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宣者,楊人也。 以佐史無害給事河東守府(1)。 衛將軍青使買馬河東,見宣無害,言上(2),征為大廄丞。 官事辨(3),稍遷至御史及中丞。 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獄(4),所以微文深詆(5),殺者甚眾,稱為敢決疑。 數廢數起(6),為御史及中丞者幾二十歲。 王溫舒免中尉,而宣為左內史。 其治米鹽(7),事大小皆關其手(8),自部署縣名曹實物(9),官吏令丞不得擅搖十,痛以重法繩之(11)。 居官數年,一切郡中為小治辨(12),然獨宣以小致大,能因力行之,難以為經(13)。 中廢,為右扶風,坐怨成信(14),信亡藏上林中,宣使郿令格殺信(15),吏卒格信時,射中上林苑門,宣下吏抵罪(16),以為大逆,當族(17),自殺。 而杜周任用。 (1)給事:供職。 守府:太守官衙。 (2)言上:指向皇上推薦。 (3)辨:通「平」,公。 「官事辨」,言當官做事很公平。 (5)治:辦理。 主父偃:這裡指向他這樣一段史實:在他任齊國國相時,曾「使人以王與姊奸事動王」,齊王怕論死,自殺。 另一位諸侯王趙王出於自己的利害,在主父偃之任齊相出關時,已「使人上書,告言主父偃受諸侯金」。 及齊王死,漢武帝「以為主父劫其王令自殺,乃征下吏治」。 見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偃列傳》,參見卷五十二《齊悼惠王世家》。 淮南王反:已見前注。 (5)微文:隱微的文辭。 深詆:謂極盡誣陷之能事。 (6)數廢:屢次罷官。 數起:多次被起用。 (7)治米鹽:管理米和鹽的小事。 (8)關:經過。 (9)部署:猶言「安排」。 曹:具體的辦事部門。 實物:財產器物。 十擅搖:擅自更動。 (11)痛:甚至。 按徐灝《論文解字注箋》:「痛,引申為極甚之辭。 」繩:制裁。 (12)治辨:處理事情合宜。 (13)經:常道。 (14)坐:因為。 (15)格殺:射殺。 格,擊。 (16)下吏:交付法官。 抵罪:判罪。 詆,通「抵」。 (17)當:判罪。 杜周者,南陽杜衍人。 義縱為南陽守。 以為爪牙,舉為廷尉史。 事張湯,湯數言其無害,至御史。 使案邊失亡(1),所論殺甚眾。 奏事中上意(2),任用,與減宣相編,更為中丞十餘歲(3)。 其治與宣相放,然重遲(3),外寬內深次骨(4)。 宣為左內史,周為廷尉,其治大放張湯而善候伺(5)。 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系待問而微見其冤狀(6)。 客有讓周曰:「君為天子決平(7),不循三尺法(7),專以人主意指為獄。 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8),後主所是疏為令(9)。 當時為是十,何古之法乎(11)?」 至周為廷尉,詔獄亦益多矣。 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12),不減百餘人。 郡吏大府舉之廷尉,一歲至千餘章(13)。 章大者連逮證案數百(14),小者數十人;遠者數千,近者數百里。 會獄(15),吏因責如章告劾(16),不服,以笞掠定之(17)。 於是聞有逮皆亡匿。 獄久者至更數赦十有餘歲而相告言(18),大抵盡詆以不道以上(19)。 廷尉及中都官詔獄逮至六七萬人,吏所增加十萬餘人。 周中廢,後為執金吾(20),逐盜,捕治桑弘羊、衛皇后昆弟子刻深(21),天子以為盡力無私,遷為御史大夫。 家兩子,夾河為守(22),其治暴酷皆甚於王溫舒等矣。 杜周初征為廷史,有一馬,且不全(23);及身久任事,至三公列,子孫尊官,家訾累數巨萬矣(24)。 (1)案:通「按」,拷問審理。 邊:邊境。 失亡:指士卒逃亡。 (2)中:合。 (3)相編:互相接替。 更:相互調換。 (3)重遲:指處事慎重,決斷遲緩。 (4)次骨:至骨。 (5)候伺:窺測。 (6)微見:暗中顯露。 見「同「現」。 (6)決平:公平判案。 (7)循:遵照。 三尺法:法律寫在三尺長(實為二尺四寸)的竹簡上,故以「三尺法」代稱法律。 (8)前主:從前的國君。 (9)疏:分條記載。 十當時:合於當代。 