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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禦紫宸殿,奏太常寺新定《大安》之樂,召輔臣至省府館閣學官預觀之。仍觀宗廟祭器,賜詳定官器幣有差。
壬午,右武衛大將軍宗諤上《治原》十五卷,降詔獎諭。宗諤,允寧子也。
丙戌,新修集禧觀成。初,會靈觀火,更名曰集禧,即舊址西偏復建一殿,共祀五嶽,名曰奉神殿。
壬辰,詔:「諸路轉運使上供觔斗,依時估收市物,毋得抑配人戶;仍停考課賞罰之制。」先是三司與發運使謀聚斂,奏諸路轉運使上供不足者皆行責降,有餘則加升擢,由是貪進者競為誅剝,民不堪命。帝聞之,特降是詔。
甲午,贈邕州司戶參軍孔宗旦為太子中允。知袁州祖無擇始以宗旦死事聞故也。
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使察州縣長吏能招輯勞徠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劾之。」
秋,七月,乙巳,詔:「荊湖北路民因災傷,所貸常平倉米免償。」
己酉,詔曰:「朕思得賢才,故開薦舉之路,虛心納用。而比年以來,率多繆濫,或人才庸下而褒引乖實,或宿負醜愆而亟請湔洗,或職任疏遠而推授過重,考其心跡,非衒鬻崇私,何以臻此!自今所舉非其人者,其令御史台彈奏,當置於法。見任監司以上,毋得論薦。」
準布大王率諸部長獻馬駝于遼。
庚戌,帝謂輔臣曰:「頃聞諸州軍常于夏秋之際,先奏時雨沾足,田稼登茂;後或災傷,遂不敢奏,致使民稅不得蠲除,甚非長吏愛民之意,宜申飭之。」
戊午,詔太常定謚毋溢美。
庚申,以莊宅副使開封趙滋權並代鈐轄。初,滋授定州路駐泊都監,常因給軍食,同列言粟不善,滋叱之曰:「爾欲以是怒眾邪!使眾有一言,當先斬爾以徇!」韓琦聞而壯之,以為真將相材。滋有是命,從琦所奏也。
遼主如黑嶺。
閏月,戊辰朔,詔內侍省:「自今內侍供奉官至黃門,以一百八十人為額。」
詔:「廣南經蠻寇所踐而民逃未復者,限一年復業,仍免兩歲催科及蠲其徭役三年。」從體理安撫周沆所奏也。先是民避賊,多棄田裡遠去;吏以常法,滿半載不還,聽它人占佃。沆曰:「是豈可與凶年逃租役者同科?」乃奏延期一年,已占佃仍舊還之,貧者官貸以種糧。初,帝詔沆:「廣南地惡,非賊所至處不必往。」沆曰:「遠民新羅荼毒,當布宣天子德澤。」遂遍行州縣。
庚午,烏庫貢于遼。
辛未,徙知青州文彥博知秦州,知秦州張智知青州。時方城古渭州,日議不合故也。御史中丞孫拚言:「朝廷昨者築城境外,眾蕃之心已皆不安。今又特命舊相臨邊,事異常例,是必轉增疑慮,或生它變。聞知永興軍晏殊秩將滿,不若遣鎮關中,兼制秦鳳事宜,庶蕃部不至驚擾,在於國體,實為至便。」
壬申,戶部侍郎、平章事龐籍罷,以本官知鄆州。
初,齊州學究皇甫淵獲賊,法當得賞錢,淵上書願易一官。道士趙清貺者,籍甥也,紿為淵白籍,而與堂吏共受淵賂。淵數詣待漏院自言,籍乃勒淵歸齊州。有小吏告清貺等受賂事,籍即捕送開封府,清貺及堂吏皆坐臓刺配嶺外,行至許州死。諫官韓絳言籍陰諷府杖殺清貺以滅口,又言事當付樞密院,不當中書自行,故罷之。然謂籍陰諷開封,覆之無實也。
以判大名府陳執中為吏部尚書、平章事,給事中、參知政事梁適為吏部侍郎、平章事。
甲戌,贈秘書監致仕胡且為工部侍郎,仍賜其家錢三十萬,令襄州為營葬事。知州項城馬尋,言旦家貧,久不克葬,故恤之。尋以明習法律稱,其在襄州,會歲饑,或群入富家掠囷粟,獄吏鞫以強盜,尋曰:「此迫于饑耳,其情與強盜異。」奏,得減死論,遂着為例。
乙亥,詔:「諸路知州軍武臣,並須與僚屬參議公事,毋得專決,仍令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司常檢察之。」
丙子,以集賢校理李中師為淮南轉運使。中師入辭,帝謂曰:「比聞諸路轉運使多獻羡餘以希進,然遇災傷,不免暴取於民,此朕所不取也,其戒之。」出內藏庫緡錢十萬,絹二十萬,綿十萬,下河北助糴軍儲。
庚辰,秦鳳路言部署劉渙等破蕃部,斬首二千餘級。
戊子,詔禮部貢院:「自今諸科舉人,終場問大義十道,每道舉科首一兩句為問,能以本經註疏對而加以文詞潤色發明之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而且引註疏備者次之,併為通;若引註疏及六分者為粗;不識本義或連引它經而文意乖戾、章句斷絶者為不通。並以四通為合格。《九經》止問大義,不須註疏全備;其《九經》場數並各減二場,仍不問兼經。」又詔:「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試官親嫌,令府、監互相送;若兩處俱有親嫌,即送別頭。」
己丑,詔:「古謂塞修城卒,權給保捷請給,仍以蕃官左班殿直訥支藺氈為本地分巡檢,月俸錢五千,候一年,能彈壓蕃部,即與除順州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