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子,詳定朝會儀注所言:「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 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 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比內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 若以差遣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蒞職特出於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 以此言之,同品及差遣定冠綬之制,則未為允。 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準。 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以如之。 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胡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 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 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仆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 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 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 三梁冠、黃師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城司使至諸衛率服之。 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前班東西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秘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豫朝會,亦宜以朝服從事。 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從本寺寄資者,如本官。 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第,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 高品以下服色衣,古者韡韍舄屨,並從裳色,今制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 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其梁數與佩準本官。 」從之。 廢慶州府城寨、前村堡、平戎鎮、環州大拔寨。 九月,癸酉,權發遣戶部判李琮言:「奉詔根究逃絶稅役,有蘇州常熟縣天聖年生簿管遠年逃絶戶倚閣稅絹苗米丁鹽錢萬一千一百餘貫、石、匹、兩。 本縣據稅,合管苗田九百一十九頃有奇,今止根究得一百九十五戶,共當輸苗米三百五十三石,絹五十一匹,錦三十五兩;其餘有苗米八千四百石,絹一千二百匹,錦一千九十兩,丁鹽錢九百文外,並無田產入戶,亦無請佃主名。 蓋久失推究,奸猾因之失陷省稅。 乞差着作佐郎劉拯知常熟縣,根究歸着。 它具有類此者,亦乞選官根究。 」從之。 拯,南陵人也。 己卯,遼命諸道毋禁僧徒開壇。 壬午,遼主禁扈從擾民。 壬辰,出《馬步射格鬥法》頒諸軍。 西南諸蕃先後俱來貢。 冬,十月,丁酉,參知政事蔡確言:「御史何正臣、黃顏,皆臣任中丞日薦舉,臣今備位政府,理實為嫌,乞罷正臣、顏御史。 」於是權御史中丞李定言:「台官雖令官長薦舉,然取捨在陛下,不在所舉。 夫舍公義而懷私恩,此小人事利者之所為。 今選為台官者,必以其忠信正直,足以備耳目之任。 儻以區區之嫌,遂使迴避,則是以事利之小人待陛下耳目之官,此尤義理之所不可者也。 」詔勿迴避。 戊戌,夏遣使貢于遼。 己亥,遼主如獨盧金。 癸卯,置籍田令。 詔立水居船戶,五戶至十戶為一甲。 戊申,交趾歸所掠民,詔以順州賜之。 己酉,太皇太后疾,帝不視事,視疾寢門,衣不解帶者旬日。 庚戌,罷朝謁景靈宮;命輔臣禱于天地、宗廟、社稷;減天下囚死罪一等,流以下釋之。 壬子,詳定禮文所言:「今祭祀既用三代冕服,而加以秦劍,殊為失禮。 又,從事郊廟,不當脫舄履,應改正。 」從之。 遼定王爵之制,惟皇子仍一字王,餘並削降。 於是趙王楊績降封遼西郡王,魏王耶律伊遜降封混同郡王;吳王蕭罕嘉努降封半陵郡王,致仕。 乙卯,太皇太后崩,年六十四。 帝侍奉太皇太后,承迎娛悅,無所不盡,後亦慈愛倍至。 或退朝稍晚,必自屏扆候矚。 初,王安石當國,變亂舊章,帝至後所,後曰:「吾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宜罷之。 」帝嘗有意于燕薊,已與大臣定議,乃詣慶壽宮白其事。 後曰:「吉凶悔吝生於動,得之不過南面受賀而已,萬一不得,則生靈所繫,未易以言。 苟可取之,太祖、太宗收復久矣,何待今日!」帝曰:「敢不受教。 」蘇軾以詩得罪,下御史獄,後違豫中聞之,謂帝曰:「嘗憶仁宗以制科得軾兄弟,喜曰:『吾為子孫得兩宰相。 』今聞軾以作詩系獄,得非仇人中傷之乎?捃至于詩,其過微矣。 」軾由此得免。 及崩,帝哀慕毀瘠,殆不勝喪。 後臥內緘封一匱,帝發視之,則舊合同寶也。 仁宗時,因火失寶,更鑄之。 後淘井得舊寶,故藏之匱中,而人無知者。 戊午,詔:「易太皇太后園陵曰山陵。 」 辛酉,以群臣七上表,始聽政。 命王珪為山陵使。 十一月,癸未,始禦崇政殿。 遼復南京流民差役三年;被火之家,復租稅一年。 丁亥,雨土。 癸巳,詔:「開封府界教大保長充教頭,其提舉官以昭宣使、果州防禦使、入內副都知王中立、東上合門使、榮州刺史狄咨為之。 」 第41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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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第4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