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巳,詔:「近者台諫官累乞罷張堯佐三司使;又言親連宮掖,不可用為執政,若優與官爵,于體差便,遂除宣徽使;兼已指揮:『自今后妃之家,毋得除兩府職任。 』今台諫官重有章疏,其言反覆,及進對之際,失于喧嘩,在法當黜,朝廷特示含容。 其令中書取戒厲,自今台諫官相率上殿,並先申中書取旨。 」時帝怒未解,大臣莫敢言,樞密副使梁適獨進曰:「台諫官蓋有言責,其言雖過,惟陛下矜察。 然寵堯佐太厚,恐非所以全之。 」是日,堯佐亦奏辭宣徽使、景靈宮使。 仍詔學士院貼麻處分,而取戒厲卒不行。 辛未,遼以同知北院樞密使蕭革為南院樞密使;以南院大王耶律仁先知北院樞密使事,封宋王。 十二月,甲申朔,詔班三品以上家廟之制。 初,宰臣宋庠請令諸臣建立家廟,下兩制與禮官詳定審度。 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定議:「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署院事,見任、前任同。 宣徽使、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 餘官祭于寢。 凡得立廟者,許嫡子襲爵,世降一等。 死即不得作主祔廟,別祭于寢;自當立廟者,即祔其主。 其子孫承代,不計廟寢祭,祭並以世數親疏遷祧。 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有不祧者,通祭四廟、五廟。 廟因眾子立而嫡長子在,則祭以嫡長子主之;嫡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子。 凡立廟,聽于京師或所居州縣;其在京師者,不得于裡城及南郊禦路之側。 仍別議襲爵之制。 」其後終以有廟者之子孫或官微不可以承祭,而朝廷又難盡推襲爵之恩,遂不果行。 初,戎州人向吉等操兵賈販,恃其眾,所過不輸物稅,州縣捕逐,皆散走。 成都鈐轄司奏請不以南郊赦除其罪,從之。 逮捕親屬系獄,至更兩赦。 有詣闕告訐者,刑部祥覆官以為特敕遇赦不原者,雖數赦猶論如法。 同判刑部孫錫獨奏釋之,凡釋百二十三人。 舊判刑部者多持事往決於中書,錫獨不往。 錫,真州人也。 丁亥,遼北府宰相趙王蕭孝友出為東京留守。 庚戌,遼韓國王蕭惠請老,詔賜肩輿入朝,策杖上殿,再辭,乃許之,徙封魏王。 詔冬夏赴行在參決疑議。 惠性寬厚,自奉儉薄。 遼主嘗使其恣取珍物,惠曰;「臣以戚屬居要地,祿足養廉,奴婢千餘,不為闕乏,陛下猶有所賜;貧於臣者,何以待之?」遼主以為然。 故為將雖數敗衄,不之罪也。 壬子,夏國主諒祚遣使上表於遼,言遵母訓,乞依舊臣屬。 是歲,準布數貢于遼。 夏改元天祐垂聖。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皇佑三年遼重熙二十年。 辛卯,一零五一年 春,正月,丙子,詔江寧府、揚州、廬州、洪州、福州並帶提轄本路兵甲賊盜公事,益屯禁兵。 仍分淮南為兩路:揚州為東路,廬州為西路。 戊戌,遼主如混同江。 二月,壬午朔,以太子中舍致仕胡瑗為大理評事兼太常寺主簿,固辭。 甲申,遼遣前北院都監蕭友括等使西夏,索黨項叛戶。 丙戌,文彥博等進《明堂大享記》二十捲,《紀要》二卷;帝為之序,鏤版以賜近臣。 己丑,詔徐、宿、泗、耀、江、鄭、淮陽七州軍采磬石,仍令諸路轉運司訪民間有藏古尺律者上之。 遼主如蒼耳濼。 己亥,詔三司,河北入中糧草復行見錢法。 甲辰,吐蕃貢于遼。 丙午,涇原經略使夏安期上弓箭手陣圖。 初,安期選弓箭手萬三千人,分隷東西路都巡檢下。 屬歲豐稔,召至州,大閲,技藝精強,且言可當正兵五七萬。 既圖上陣法,乃降詔獎諭。 戊申,翰林侍讀學士、史館修撰宋祁,坐其子與張彥方游,出知亳州。 張彥方者,貴妃母越國夫人曹氏客也。 受富民金,為偽告敕,事敗,系開封府獄,語連越國夫人。 知開封府劉沆論彥方死,不敢及曹氏;執政以妃故,亦不復詰。 獄具,中書遣比部員外郎杜樞慮問,樞揚言將駁正,亟改用諫官陳旭。 權幸切齒于樞。 先是御史中丞王舉正留百官班,論張堯佐除宣徽使不當,樞獨出班問曰;「樞欲先問中丞所言何事而後敢留班。 」舉正告之故,樞曰:「用此留樞可也。 」至是蓋累月,執政白以為罪,黜臨衡州稅。 樞,杞之弟也。 初,開封府寡婦胡氏,訴諸賈負息本錢,因盡抱券書至庭;其夫交遊書多知名士,沆止為理所負欠而置其書不問。 及彥方獄,沆又不問越國及所與交遊者,諫官、御史以為言。 帝問之,沆對:「胡氏夫,七品正員官;彥方舉進士,嘗廷試;雖交貴官,與公聊子弟游,無害也。 顧臣久在外,偶不識之耳。 」帝然其言。 左正言賈黯,自以少年遭遇,果於言事,首論韓琦、富弼、范仲淹可大用。 及杜樞貶黜,黯言樞無罪,且旨從中出,恐自此貴幸近習,陰肆讒毀,害及善良,不可不察。 時言者或論事無狀,輒戒厲窮詰。 黯奏:「諫官、御史,跡既疏遠,未嘗預聞時政,不免采於傳聞。 一有失實,而詰難沮辱隨之,非所以廣開言路。 請如唐太宗故事,每執政奏事,聽諫官一員隨入。 」時執政患言事官旅進,論議帝前不肯止,遂詔:「凡欲合班上殿者,皆稟中書俟旨。 」黯論以為:「今得進見言事者獨諫官、御史,若然,言路將壅,陛下不得聞外事矣。 請如故便。 」皆弗許。 三月,壬子朔,遼主如墨水。 乙卯,命知亳州宋祁就州修《唐書》,易史館修撰為集英殿修撰。 第2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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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第2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