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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性。政府采購決策是一種行政性的運行過程,要嚴格遵守行政決策的程序和過程,要代表政府的意志,遵循組織原則,並非將經濟利益作為唯一的評價標准;
2、社會性。政府要承擔社會責任和公共責任,其包括采購行為在內的所有行為不能只對政府機構負責,而必須對全社會負責。所以其采購行為必然要綜合考慮對諸如環境、就業以及國家安全等各方面的影響。同時,政府采購行為的本身也要接受社會和監督。相比私人采購要接受董事會和股東的監督而言,其接受監督的範圍要大得多;
3、法制性。在法制國家中,政府行為的基本特征是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運行,所有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範和原則。所以政府采購的對象、程序和操作都必須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並嚴格執行;
4、廣泛性。政府是對國家和社會實行管理和服務的機構,其涉及的事務範圍極其廣泛,政治、經濟、軍事、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幾乎無所不包。所以其采購的領域必然也十分廣泛,涉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會和眾多的產業有關,從而也給各行各業創造了市場機會。
政府采購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首先,政府采購可以理解為政府受納稅人的委托,代表納稅人采購公共產品。這種采購行為當然應當符合廣大公民(即納稅人)的利益。對其實行法制化的管理,可以使其受到必要的監督與控制,使廣大公民(納稅人)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其次,由於政府采購的數額巨大。其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必然是很大的。所以政府有可能通過調節政府采購的總量和結構,來達到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的目的。同時還可以對各類產業的發展方向,實施有效的調控,如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政府可以擴大對低汙染的汽車等產品的采購,而對汙染嚴重的汽車的采購進行控制。這樣就能通過市場的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來引導汽車產業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