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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剩餘價值——超過資本家預付價值的等價物而形成的餘額——的佔有,是由勞動力的買和賣引出的,但這種佔有是在生產過程中完成的一種行為,並且是生產過程的一個本質的要素。
先導的行為是流通行為:勞動力的買和賣。這種行為本身又是建立在先於社會產品的分配並作為其前提的生產要素的分配的基礎上的,也就是建立在作為工人的商品的勞動力和作為非工人的財產的生產資料互相分離的基礎上的。
但同時,剩餘價值的這種佔有,或價值生產分為預付價值的再生產和不補償任何等價物的新價值(剩餘價值)的生產,絲毫也不影響價值實體本身和價值生產的性質。價值實體不外是而且始終不外是已經耗費的勞動力,——勞動,即和這種勞動的特殊的有用性質無關的勞動,——而價值生產不外就是這種耗費的過程。例如,一個農奴在六天當中耗費了勞動力,他勞動六天。這種耗費的事實本身,不會因為他例如其中三天是在自己的田裡為自己幹活,另外三天是在地主的田裡為地主幹活,而發生變化。
他為自己幹的自願勞動,和為地主幹的強制勞動,同樣都是勞動;如果我們對他這六天的勞動從它所創造的價值或從它所創造的有用產品來考察,那我們就看不出他這六天的勞動有什麼差別。差別只涉及一點:在六天勞動時間內,農奴的勞動力在一半時間內的耗費和在另一半時間內的耗費是在不同的條件下進行的。僱傭工人的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的情形也是這樣。
生產過程消失在商品中。在商品生產中耗費了勞動力這一事
428實,現在表現為商品的物的屬性,即商品具有價值的屬性;這個價值的量,是由所耗費的勞動的量來計量的;商品價值不分解為任何別的東西,也不由任何別的東西構成。如果我畫一條一定長度的直線,那我首先是用那種按照某些不以我為轉移的規則(規律)的畫法「生產」(當然只是象徵性地「生產」,這一點我事先就知道)一條直線。如果我把這條綫分成三段(為的是再和我們當前的問題相適應),這三段的每一段仍然是直線;由這三段綫構成的整個這條綫,並不會因這種分割而變成和直線不同的東西,例如某種曲綫。
同樣,我在分割一條一定長度的綫時,也不能使它的各段綫之和比未分割的原綫長。因此,未分割的原綫的長度,也不是由各段綫的隨意決定的長度決定的。相反,各段綫的相對量一開始就受到由各段綫構成的原綫的長度的限制。
在這方面,資本家所生產的商品,和獨立勞動者或勞動者公社或奴隷所生產的商品,沒有任何差別。但在我們這個場合,全部勞動產品及其全部價值是屬於資本家的。和任何其他生產者一樣,他先要把商品賣掉,使它轉化為貨幣,才有可能完成進一步的行為;他必須把商品轉化成一般等價物的形式。
我們考察一下轉化為貨幣以前的商品產品。它全部屬於資本家。另一方面,作為有用的勞動產品,作為使用價值,它完全是過去的勞動過程的產物。它的價值卻不是這樣。
這個價值的一部分,只是生產商品時耗費掉的生產資料以新形式再現的價值;這部分價值不是在這個商品的生產過程中生產的;因為生產資料在這個生產過程之前就具有這個價值,這是和這個生產過程無關的;生產資料是作為這個價值的承擔者進入這個過程的;進行更新和發生變化的,只是這個價值的表現形式。這部分商品價值,對資本家
429來說,形成他所預付的在生產商品時消費掉的那部分不變資本價值的等價物。它原先以生產資料的形式存在,現在則作為新生產的商品的價值的組成部分存在。這個新生產的商品一旦轉化為貨幣,這個現在以貨幣形式存在的價值,就必須重新轉化為生產資料,轉化為它原來的、由生產過程和它在生產過程中的職能所決定的形式。
這個價值的資本職能絲毫不會改變商品的價值性質。
商品價值的第二個部分,是僱傭工人賣給資本家的勞動力的價值。它和生產資料的價值一樣,是決定了的,是和勞動力所要進入的生產過程無關的;在勞動力進入生產過程之前,它在流通行為中,即在勞動力的買賣中已經固定下來。僱傭工人通過執行他的職能——耗費他的勞動力——生產出一個與資本家為使用他的勞動力應支付給他的價值相等的商品價值。工人以商品形式把這個價值交給資本家,資本家則以貨幣形式把它支付給工人。
這部分商品價值,對資本家來說,只是他應預付在工資上的可變資本的等價物,這一點絲毫不會改變如下的事實:這部分價值是生產過程中新創造的商品價值,它和剩餘價值一樣,都是由勞動力的以往的耗費構成的。同樣,這個事實也不受下述情況的影響:資本家以工資形式付給工人的勞動力的價值,對工人來說,採取收入的形式;由此不僅勞動力不斷地再生產出來,而且僱傭工人階級本身,從而整個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也不斷地再生產出來。
但是,這兩部分價值之和,並不構成全部商品價值。在二者之外,還有一個餘額:剩餘價值。這個價值,和補償預付在工資上的可變資本的價值部分一樣,是工人在生產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凝固的勞動。不過,它並不需要全部產品的所有者即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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