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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 59 /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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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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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賈之有稅,本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元初,未有定製。太宗甲午年,始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併合干人等,命各處官司選有產有行之人充之。其所辦課程,每月赴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並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取財者,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並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稅法。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額,有溢額者別作增余。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艱辛,特免其課。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二十年,詔各路課程,差廉干官二員提調,增羡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凡隨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圓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務官俸鈔,于增餘錢內給之。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減上都稅課,于一百兩之中取七錢半。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詔天下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元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稅。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復增作至元鈔三錢。逮至天歷之際,天下總入之數,視至元七年所定之額,蓋不啻百倍雲。

商稅額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一十萬三千六錠一十一兩四錢。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錠九兩七錢。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錠五兩。

上都稅課提舉司,一萬五百二十五錠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錠一十七兩一錢。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錠四兩五錢。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錠二十三兩五錢。

嘉定路,一萬七千四百八錠三兩九錢。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錠九兩九錢。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錠二十兩二錢。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錠四十二兩八錢。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錠八兩八錢。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錠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錠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錠四十七兩二錢。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錠四十八兩四錢。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錠三十二兩。

濟寧路,一萬二千四百三錠四兩一錢。

曹州,六千一十七錠四十六兩三錢。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錠七錢。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錠六兩。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錠二十五兩四錢。

冠州,七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七錢。

寧海州,九百四十四錠三錢。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錠四十二兩八錢。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錠一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錠三十六兩六錢。

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錠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一錢。

冀寧路,一萬七百一十四錠三十四兩六錢。

晉寧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錠四十兩二錢。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錠四十五兩六錢。

遼陽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錠四十一兩四錢。


  
河南行省,一十四萬七千四百二十八錠三十二兩三錢。

陝西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錠四兩八錢。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錠三十六兩一錢。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錠三十兩三錢。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一十二錠七兩三錢。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錠九兩九錢。

○市舶

互市之法,自漢通南粵始,其後歷代皆嘗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廣之地,以通諸蕃貨易,則其製為益詳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鄰海諸郡與蕃國往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發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焉。於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A156]領之。立市舶司三于慶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撫使楊發督之。每歲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

時客船自泉、福販土產之物者,其所征亦與蕃貨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於是定雙抽、單抽之制。雙抽者蕃貨也,單抽者土貨也。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A156]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於是下令禁之,唯鐵不禁。

二十一年,設市舶都轉運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蕃,貿易諸貨。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入蕃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其諸蕃客旅就官船賣買者,依例抽之。

二十二年,並福建市舶司入鹽運司,改曰都轉運司,領福建漳、泉鹽貨市舶。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銅錢。二十五年,又禁廣州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蕃出糶。二十九年,命市舶驗貨抽分。是年十一月,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之法。凡商旅販泉、福等處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輸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於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舶物貨,依例斷沒。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雜禁,凡二十二條,條多不能盡載,擇其要者錄焉。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東、杭州、慶元市舶司凡七所,獨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為稅。自今諸處,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溫州市舶司併入慶元,杭州市舶司併入稅務。凡金銀銅鐵男女,並不許私販入蕃。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每年于回帆之時,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泊船之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違期及作弊者罪之。

三十一年,成宗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元貞元年,以泊船至岸,隱漏物貨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閲之。二年,禁海商以細貨于馬八兒、唄喃、梵答剌亦納三蕃國交易,別出鈔五萬錠,令沙不丁等議規運之法。大德元年,罷行泉府司。二年,並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提舉司,直隷中書省。是年,又置制用院,七年,以禁商下海罷之。至大元年,復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二年,罷行泉府院,以市舶提舉司隷行省。四年,又罷之。延祐元年,復立市舶提舉司,仍禁人下蕃,官自發船貿易,回帆之日,細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以下蕃之人將絲銀細物易於外國,又並提舉司罷之。至治二年,復立泉州、慶元、廣東三處提舉司,申嚴市舶之禁。三年,聽海商貿易,歸征其稅。泰定元年,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其大略如此。

若夫中買寶貨之制,泰定三年命省臣依累朝呈獻例給價。天歷元年,以其蠹耗國財,詔加禁止,凡中獻者以違制論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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