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遼人以伐夏來告,邊候稍警,帝禦便殿,訪近臣以備禦之策。 權三司使葉清臣對曰:「陛下臨馭天下二十八年,未嘗一日自暇逸,而西北二邊,頻歲為患,豈非將相太臣不得其人,不能為陛下張威德以致此乎?慶歷初。 劉六符來,執政不能折衝樽俎,只煩一介之使,坐致二十萬物。 匱膏血以奉外敵,此有識之士所為長太息也。 今詔問北使詣闕,以西戎為名,即有邀求,何以答之。 臣聞誓書所載,彼此無求,況元昊叛邊,累年致討,遼人豈有毫髮之助!今彼國出師,輒求我助,干盟違約,不亦甚乎!若使辯捷之人判其曲直,我直彼曲,豈不憚服!苟肆侵凌,方河朔災傷之餘,野無廬舍,我堅壁自守,縱令深入,其能久居?即無所因糧,則亟當遁去。 然後選擇驍勇,遏絶歸師,設伏出奇,邀擊首尾,若不就禽,亦且大敗矣。 」 淯井蠻寇邊。 三月,庚子,禦延和殿,召輔臣觀新造渾儀木樣,時命日官舒易簡、于淵、周琮等參用梁令瓚、李淳風舊制改鑄渾儀也。 辛丑,命戶部副使包拯往河北提舉計置糧草。 乙巳,高昌國貢于遼。 先是燕趙國王洪基有疾,遼主親詣其帳視之。 壬子,以洪基疾愈,赦雜犯死罪以下。 癸丑,賜進士江夏馮京等一百七十四人及第、一百六十人出身、二百九人同出身于崇政殿。 甲寅,賜諸科及第並出身五百五十人于觀文殿。 詔徙河北闕糧處士兵及戍兵近南州軍,候經置邊儲有備,復令還屯,從包拯言也。 廣平二臨馬牧共占邢、浼、趙三州民田萬五千頃,前已廢其一,然漳河沃壤,民猶不得耕,拯請悉以賦民,從之。 丁巳,烏庫遣使送款于遼,五國節度使耶律珊圖所招徠也。 庚申,以遼人告伐夏,遣權知開封府錢明逸等報聘,且致贐禮。 夏,四月,甲子,禦崇政殿,閲知澶州宋守信所獻沖陳無敵流量弩等器八種。 庚午,命包拯與河北四路安撫使、轉運司議省冗官及汰軍士之不任役者以聞。 癸酉,遼以南府宰相杲錫為南京統軍使。 癸未,梓州轉運司言淯井監夷人平。 丁亥,右司諫錢彥遠上勸農疏曰;「本朝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通判,皆帶勸農之職,徒有虛文,無勸導之實。 謂宜置勸農司,以知州為長官,通判為佐官,舉清強幕職、州縣官為判官,先以墾田頃畝及戶口數、陂塘、山澤、溝洫、桑柘着之於籍,然後委勸農官設法勸課,除害興利,俟歲終農隙,轉運司考較而賞罰之。 」帝嘉納焉。 五月,丁酉,以祠部員外郎任顓為河東轉運使。 帝以河北嘗賜內庫金帛,今亦以五十萬濟河東闕乏。 顓辭曰:「朝廷始命使,委以經制財用,而遽乞金帛以往,不可。 」帝善之。 甲辰,五國猷長名率所部附於遼。 丙午,幸後苑寶岐殿,觀劉麥,顧謂輔臣曰:「朕新作此殿,不欲植花卉而歲以種麥,庶知穡事之不易也。 」 執政龐籍言殿中丞、館閣校勘范鎮有異材,不汲汲於進取。 丁巳,特遷直秘閣。 戊午,遼五國節度使耶律珊圖授左監門衛上將軍。 六月,壬戌朔,遼以韓國王蕭惠為河南道行軍都統,趙王蕭孝友、漢王特布副之。 時遼師分三道,惠等所將者為南道,其北道則行軍都統耶律達和克將之,中道則遼主自將,尚未發也。 甲子,蠲河北民復業者租賦二年。 乙丑,以太子右清道率府率叔韶為右領軍衛將軍,仍賜進士及第,尋加文州刺史。 叔韶嘗獻所着文,召試學士院,入優等,特遷之。 入謝,命坐賜茶,謂曰:「宗子好學無幾,爾獨以文章得進士第,前此蓋未有也。 」又出《九經》賜之。 後以圖書賜正刺史已上,叔韶不當得,獨賜及之。 叔韶,德恭之曾孫也。 宗室召試自叔韶始。 遼錄囚。 丙寅,遼行十二神纛禮。 甲戌,以賈昌朝為觀文殿大學士、判都省,朝會班中書、門下,視其儀物。 觀文殿置大學士自此始,仍詔自今非嘗為宰相毋得除。 戊寅,詔中書、樞密非聚議,毋通賓客。 庚辰,準布貢馬駝珍玩于遼。 辛巳,夏貢于遼,遼人留其使不遣。 壬午,改命同刊修《唐書》、翰林侍讀學士宋祁為刊修官。 乙酉,同知諫院臨潁李兌、侍御史知雜事何郯、監察御史陳旭等言:「比歲臣僚有繳奏交親往還簡尺者,朝廷必推究其事而行之,遂使聖時成告訐之俗。 自今非情涉不順,毋得繳簡尺以聞;其官司請求非法,自論如律。 」從之。 丁亥,監察御史陳旭言:「三館職事,文儒之高選;近時用人益輕,遂為貴游進取之津要。 慶歷中嘗有詔旨,今後見任、前任兩省及兩大省以上官,不得陳乞子弟、親戚入館閣職事。 然撓于橫恩,復寢不用。 望申明前敕,嚴為科禁,濺汰濫進,必清其選,使在位者皆得文行充實之人。 然後舉用故事,特因閒燕,延備訪問,于治體不為無益。 」詔:「今後近上臣僚,援例奏乞子孫得試者,如試中,只與轉官或出身,更不除館閣。 」 遼主行再生禮。 戊子,太子少傅致仕李若谷卒。 詔以子淑在近侍,優贈太子太傅,後毋得為例。 詔:「轉運使、提點刑獄所補官吏受臟,失覺察者降黜。 」 秋,七月,丙申,定州雨。 初,知定州韓琦言:「河朔久不雨,請祈無所應。 若出自聖懷,禱于天地山川,宜獲嘉澤。 」尋遣秘閣校理張子思持密詞禱于北嶽。 至是以雨足聞。 丁酉,詔臣僚毋得保薦要近內臣。 第26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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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第2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