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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戊子朔,詔罷今年冬至親祀南郊之禮,以九月擇日有事于明堂。先是宋庠議,今年當郊而日至在晦,用建隆故事,宜有所避,因請秋季大享于明堂。帝謂輔臣曰:「明堂者,布政之宮,朝諸侯之位,天子之路寢,乃今大慶殿也,況明道初,合祀天地于此。今之親祀,不當因循,尚于郊遺寓祭。」己丑,詔以大慶殿為明堂,仍令所司詳定儀注以聞。
甲午,遣官祈雨。
戊戌,詔:「明堂禮成,群臣毋得上尊號。」
遼殿前都點檢蕭迪裡特與夏人戰于三角川,敗之。
己亥,詔祀明堂,自乘輿服禦諸物,務令有司裁簡之。
庚子,遼遣殿前副點檢耶律益等來告伐夏國還。
癸卯,遼遣西南招討使蕭蒲努等帥師代夏。甲辰,遣同知北院樞密使蕭革按軍邊城,以為聲援。
詔:「宗室子生四歲者,官為給食。」初,詔五歲始給食,知大宗正事允讓請且仍舊以三歲,故裁定之。
己酉,以朝林學士趙概為遼國信使。遼主駐息鷄澱,嘗因會獵,令概賦《信誓如山河詩》,詩成,侑以玉杯。
詔:「兩浙流民男女不能自存者,聽人收養,後不得復取。」
癸丑,詔以季秋辛亥大享明堂。先是禮官議王者郊用辛,蓋取齋戎自新之義,又,《通禮》祀明堂亦用辛;遂下司天擇日,而得辛亥吉,蓋九月二十七日也。
丙辰,宋祁上《明堂通議》二篇。
知府州折繼閔卒,以其弟繼祖領府州軍事。
夏,四月,甲子,沙州符骨篤末、似婆溫等來貢玉。
乙丑,內出手詔言:「明堂之禮,前代並用鄭康成、王肅兩家義說,兼祭昊天上帝,已為變禮。祖宗以來,三歲一親郊,合祭天地,祖宗並配,百神從祀。今祀明堂,正當親郊之期,而禮官所定,止祭昊天五帝,不及地只,配坐不及祖宗,未合三朝之制。宜合祭地只,奉太祖、太宗、真宗並配,而五帝、神州亦親獻,日月河海諸神,悉如圜丘從祀。」因謂文彥博曰:「禮非天降地出,緣人情耳。禮官習拘儒之舊傳,扌舍三朝之成法,非朕所以昭孝息民也。」翼日,彥博奏:「詔書所定親獻之禮,周于五天帝、神州,比圜丘之位,陟降為勞,請命官分獻。」帝曰:「朕于大祀,豈敢憚勞!」禮官議從祀神位未決,復諭曰:「郊壇第一龕者在堂,第二、第三龕者設于左右夾廡及龍墀上,在遺內外者列于堂東西廂及後廡,以象壇遺之制,仍先繪圖以聞。」
遼主如魚兒濼。
戊辰,降翰林學士、權知開封府錢明逸為龍圖閣學士、知蔡州。
先是,醫家子冷青自稱皇子,言其母嘗得幸掖廷,有娠而出,生青,都市聚觀。明逸捕得青,入府,叱明逸曰:「明逸安得不起!」明逸為起坐。既而以為狂,送汝州編管。推官韓絳言青留外將惑眾;翰林學士趙概言青言不妄不當流,若詐當誅;即詔概與知諫院包拯追青窮治。蓋其母王氏嘗執役禁中,出嫁民冷緒,始生女,後生青。青漂泊廬山,數為人言己實帝子,浮屠全大道挾之入京師,欲自言闕下。獄具,皆論不道,誅死。明逸坐尹京師無威望,古及于責。絳,億之子也。
甲申,高麗貢于遼。
五月,己丑,遼主如涼陘。
癸巳,遼蕭蒲努等入夏境,不見敵,縱掠而還。
甲午,禮院上《明堂五室制度圖》。
封兗州尼丘山神曰毓聖侯。
丙申,詔國信司罷三番使臣。自與遼通好,其接送使人皆自京差三番使臣,沿路州軍,困于須索,諫官包拯、吳奎極言其擾。既罷遣三番,而頓置什物,並令沿路州、軍官自辦之。
戊申,廣南西路轉運司言交趾發兵捕廣源州賊儂智高,其眾皆遁伏山林;詔本路嚴備之。
六月,丙寅,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言:「奉詔與太常參議阮逸所上編鐘四清聲譜法,請用之於明堂者。竊以律呂旋宮之法,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鐘準為十二正聲,以律計,自倍半。說者云:半者,準正聲之半以為十二子聲之鐘,故有正聲、子聲各十二。子聲,即清聲也。其正管長者為均,自用正聲;正管短者為均,則通用子聲而成五音。然求聲之法,本之於鐘,故《國語》所謂『度律均鐘』者也。其編金石之法,則歷代不同,或以十九為一佺,或以三十一為一佺,或以十六為一佺,或以二十四為一佺。故唐制以十六數為小架,二十四為大架,天地、宗廟、朝會各有所施。今太常鐘縣十六者,舊傳正聲之外,有黃鐘至夾鐘四聲,蓋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為均之時,若盡用正聲,則官輕而商重。緣宮聲以下,不容更有濁聲。一均之中,宮弱商強,是謂陵僭,故須用子聲,乃得長短相敘。自角而下,亦循茲法。至它律為宮,其長短尊卑自序者,不當更以清聲間之。自唐末多故,樂文墜缺,考擊之法,久已不傳。今絲竹等諸器舊有清聲者,今隨鐘石教習;本無清聲者,未可創意求法,且當如舊。其阮逸所上聲譜,以清濁相應,先後互擊,取言靡曼,近於鄭聲,不可用。」詔可。
遼主謁慶陵。
丁卯,以禦撰黃鐘五音五曲凡五十七聲,下太常肄習之。
庚午,遼主謁大安殿。
壬申,遼以將策進士,命醫、卜、屠、販、奴隷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應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