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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 87 /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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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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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羅斯宣慰司兼管軍萬戶府軍民屯田:世祖至元二十七年,立會通民屯,屯戶系爨僰土軍二戶。十六年,立建昌民屯,撥編民一百四戶。二十三年,發爨僰軍一百八十戶,立軍屯。是年,又立會川路民屯,發本路所轄州邑編民四十戶。十六年,立德昌路民屯,發編民二十一戶。二十年,始立軍屯,發爨僰軍人一百二十戶。

烏蒙等處屯田總管府軍屯:仁宗延祐三年,立烏蒙軍屯。先是雲南行省言:「烏蒙乃雲南咽喉之地,別無屯戍軍馬,其地廣闊,土脈膏腴,皆有古昔屯田之跡,乞發畏吾兒及新附漢軍屯田鎮遏。」至是從之。為戶軍五千人,為田一千二百五十頃。


  

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屯田三處

海北海南道宣慰司都元帥府民屯:世祖至元三十年,召募民戶並發新附士卒,于海南、海北等處置立屯田。成宗元貞元年,以其地多瘴癘,縱屯田軍二千人還各翼,留二千人與召募民之屯種。大德三年,罷屯田萬戶府,屯軍悉令還役,止令民戶八千四百二十八戶屯田,瓊州路五千一十一戶,雷州路一千五百六十六戶,高州路九百四十八戶,化州路八百四十三戶,廉州路六十戶。為田瓊州路二百九十二頃九十八畝,雷州路一百六十五頃五十一畝,高州路四十五頃,化州路五十五頃二十四畝,廉州路四頃八十八畝。

廣西兩江道宣慰司都元帥撞兵屯田:成宗大德二年,黃聖許叛,逃之交趾,遺棄水田五百四十五頃七畝。部民有呂瑛者,言募牧蘭等處及融慶溪洞徭、撞民丁,于上浪、忠州諸處開屯耕種。十年,平大任洞賊黃德寧等,以其地所遺田土,續置藤州屯田。為戶上浪屯一千二百八十二戶,忠州屯六百一十四戶,那扶屯一千九戶,雷留屯一百八十七戶,水口屯一千五百九十九戶。續增藤州屯,二百八頃一十九畝。

湖南道宣慰司衡州等處屯田:世祖至元二十五年,調德安屯田萬戶府軍士一千四百六十七名,分置衡州之清化、永州之烏符、武岡之白倉,置立屯田。二十七年,募衡陽縣無土產居民,得九戶,增入清化屯。為戶清化屯軍民五百九戶;烏符屯軍民五百戶,白倉屯同。為田清化屯一百二十頃一十九畝,烏符屯一百三頃五十畝,白倉屯八十六頃九十二畝。



志第四十九 兵四

志第四十九 兵四

○站赤

元制站赤者,驛傳之譯名也。蓋以通達邊情,布宣號令,古人所謂置郵而傳命,未有重於此者焉。凡站,陸則以馬以牛,或以驢,或以車,而水則以舟。其給驛傳璽書,謂之鋪馬聖旨。遇軍務之急,則又以金字圓符為信,銀字者次之;內則掌之天府,外則國人之為長官者主之。其官有驛令,有提領,又置脫脫禾孫于關會之地,以司辨詰,皆總之於通政院及中書兵部。而站戶闕乏逃亡,則又以時簽補,且加賑恤焉。於是四方往來之使,止則有館舍,頓則有供帳,饑渴則有飲食,而梯航畢達,海宇會同,元之天下,視前代所以為極盛也。今故著其驛政之大者,然後紀各省水陸凡若干站,而遼東狗站,亦因以附見雲。

太宗元年十一月,敕:「諸牛鋪馬站,每一百戶置漢車一十具。各站俱置米倉,站戶每年一牌內納米一石,令百戶一人掌之。北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四年五月,諭隨路官員並站赤人等:「使臣無牌面文字,始給馬之驛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文字牌面,而不給驛馬者,亦論罪。若系軍情急速,及送納顏色、絲線、酒食、米粟、段匹、鷹廑,但系御用諸物,雖無牌面文字,亦驗數應付車牛。」

世祖中統四年三月,中書省定議乘坐驛馬,長行馬使臣、從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乘驛使臣換馬處,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從人支粥。宿頓處,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鹽雜支鈔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為始,正月三十日終住支;從人白米一升,面一斤。長行馬使臣賫聖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干當官事者,其一二居長人員,支宿頓分例,次人與粥飯,仍支給馬一匹、草一十二斤、料五升,十月為始,至三月三十日終止,白米一升,面一斤,油鹽雜用鈔一十文。投呈公文曳剌、解字,依部擬宿頓處批支。五月,雲州設站戶,取迤南州城站戶籍內,選堪中上戶應當。馬站戶,馬一匹,牛站戶,牛二雙,于各戶選堪當站役之人,不問親軀,每戶取二丁,及家屬於立站去處安置。

五年八月,詔:「站戶貧富不等,每戶限四頃,除免稅石,以供鋪馬祗應;已上地畝,全納地稅。」

至元六年二月,詔:「各道憲司,如總管府例,每道給鋪馬劄子三道。」

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議:「各路總管府在城驛,設官二員,于見役人員內選用;州縣驛,設頭目二名,如見役人即是相應站戶,就令依上任事,不繫站戶,則就本站馬戶內別行選用;除脫脫禾孫依舊存設,隨路見設總站官罷之。」十一月,立諸站都統領使司,往來使臣,令脫脫禾孫盤問。

八年正月,中書省議:「鋪馬劄子,初用蒙古字,各處站赤未能盡識,宜繪畫馬匹數目,復以省印覆之,庶無疑惑。」因命今後各處取給鋪馬標附文籍,其馬匹數付譯史房書寫畢,就左右司用墨印,印給馬數目,省印印訖,別行附籍發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八月,諸站都統領使司言:「朝省諸司局院,及外路諸官府應差馳驛使臣所賫劄子,從脫脫禾孫辨詰,無脫脫禾孫之處,令總管府驗之。」

十一年十月,命隨處站赤,直隷各路總管府,其站戶家屬,令元籍州縣管領。

十三年正月,改諸站都統領使司為通政院,命降鑄印信。

十七年二月,詔:「江淮諸路增置水站。除海青使臣,及事干軍務者,方許馳驛。餘者自濟州水站為始,並令乘船往來。」

十八年閏八月,詔:「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隨路官錢,不須支給,驗其閒劇,量增站戶,協力自備首思當站。」

十九年四月,詔給各處行省鋪馬聖旨,揚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興行省、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南方驗田糧及七十石者,準當站馬一匹。九月,通政院臣言:「隨路站赤三五戶,共當正馬一匹,十三戶供車一輛,自備一切什物公用。近年以來,多為諸王公主及正宮太子位下頭目識認招收,或冒入投下戶計者,遂致站赤損弊,乞換補站戶。」從之。十月,增給各省鋪馬聖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興各五道。

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給鋪馬聖旨二道。五月,江淮行省增給十道,都省遣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給之。七月,免站戶和顧和買、一切雜泛差役,仍令自備首思。十一月,增給甘州行省鋪馬聖旨十道,總之為二十道。十二月,增各省及轉運司、宣慰司鋪馬聖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轉運司分司二道,荊湖行省所轄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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