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祖之為沛公初起,勃以中涓從攻胡陵,下方與。 方與反,與戰,卻適(5)。 攻豐,擊秦軍碭東。 還軍留及蕭。 復攻碭,破之。 下下邑,先登(6)。 賜爵五大夫。 攻蒙、虞,取之。 擊章邯車騎,殿(7)。 定魏地。 攻爰戚、東緡,以往至栗,取之。 攻嚙桑,先登。 擊秦軍阿下,破之。 追至濮陽,下甄城。 攻都關、定陶,襲取宛朐,得單父令(8)。 夜襲取臨濟,攻張,以前至卷,破之。 擊李由軍雍丘下。 攻開封,先至城下為多(9)。 後章邯破殺項梁,沛公與項羽引兵東如碭。 自初起沛還至碭,一歲二月。 楚懷王封沛公號安武侯,為碭郡長。 沛公拜勃為虎賁令,以令從沛公定魏地。 攻東郡尉於城武,破之。 擊王離軍,破之。 攻長社,先登。 攻穎陽、緱氏,絕河津。 擊趙賁軍屍北。 南攻南陽守十,破武關、嶢關。 破秦軍於藍田。 至咸陽,滅秦。 (1)先:祖先。 (2)薄曲:養蠶器具,用竹子或蘆葦編織,今稱「蠶箔」。 薄,同「箔」。 (3)吹蕭給喪事:意思是辦喪事的人家吹簫奏哀樂或為唱輓歌伴奏。 給,供給,這裡是服事的意思。 按,當時的簫又稱排簫,由長短不同的竹管若干根並列製成。 (4)材官:勇武的士卒。 引強:拉強弓。 (5)卻:打退。 適:通「敵」。 (6)登:指登上城牆。 (7)殿:下等功。 也可解釋為殿後,即後衛部隊。 (8)令:縣令。 (9)多:功勳的一種,力戰有功為多。 十(y□,以):南陽郡守的名字。 項羽至,以沛公為漢王。 漢王賜勃爵為威武侯。 從入漢中,拜為將軍。 還定三秦,至秦,賜食邑懷德(1)。 攻槐裡、好畤,最(2)。 擊趙賁、內史保於咸陽(3),最。 北攻漆。 擊章平姚卬軍。 西定汧。 還下郿、頻陽。 圍章邯廢丘。 破西丞(4)。 擊盜巴軍,破之。 攻上邽。 東守嶢關。 轉擊項籍。 攻曲逆(5),最。 還守敖倉,追項籍。 籍已死,因東定楚地泗(川)[水]、東海郡,凡得二十二縣。 還守洛陽、櫟陽,賜與穎(陽)[陰]侯共食鍾離(6)。 以將軍從高帝擊反者燕王臧荼,破之易下。 所將卒當馳道為多(7)。 賜爵列侯(8),剖符世世勿絕(9)。 食絳八千一百八十戶十,號絳侯。 以將軍從高帝擊反韓王信於代(11),降下霍人。 以前至武泉,擊胡騎,破之武泉北。 轉攻韓信軍銅鞮,破之。 還降太原六城。 擊韓信胡騎晉陽下,破之,下晉陽。 後擊韓信軍於硰石,破之,追北八十里(12)。 還攻樓煩三城,因擊胡騎平城下,所將卒當馳道為多。 勃遷為太尉(13)。 (1)食邑:即封地。 受封者在此徵收稅以生活之需,所以又稱為「食邑」。 (2)最:上等功。 (3)保:人名。 (4)西:地名。 丞:縣丞。 (5)曲逆:地名。 清梁玉繩《史記志疑》認為文字有誤,《漢書》作「曲遇」是對的。 (6)穎陰侯:即灌嬰。 (7)當:抵禦敵人。 馳道:古代供皇帝車馬行駛的大道。 (8)列侯:秦漢時設置的二十等爵位中最高的就是列侯。 (9)符:古代朝廷傳達命令或調兵遣將的憑證,剖分為二,朝廷與大臣或將宮各執其一。 這裡是說劉邦許諾周勃的爵位可以世代相傳,雙方剖分一符作為永久的憑證。 十食絳:以絳縣為食邑。 (11)韓王信:戰國韓國國王的後代,有時也簡稱韓信,與漢將韓信是兩個人。 關於他的事跡可參閱《韓信盧綰列傳》。 (12)追北:追擊敗逃的敵軍。 北:敗逃。 (13)遷:調動官職,多指陞官。 擊陳豨(1),屠馬邑(2)。 所將卒斬豨將軍乘馬(3)。 擊韓信、陳豨、趙利軍於樓煩,破之。 得豨將宋最、雁門守圂(4)。 因轉攻得雲中守遫(5)、丞相箕肆、將勳(6)。 定雁門郡十七縣,雲中郡十二縣。 因復擊豨靈丘,破之,斬豨,得豨丞相程縱、將軍陳武、都尉高肆。 定代郡九縣。 燕王盧綰反(7),勃以相國代樊噲將(8),擊下薊,得綰大將抵、丞相偃、守陘、太尉弱、御史大無施(9),屠渾都。 破綰軍上蘭,復擊破綰軍沮陽。 追至長城,定上谷十二縣,右北平十六縣,遼西、遼東二十九縣,漁陽二十二縣。 最從高帝得相國一人十,丞相二人,將軍、二千石各三人(11);別破軍二,下城三,定郡五,縣七十九,得丞相、大將各一人。 (1)關於陳豨的詳情,可參閱《韓信盧綰列傳》。 (2)屠:屠城。 攻破敵城後,燒燬建築,屠殺軍民。 (3)乘馬:人名。 乘馬,複姓。 (4)圂:雁門郡守的名字。 (5)遫:雲中郡守的名字。 (6)勳:將軍的名字。 (7)燕王盧綰反叛的詳情,參閱《韓信盧綰列傳》。 (8)這句文字可能有誤。 按本篇所述及《陳丞相世家》《樊酈滕灌列傳》所記,周勃這時是太尉不是相同。 這時的相國是樊噲。 (9)從「得綰大將抵」至此處,其中的抵、偃、陘、弱、施五個字都是人名。 十最:總計。 (11)二千石:指年俸是二千石這一等級的官吏。 漢代以年俸粟米的數額分別官吏的等級,郡守、郡尉都屬二千石這一等級。 勃為人木強敦厚(1),高帝以為可屬大事(2)。 勃不好文學(3),每召諸生說士(4)。 東鄉坐而責之(5):「趣為我語(6)。 」其椎少文如此(7)。 勃既定燕而歸,高祖已崩矣,以列侯事孝惠帝。 孝惠帝六年,置太尉官,以勃為太尉。 十歲,高後崩。 呂祿以趙王為漢上將軍,呂產以呂王為漢相國,秉漢權(8),欲危劉氏。 勃為太尉,不得入軍門。 陳平為丞相,不得任事(9)。 於是勃與平謀,卒誅諸呂而立孝文皇帝。 其語在《呂氏》、《孝文》事中十。 文帝即立,以勃為右丞相,賜金五千斤,食邑萬戶。 居月餘,人或說勃曰:「君既誅諸呂,立代王(11),威震天下,而君受厚賞,處尊位,以寵(12),久之即禍及身矣。 」勃懼,亦自危,乃謝請歸相印(13)。 上許之。 歲余,丞相平卒,上復以勃為丞相。 十餘月,上曰:「前日吾詔列侯就國(14),或未能行,丞相吾所重,其率先之。 」乃免相就國。 (1)木強:質樸剛強。 (2)屬:委託,托付。 (3)文學:文,文辭、文章;學,學問。 (4)說士:遊說之士。 (5)鄉:同「向」。 面向。 (6)趣:通「促」。 趕快。 (7)椎:樸實。 少文:缺少文采。 (8)秉:掌握,把持。 (9)任事:指處理政事。 十《呂後》:指《呂太后本紀》。 《孝文》:指《孝文本紀》。 (11)立代王:擁立代王劉恆為皇帝。 (12)以:這樣。 (13)謝:辭卻。 這裡指辭職。 (14)就國:前往封地。 國,指封地。 歲余,每河東守尉行縣至絳(1),絳侯勃自畏恐誅,常被甲(2),令家人持兵以見之。 其後人有上書告勃欲反,下廷尉(3)。 廷尉下其事長安(4),逮捕勃治之(5)。 勃恐,不知置辭,吏稍侵辱之(6)。 勃以千金與獄吏,獄吏乃書牘背示之(7)。 曰「以公主為證」。 公主者,孝文帝女也,勃太子勝之尚之(8),故獄吏教引為證。 勃之益封受賜,盡以予薄昭。 及系急(9),薄昭為言薄太后,太后亦以為無反事。 文帝朝,太后以冒絮提文帝十,曰:「絳侯綰皇帝璽(11),將兵於北軍,不以此時反,今居一小縣,顧欲反邪(12)!」文帝既見絳侯獄辭,乃謝曰:「吏(事)方驗而出之(13)。 」於是使使持節赦絳侯(14),復爵邑。 絳侯既出,曰:「吾嘗將百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乎!」 絳侯復就國。 孝文帝十一年卒,謚為武侯。 子勝之代侯。 六歲,尚公主,不相中(15),坐殺人(16),國除。 絕一歲(17),文帝乃擇絳侯勃子賢者河內守亞夫,封為條侯,續絳侯後。 (1)行縣:郡守郡尉到各縣巡視。 行,巡行、巡視。 (2)被:同「披」。 (3)下:交給,交付。 (4)長安:指長安負責刑獄的官員。 (5)治:懲處,審理。 (6)稍:逐漸地。 (7)牘:木簡。 (8)尚:古代娶公主為妻稱為尚,不能說娶。 (9)系:拘囚,關押。 十冒絮:頭巾之類。 提:投擲。 (11)綰:掛。 璽:皇帝的印章。 (12)顧:反而。 (13)驗:查證。 (14)節:證明代表皇帝的信物,又稱「符節」。 (15)相中:相合。 (16)坐:因犯……罪。 (17)絕:這裡指爵位中斷。 條侯亞夫自未侯為河內守時,許負相之,曰:「君後三歲而侯。 侯八歲為將相。 持國秉(1),貴重矣,於人臣無兩。 其後九歲而君餓死。 」亞夫笑曰:「臣之兄已代父侯矣,有如卒(2),子當代,亞夫何說侯乎?然既已貴如負言,又何說餓死?指示我。 」許負指其口曰:「有從理入口(3),此餓死法也(4)。 」居三歲,其兄絳侯勝之有罪,孝文帝擇絳侯子賢者,皆推亞夫,乃封亞夫為條侯,續絳侯後。 (1)秉:通「柄」。 權力,權柄。 (2)有如:如果。 (3)從理:縱紋。 從,通「縱」。 (4)法。 古代相術家稱人的面相或骨相為法。 第30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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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全集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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