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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 57 /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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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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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間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間稅課所,置鹽場,撥灶戶二千三百七十六隷之,每鹽一袋,重四百斤。甲午年,立鹽運司。庚子年,改立提舉鹽榷所,歲辦三萬四千七百袋。癸卯年,改立提舉滄清鹽課使所,歲辦鹽九萬袋。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間等路課程所為提舉鹽榷滄清鹽使所。憲宗二年,又改河間課程所為提舉滄清深鹽使所。八年,每袋增鹽至四百五十斤。世祖中統元年,改立宣撫司提領滄清深鹽使所。四年,改滄清深鹽提領所為轉運司。是年,辦銀七千六十五錠,米三萬三千三百餘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二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歲辦九萬五千袋。七年,始定例歲煎鹽十萬引,辦課銀一萬錠。十二年,改立都轉運使司,添灶戶九百餘,增鹽課二十萬引。十八年,以河間灶戶勞苦,增工本為中統鈔三貫。是年,又增灶戶七百八十六。十九年,罷河間都轉運司,改立清、滄鹽使司二。二十二年,復立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增鹽課為二十九萬六百引。二十三年,改立河間都轉運司,通辦鹽酒稅課。二十五年,增工本為中統鈔五貫。二十七年,增灶戶四百七十,辦鹽三十五萬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萬引。延祐元年,以虧課,停煎五萬引。自是至天歷,皆歲辦四十萬引,所隷之場,凡二十有二。

山東之鹽: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課稅所,撥灶戶二千一百七十隷之,每銀一兩,得鹽四十斤。甲午年,立山東鹽運司。中統元年,歲辦銀二千五百錠。三年,命課稅隷山東都轉運司。四年,令益都山東民戶,月買食鹽三斤;灶戶逃亡者,招民戶補之。是歲,辦銀三千三百錠。至元二年,改立山東轉運司,辦課銀四千六百錠一十九兩。是年,戶部造山東鹽引。六年,增歲辦鹽為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歲增之。至十二年,改立山東都轉運司,歲辦鹽一十四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引。十八年,增灶戶七百,又增鹽為一十六萬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戶工本錢亦增為中統鈔三貫。二十三年,歲辦鹽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二引。二十六年,減為二十二萬引。大德十年,又增為二十五萬引。至大元年之後,歲辦正、余鹽為三十一萬引,所隷之場,凡一十有九。


  

河東之鹽:出解州鹽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歲五月,場官伺池鹽生結,令夫搬摝鹽花。其法必值亢陽,池鹽方就,或遇陰雨,則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陽府徵收課稅所,從實辦課,每鹽四十斤,得銀一兩。癸巳年,撥新降戶一千,命鹽使姚行簡等修理鹽池損壞處所。憲宗壬子年,又增撥一千八十五戶,歲撈鹽一萬五千引,辦課銀三千錠。世祖中統二年,初立陝西轉運司,仍置解鹽司于路村。三年,以太原民戶自煎小鹽,歲辦課銀一百五十錠。五年,又增小鹽課銀為二百五十錠。至元三年,諭陝西四川,以所辦鹽課赴行制國用使司輸納,鹽引令制國用使司給降。四年,立陝西四川轉運司。六年,立太原提舉鹽使司,直隷制國用使司。十年,命撈鹽戶九百八十餘,每丁撈鹽一石,給工價鈔五錢。歲辦鹽六萬四千引,計中統鈔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錠。二十三年,改立陝西都轉運司,兼辦鹽、酒、醋、竹等課。二十九年,減大都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司添辦。是年五月,又革京兆鹽司一,止存鹽運司。大德十一年,增歲額為八萬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余鹽為二萬引,通為一十萬二千引。延祐三年,以池為雨所壞,止辦課鈔八萬二千餘錠。於是晉寧、陝西之民改食常仁紅鹽,懷孟、河南之民改食滄鹽。五年,乃免河南、懷孟、南陽三路今歲陝西鹽課,仍授鹽運使暨所臨路府州縣正官兼知渠堰事,責以疏通壅塞。六年,改陝西運司為河東解鹽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直隷中書省。十月,罷陝西行省所委巡鹽官六十八員,添設通判一員,別鑄分司印二。又罷撈鹽提領二十員,改立提領所二,增余鹽五百料。是年,實撈鹽一十八萬四千五百引。天歷二年,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四川之鹽:為場凡一十有二,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慶、敘南、嘉定、順慶、潼川、紹慶等路萬山之間。元初,設拘搉課稅所,分撥灶戶五千九百餘隷之,從實辦課。後為鹽井廢壞,四川軍民多食解鹽。至元二年,立興元四川鹽運司,修理鹽井,仍禁解鹽不許過界。八年,罷四川茶鹽運司。十六年,復立之。十八年,並鹽課入四川道宣慰司。十九年,復立陝西四川轉運司,通辦鹽課。二十二年,改立四川鹽茶運司,分京兆運司為二,歲煎鹽一萬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慶元年,以灶戶艱辛,減煎余鹽五千引。天歷二年,辦鹽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引,計鈔八萬六千七百三十錠。

遼陽之鹽: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徵收課稅所,以大鹽泊硬鹽立隨車隨引載鹽之法,每鹽一石,價銀七錢半,帶納匠人米五升。癸卯年,合懶路歲辦課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立開元等路運司。五年,禁東京懿州乞石兒硬鹽,不許過涂河界。是年,諭各位下鹽課如例輸納。二十四年,灤州四處鹽課,舊納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輸鈔。延祐二年,又命食鹽人戶,歲辦課鈔,每兩率加五焉。

兩淮之鹽:至元十三年命提舉馬裡范張依宋舊例辦課,每引重三百斤,其價為中統鈔八兩。十四年,立兩淮都轉運使司,每引始改為四百斤。十六年,額辦五十八萬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為八十萬引。二十六年,減一十五萬引。三十年,以襄陽民改食揚州鹽,又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諭兩淮鹽運司設關防之法,凡鹽商經批驗所發賣者,所官收批引牙錢,其不經批驗所者,本倉就收之。八年,以灶戶艱辛,遣官究議,停煎五萬餘引。天歷二年,額辦正余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計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二十五錠,所隷之場凡二十有九,其工本鈔亦自四兩遞增至十兩雲。


  

兩浙之鹽:至元十四年,立運司,歲辦九萬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會子,折中統鈔九兩。十八年,增至二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二引。十九年,每引于舊價之上增鈔四貫。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間鹽價。二十三年,增歲辦為四十五萬引。二十六年,減十萬引。三十年,置局賣鹽魚鹽于海濱漁所。三十一年,並煎鹽地四十四所為三十四場。大德三年,立兩浙鹽運司檢校所四。五年,增額為四十萬引。至大元年,又增余鹽五萬引。延祐六年,罷四檢校所,立嘉興、紹興等處鹽倉官,三十四場各場鹽運官一員,歲辦五十萬引。七年,各運司鹽課以十分為率,收白銀一分,每銀一錠,準鹽課四十錠。其工本鈔,浙西一十一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兩,余鹽至二十五兩;浙東二十三場正鹽每引遞增至二十五兩,余鹽至三十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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