當:合。 是:正確。 (11)法:傚法。 (12)新故:新舊。 相因:相積累。 (13)章:奏章。 (14)證案:與案件有關的證人。 (15)會獄:把案犯押至京師會審。 (16)因:於是。 責:要求。 如章:按奏章而言。 告劾:所告的罪狀。 (17)笞:刑具,竹板、木板。 掠:打。 定:定案。 (18)更:經歷。 數赦:屢次赦免。 相告言:仍在訴訟。 (19)大抵:大都。 詆以不道:誣判為大逆不道之罪。 (20)漢武帝太初元年改中尉為執金吾。 杜周於天漢二年(前99)擔任金吾。 (21)桑弘羊:漢昭帝元風元年(前78)桑弘羊死於燕王旦事件中。 此處所言非指桑弘羊本人事,實為其親屬之事。 衛皇后昆弟子:蓋指漢武帝皇后衛子夫之弟大將軍衛青之子伉不疑和登坐法或坐酎金事。 昆弟:兄弟。 刻深:嚴苛酷烈。 (22)家兩子:家中有兩個兒子,即杜延壽、杜延考。 夾河:在黃河兩岸。 按杜延壽任河內(在黃河北岸)太守,杜延考任河南太守。 (23)全:指配備不完好。 (24)訾(z□,資):通「貲」。 錢財。 巨萬:萬萬。 太史公曰:自郅都、杜周十人者(1),此皆以酷烈為聲。 然郅都伉直(2),引是非,爭天下大體(3)。 張湯以知陰陽(4),人主與俱上下(5),時數辯當否,國家賴其便。 趙禹時據法守正。 杜周從諛,以少言為重。 自張湯死後,網密,多詆嚴,官事寖以耗廢。 九卿碌碌奉其官(6),救過不贍(7),何暇論繩墨之外乎(8)!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為儀表,其污者足以為戒,方略教導,禁奸止邪,一切亦皆彬彬(9),質有其文武焉十。 雖慘酷,斯稱其位矣(11)。 至若蜀守馮當暴挫(12),廣漢李貞擅磔人(13),東郡彌僕鋸項(14),天水駱璧〔推鹹〕(15),河東褚廣妄殺,京兆無忌、馮翊殷周蝮鷙。 (16),水衡閻奉樸擊賣請(17),何足數哉!何足數哉! (1)十人:文中所寫酷吏共十一人,此處舉其成數而言。 (2)伉直:剛烈正直。 伉,通「亢」。 (3)引是非:辯說是非。 天下大體:與國家利益有關的重要原則。 (4)知陰陽:指懂得分析觀察君王的喜怒哀樂而投其所好。 (5)人主:皇上。 俱上下:意謂保持意見一致。 (6)碌碌:平庸無能。 奉:供職,做事。 (7)贍:足。 (8)繩墨之外:指法律以外的事。 (9)彬彬:斯文有禮貌的樣子。 十質:本質。 文:禮義教化。 武:指刑罰。 (11)稱:其位:稱職。 (12)暴挫:凶暴地摧殘人。 (13)磔(zhe,哲)人:裂屍。 (14)鋸項:用鋸割斷脖子。 (15)推鹹:當作「椎成」(據《集解》、《索隱》、粱玉繩《史記志疑》、王念孫《讀書雜誌》說),意謂「椎擊之以成獄」(王念孫語)。 (16)蝮鷙:凶狠。 蝮,通「愎」。 (17)樸擊:用木棒打人。 賣請:逼人拿錢求得寬免。 回目錄 《史記》譯注 大宛列傳第六十三 王延海 譯注 【說明】 《大宛列傳》是記述西域諸國史實的傳記。 其中詳記大宛、烏孫、康居、奄蔡、大小月氏、安息、條枝、大夏八國之事;附記扜深、於窴、樓蘭、姑師、黎軒、身毒、驩潛、大益、蘇薤九國之事;偶涉西南夷駹、冉、徙、邛、僰氏、笮、嶲、昆明、滇、越十國之事,而以大宛、烏孫事為主,且以大宛事開篇,以大宛事終篇,故名曰《大宛列傳》。 文中記述了西域諸國的物產風情,著重寫了張騫兩次出使西域的經過,展示了漢王朝同西域各國的微妙關係,說明中國與西域諸國有著悠久的經濟和文化交流的歷史,存在著政治和人員的往來關係。 在敘事中,含蓄地表達了司馬遷對漢武帝連年用兵和好大喜功的譏諷與感歎。 但是,漢武帝堅持派張騫打通西域之路,努力控制河西走廊,對於漢朝和中亞諸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對維護中國的統一和強大,都做出了重大貢獻,有著積極的歷史作用。 本文記事詳略適宜,敘事與議論相結合,「或以序事帶議論,或以議論帶序事,縱橫錯雜而出,其中段落井井,照應楚楚,結構奇絕」(吳見思《史記論文》),確為一篇好文章。 【譯文】 第66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史記全集譯注》
第6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