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山陵所用錢物,並從官給,毋以擾民。 」詔雖下,然調役未嘗損也。 三司計山陵當用錢糧五十萬貫石而不能備,或請移陝西緣邊入中鹽于永安縣。 轉運副使薛向陳五不可,且乞如其數以獻,許之。 以右司諫王陶為戶部員外郎、直史館,充皇子位伴讀,屯田員外郎周孟陽、秘書丞孫思恭充皇子位說書。 孟陽自以王官教授,與帝有潛龍之舊,而李受、王獵皆非帝故識,顧先得待制,由是觖望,固辭說書不拜。 丁巳,賜鄭州公使錢五百貫,以靈駕所過故也。 富弼既除喪,戊午,授樞密使、禮部尚書、同平章事。 庚申,翰林學士王珪奏:「謹按《曾子問》曰:『賤不誄貴,幼不誄長,禮也。 惟天子稱天以誄之。 』《春秋公羊》說:『讀誄,制謚于南郊,若雲受之於天。 』然乾興元年夏既定真宗皇帝謚,其秋始告天于圓丘。 史臣以為天子之謚,當集中書、門下、御史台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下、諸司三品以上于南郊告天,議定,然後連奏以聞。 近制唯詞臣擢議,即降詔命,庶僚不得參聞,頗違稱天之義。 臣奉命撰上先帝尊謚,慾望明詔有司稽詳舊典,先之南郊而後下臣之議,庶先帝之茂德休烈,有以信萬世之傳。 」詔兩制詳議。 翰林學士賈黯等議如珪奏,從之。 戊辰,皇子仲針、仲糾始就東宮聽讀。 是日,初禦延和殿。 帝疾猶未平,命輔臣祈福于天地、宗廟、社稷及景靈宮、寺觀,又遣使禱岳、瀆、名山。 六月,癸酉,帝復以疾不出。 是時唯兩府得入對柔儀,退,詣內東門小殿簾帷之外,復奏政事于皇太后如初。 先是禮院言大行祔廟,而太廟七室皆滿,請增置一室,詔兩制及待制以上與禮官考議。 觀文殿學士孫拚等議曰:「謹按《禮》曰:『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書》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曰世為昭穆雲者,據父子之正而言也。 若兄弟則昭穆同,不得以世數數之矣。 商祖丁之子曰陽甲,曰盤庚,曰小辛,曰小乙,四人皆有天下,而商之廟有始祖,有太祖,有太宗,有中宗。 若以一君為一世,則小乙之祭不及其父祖丁,是古之兄弟相及,昭穆同而不以世數數之明矣。 故晉之廟十一室而六世,唐之廟十一室而九世。 中宗、睿宗之於高宗,恭宗、文宗之於穆宗,同居穆位。 國朝太祖為受命之祖,太宗為功德之宗,此萬世不遷者也。 故太祖之室,太宗稱孝弟,真宗稱孝子,太行皇帝稱孝孫。 而《禘祫圖》,太祖、太宗同居昭位,南向,真宗居穆位,北向。 蓋先朝稽用古禮而着之於祀典矣。 大行皇帝神主祔廟,請增一室為八室,以備天子事七世之禮。 」詔從之。 於是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盧士宗、天章閣待制兼侍讀司馬光議曰:「臣等謹按《禮》,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太祖之廟,百世不毀。 其餘昭穆,親盡則毀,示有終也。 自漢以來,天子或起於布衣,以受命之初。 太祖尚在三昭三穆之數,故或祀四世,或祀六世,其太祖以上之主,雖屬尊于太祖,親盡則遷。 故漢元帝之世,太上廟王瘞于寢園。 魏明帝之世,處士廟主遷于園邑。 晉武帝祔廟,遷征西府君;惠帝祔廟,遷豫州府君。 自是以下,大抵過六世則遷其神主。 蓋以太祖未正東向之位,故止祀一昭一穆;若太祖已正東向之位,則並三昭三穆為七世矣。 唐高祖初祀四世,太宗增祀六世;及太宗祔廟,則遷洪農府君;高宗祔廟,又遷宣帝;皆祀六世,此前世之成法也。 惟明皇立九室,祀八世,事不經見,難可依據。 今若以太祖、太宗為一世,則大行皇帝祔廟之日,僖祖親盡,當遷于西夾室。 祀三昭三穆,于先王典禮及近世之制,無不符合,太廟更不須添展一室。 」詔拚等再議。 於是覆上議曰:「自唐至周,廟制不同,而皆七世。 自周以上,所謂太祖,非始受命之主,特始封之君而已。 今僖祖雖非始封之君,要為立廟之始祖。 方廟數未過七世之時,遂毀其廟,遷其主,考三代之禮,未嘗有此。 漢、魏及唐一時之議,恐未合先王制禮之意。 臣等竊以為存僖祖之室,以備七世之數,合于經傳事七世之明文,而亦不失先王之禮意。 」詔恭依。 戊寅,以翰林學士、權三司使蔡襄為修奉太廟使。 襄乃以八室圖奏禦,又請廣廟室並夾室為十八間;從之。 帝自感疾,即厭服餌,韓琦嘗親執藥杯以進,帝不盡飲而卻之,藥污琦衣。 太后亟出服賜琦,琦不敢當。 太后曰:「相公殊不易。 」皇子仲針侍側,太后曰:「汝盍自勸之!」帝亦弗顧。 丁亥,詔:「今歲制科舉人着作佐郎趙商等十七人權罷,將來到場,便赴秘閣就試。 」商,安仁人。 以兵部郎中、權判大理寺陳太素知明州。 太素任刑法二十餘年,朝廷有大獄,疑則必召與議。 每臨案牘,至忘寢食,大寒暑不變。 子弟或止之,答曰:「囹圄之苦,其不堪甚於我也!」以耳疾,數求罷;執政以為任職,弗許;久之,乃出守。 癸巳,司馬光上太后及帝疏曰:「皇帝聖體平寧之時,奉事皇太后,承順顏色,宜無不如禮。 若藥石未效,而定省溫清,有不能周備者,亦皇太后所宜容也。 孔子曰:『孝哉閔子騫!人不間于其父母昆弟之言。 』蓋言誠信純至,表裡着明,而它人不能間也。 孟子曰:『父子責善,賊恩之大者。 』蓋言骨肉至親,正當以恩意相厚,不當較輜銖之是非也。 伏望皇帝思孔子之言,皇太后無忘孟子之戒。 萬一奸人欲有開說,涉于離間者,當立行誅戮,以明示天下,使咸知讒佞之徒不能欺惑聖明也!」 第32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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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第3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