽痿病。 (3)禽:同「擒」。 下文「王因禽其宗族」之「禽」同此。 (4)子母:兒子和母親。 (5)天子:指漢武帝。 (6)再:兩次。 (7)太半:大半,過半。 《集解》引韋昭曰:「凡數三分有二為太半,一為少半。 」(8)訾(z□,子):通「貲」,計算,估量。 (9)壞:倒塌。 十去衛:撤除警衛人員。 (11)之:往……,到……。 相、二千石往者(1),奉漢法以治,端輒求其罪告之,無罪者詐藥殺之(2)。 所以設詐究變(3),強足以距諫(4),智足以飾非。 相、二千石從王治,則漢繩以法(5)。 故膠西小國,而所殺傷二千石甚眾。 立四十七年,卒,竟無男代後,國除,地入於漢,為膠西郡。 (1)相:指諸侯國國相。 (2)詐:設詭計。 (3)所以設詐: 設詭計的辦法。 (4)距:通「拒」。 (5)繩:處治,治罪。 右三國本王皆程姬之子也。 趙王彭祖,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廣川王。 趙王遂反破後(1),彭祖王廣川。 四年,徙為趙王。 十五年,孝景帝崩。 彭祖為人巧佞卑諂(2),足恭而心刻深(3)。 好法律,持詭辯以中人。 彭祖多內寵姬及子孫。 相、二千石欲奉漢法以治,則害於王家。 是以每相、二千石至,彭祖衣皂布衣(4),自行迎,除二千石捨(5),多設疑事以作動之(6),得二千石失言,中忌諱(7),輒書之。 二千石欲治者,則以此迫劫;不聽,乃上書告,及污以奸利事。 彭祖立五十餘年,相、二千石無能滿二歲,輒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以故二千石莫敢治。 而趙王擅權,使使即縣為賈人榷會(8),人多於國經租稅(9)。 以是趙王家多錢,然所賜姬諸子,亦盡子矣。 彭祖取故江都易王寵姬王建所盜與奸淖姬者為姬,甚愛之。 (1)趙王遂反:趙王劉遂參加了吳楚七國叛亂。 (2)巧佞卑諂:巧詐奸佞,卑下奉承。 (3)刻深:刻薄陰毒。 (4)皂布衣:黑布衣,服役者所穿的衣服。 (5)除:清掃。 (6)疑:惑亂。 (7)中忌諱:觸犯朝廷禁忌。 (8)榷:專利專賣。 會:指人物商旅會集之地。 (9)經:正常,尋常。 彭祖不好治宮室、祥(1),好為吏事(2)。 上書願督國中盜賊。 常夜從走卒行徼邯鄲中(3)。 諸使過客以彭祖險陂(4),莫敢留邯鄲。 其太子丹與其女及同產姊奸(5)。 與其客江充有郤。 充告丹,丹以故廢。 趙更立太子。 (1)祥:敬鬼神以求福。 (2)吏:下級官吏。 (3)徼:巡察。 (4)陂(bi幣):不正,邪佞。 (5)同產姊:劉丹同母姐姐。 中山靖王勝,以孝景前三年用皇子為中山王。 十四年,孝景帝崩。 勝為人樂酒好內(1),在子枝屬百二十餘人(2)。 常與兄趙王相非(3),曰:「兄為王,專代吏治事。 王者當日聽音樂聲色(4)。 」趙王亦非之,曰:「中山王徙日淫,不佐天子拊循百姓(5),何以稱為藩臣!」 (1)樂酒好內:好酒貪女色。 (2)枝屬:親屬。 (3)非:指責。 (4)聲色:歌舞女色。 (5)拊:撫慰,安撫。 循:安慰,慰問。 立四十二年卒,子哀王昌立。 一年卒,子昆侈代為中山王。 右二國本王皆賈夫人之子也。 長沙定王發,發之母唐姬,故程姬侍者。 景帝召程姬,程姬有所辟(1),不願進,而飾侍者唐兒使夜進。 上醉不知,以為程姬而幸之,遂有身(2)。 已乃覺非程姬也。 及生子,因命曰發。 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長沙王。 以其母微,無寵,故王卑濕貧國(3)。 立二十七年卒,子康王庸立。 二十八年,卒,子鮒鮈立為長沙王(4)。 (1)辟:迴避,此指婦人月事。 (2)身:身孕。 (3)卑:低。 (4)鮒鮈:音「fuj□,付拘」。 右一國本王唐姬之子也。 廣川惠王越,以孝景中二年用皇子為廣川王(1)。 十二年卒,子齊立為王。 齊有幸臣桑距。 已而有罪,欲誅距,距亡,王因禽其宗族。 距怨王,乃上書告王齊與同產奸。 自是之後,王齊數上書告言漢公卿及幸臣所忠等。 (1)孝景中二年:孝景帝中元二年(前148)。 膠東康王寄,以孝景中二年用皇子為膠東王。 二十八年卒。 淮南王謀反時,寄微聞其事,私作樓車鏃矢(1),戰守備,候淮南之起。 及吏治淮南之事,辭出之(2)。 寄於上最親,意傷之(3),發病而死,不敢置後,於是上(問)〔聞〕。 寄有長子者名賢,母無寵;少子名慶,母愛幸,寄常欲立之(4),為不次(5),因有過,遂無言。 上憐之,乃以賢為膠東王奉康王嗣,而封慶於故衡山地,為六安王。 膠東王賢立十四年卒,謚為哀王。 子慶為王(6)。 六安王慶,以元狩二年用膠東康王子為六安王(7)。 (1)樓車:古代戰車,上設望樓,用以瞭望敵軍城堡或營壘中的虛實。 (2)出:牽涉,暴露。 (3)傷:內疚,哀痛。 (4)常:通「嘗」。 (5)不次:不合次序。 (6)慶:不宜與叔父同名,相承之誤。 《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和《漢書·景十三王傳》都作「通平」,一本作「建」。 (7)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 元狩,漢武帝第四個年號(前122—前117)。 清河哀王乘,以孝景中三年用皇子為清河王。 十二年卒,無後,國除,地入於漢,為清河郡。 常山憲王舜,以孝景中五年用皇子為常山王(1)。 舜最親,景帝少子,驕怠多淫,數犯禁,上常寬釋之。 立三十二年卒,太子勃代立為王。 初,憲王舜有所不愛姬生長男梲(2)。 梲以母無寵故,亦不得幸於王。 王后脩生太子勃。 王內多(3),所幸姬生子平、子商,王后希得幸。 及憲王病甚,諸幸姬常侍病,故王后亦妒媢不常侍病(4),輒歸捨。 醫進藥,太子勃不自嘗藥,又不宿留侍病。 及王薨,王后、太子乃至。 憲王雅不以長子梲為人數(5),及薨,又不分與財物。 郎或說太子、王后,令諸子與長子梲共分財物,太子、王后不聽。 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梲(6)。 梲怨王后、太子。 漢使者視憲王喪,梲自言憲王病時,王后、太子不侍,及薨,六日出捨(7),太子勃私奸,飲酒,博戲(8),擊築(9),與女子載馳,環城過市,入牢視囚。 天子遣大行騫驗王后及問王勃,請逮勃所與奸諸證左十,王又匿之。 吏求捕勃大急,使人致擊笞掠(11),擅出漢所疑囚者。 有司請誅憲王后脩及王勃(12)。 上以脩素無行(13),使梲陷之罪,勃無良師傅,不忍誅。 有司請廢王后脩,徙王勃以家屬處房陵,上許之。 第3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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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全集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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