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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元史 下全書目錄
宋濂
元史 下 - 91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許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 ...

元史 下 - 92

諸流外官越受民詞者,笞一十七,首領官二十七,記過。諸臨民官於無職田州縣,虛征其入於民者,斷罪解職,記過。諸職官頻入茶酒市肆及倡優之家者,斷罪罷職。諸監臨官私役弓手,笞二十七,三名已上加一等。占騎弓手馬,笞一十七,並記過名。本管官吏輒應付者, ...


  
元史 下 - 93

諸勸農官,每歲終則上其所治農桑水利之成績于本屬上司,本屬上司會所部之成績,以上于大司農若部,部考其勤惰成否,以上于省而殿最之。其在官怠其事隳其法者,罪之。諸職官行田,受民戶齊斂錢者,以多科斷。諸受財占民差徭者,以枉法論。諸額課所在,管民正官 ...

元史 下 - 94

諸投下官吏受臓,與常選官同論。諸投下雜職犯臓罪者罷之,不以常調殿降論。諸投下妄稱上旨,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縱為民害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還元籍。諸王傅文卷,監察御史考閲,與有司同。諸位下置財賦營田等司,歲終則會;會畢 ...

元史 下 - 95

諸捕盜,境內若失過盜賊,卻獲他境盜賊,許令功過相補。如獲他境強盜,或偽造寶鈔二起,各準境內強盜一起,無強者準竊盜二起。如獲竊盜,準亦如之。如境內無失,但獲強竊盜賊,依例理賞。若應捕之人,及事主等告指捕獲者,不賞。諸捕盜官,不得差遣,違者台憲 ...

元史 下 - 96

諸獄具,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闊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為之,長闊輕重各刻志其上。杻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橫三寸,厚一寸。鎖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連環重三斤。笞大頭徑二分七厘 ...


  
元史 下 - 97

諸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漢人軍前所俘人口,留家者為奴婢,居外附籍者即為良民,已居外復認為奴婢者,沒入其家財。諸收捕叛亂軍人,掠取生口,並從按治官及軍民官一同審閲,實為賊黨妻屬者,給公據付之,無公據者,以掠良民之罪罪之。諸群盜降附,以所劫掠 ...

元史 下 - 98

諸犯私鹽者,杖七十,徒二年,財產一半沒官,于沒物內一半付告人充賞。鹽貨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提點官禁治不嚴,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與總管府官一同歸斷,三犯聞奏定罪。如監臨官及灶戶私賣鹽者,同私鹽法。諸偽造鹽引者斬,家產付告人充賞。失 ...

元史 下 - 99

諸子孫弒其祖父母、父母者,凌遲處死,因風狂者處死。諸醉後毆其父母,父母無他子,告乞免死養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諸子弒其繼母者,與嫡母同。諸部內有犯惡逆,而鄰佑、社長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問,皆罪之。諸子弒其父母,雖瘐死獄中,仍支解其屍以 ...

元史 下 - 100

諸盜賊共盜者,併贓論,仍以造意之人為首,隨從者各減一等。或二罪以上俱發,從其重得論之。諸竊盜初犯,刺左臂,謂已得財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刺項,並充警跡人,官司以法拘檢關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婦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諸評盜臓者,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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