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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特勒行銷管理 - 178 /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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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特勒行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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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政府采購是組織購買者中比較特殊的一個市場,也是十分重要的一個市場,在西方已有200年左右的歷史,其特點就是對政府的采購行為進行法制化的管理。英國政府在1782年設立了文具公用局,專間負責政府部門所需辦公用品的采購工作,並同時開始對政府采購的管理進行立法。美國在1861年頒布了《聯邦政府采購法》,並建立了專門的機構和制度。目前在世界各國政府采購的金額一般要占GDP的10%以上。美國則高達25%,無疑這是一個十分龐大的組織購買市場,必然會引起相關企業的特別關注。

政府采購的含義和特點


  

對於政府采購的涵義曾經有過許多解釋。中國政府20026月份正式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的涵義進行了定義:“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這一定義反映政府采購的一些基本要素:

1、政府采購的主體。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而不是一般的個人或企業。從這些主體本身的性質而言,可認定其采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開展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

2、政府采購的範圍。並不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務,而是有所限定的,那就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商品和服務,以及“采購標准以上”的商品和服務。這說明政府采購實際上是一種納入法制管理範圍的組織購買行為。通過必要的法定程序是政府采購的重要特點;

3、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是財政性的資金,即全民的公有財產。這就是為什麼要對政府采購進行必要的法制管理的主要原因。這里所說的財政性資金,不僅包括預算內資金,也包括預算外資金。但並非所有財政性資金的使用都納入政府采購的管理範疇,還應根據資金的使用方向,看其是否在政府采購的管理範圍之內。


  

同私人或企業采購相比,政府采購具有行政性、社會性、法制性和廣泛性等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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