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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傳 - 44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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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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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社會意識的產生與存在,與社會物質存在有關。對此,普列漢諾夫曾明確指出,這是盧梭看到了一些歷史唯物主義真理。在進一步論述中,盧梭還替已經不平等的社會提供了一幅發展圖:第一階段,由於土地私有,產生財產上的貧富不平等;第二階段,由於富人欺騙人民放棄自然自由,經契約取得公民自由,建立了便利於富人的國家與法;第三階段,由於富人掌握國家法律,形成主人與奴隷之別,結果使原來的法定權力變為專制暴力,全體人民毫無權利,這是不平等的頂點。頂點必將轉為起點,即不平等終將轉為平等。

就從這三個發展階段的結論看,盧梭是把當時的社會看成是「專制暴力」的社會,是社會不平等達到極點的社會;同時預示社會發展,文明社會雖然已經出現,但仍然是可變的,他說不平等的極點,是還原到原來的平等,即除一個或極少數暴富者外,其餘都變成一無所有。這是違反自然原則的,因而得出必須從根本上推翻它的結論。所以,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說,從這裡「可以看到馬克思所使用的整整一系列的辯證的說法。」也有人說,盧梭以自然反對文明,以淳樸反對科學,是反對社會進步的原始主義。


  

是這樣嗎?我們從盧梭著作中得不出這種印象。

盧梭說:「人民擁立國君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自由,而不是毀滅自由,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而且是整個國家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人民擁君是一回事,君主變為專制又是一回事,正因為這一點,人民有權有理由打倒專制暴君。這樣看來,從自然變為文明,在原來意義上未必是壞,也未必不可說是進步,只是「文明每前進一步,不平等也同時前進一步。隨着文明產生的社會為自己建立的一切機構,都轉變為他們原來目的的反面。」我們必須懂得恩格斯對盧梭說的這番話,才能知道盧梭是文明實指專制暴君統治下的「文明」的憎恨者,但決不是悲觀主義者,更不是原始主義者。盧梭在給波蘭國王的信中說過:「回到自然狀態的原始階段,是無法實現的,歷史是不會倒退的。縱使人類能夠退到野蠻人的狀態,他們也不會因此就更幸福。」那麼,盧梭為什麼要強調自然人和自然狀態的優點呢?他是有意識從歷史上假定,自然狀態下的自由和平等是人類天生的自由和平等,可以看出人類天生自由、天生平等的神聖性,再者他是想從「文明」的反面證明自然與文明的對立和矛盾,然後顯出當時社會的醜惡。

當他把現實的醜惡充分揭露,平民的憤怒盡情發泄後,他便轉而講出積極的主張,盛讚平民和自然人的才幹。他瞭解平民,知道他們有良知,有憐憫之心,有能力,經過活動或勞動可以很快成為智力健全的人。平民也知道良知中保存天生的正義原則,他可以和同伴們過着十分理想的社會生活,與當前的社會生活截然不同的。這就是人類喪失自然的自由平等之後,可以爭取一個約定的自由平等的社會和國家。

這是一個補償,也是一個理想。於是盧梭苦心寫出了一本給他帶來巨大聲譽的《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本來是盧梭很早就構想的《政治制度論》的一部分,後來他感到完成此書需要好多年時間,就放棄了原定的計劃,把《社會契約論》作為相對完整的著作出版。在西方思想史上,提出社會契約論的並非始於盧梭。可以這樣說,格老秀斯是近代資產階級社會契約理論的首倡者,霍布斯是社會契約論的奠基者,洛克是社會契約論的發展者,而盧梭則是社會契約論的集大成和系統化者。他在《社會契約論》這部享有盛名的政治學著作中,繼承和發展了以前的社會契約論,系統地闡述了他的社會契約學說的基本原理,提出了人民主權思想和激進的資產階級民主理論。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社會契約學說主要是和盧梭的名字聯繫在一起的。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提出了如何改造社會,建立什麼樣的國家制度,才能恢復和保障人們在不平等的社會中所喪失的自由和平等的權利。


  

盧梭寫道:人生來是自由的,但他到處都被鎖鏈拴住。他認為我們因受人壓迫而遭到種種約束,為了恢復天賦的自由,也可以用暴力來掙脫各種束縛,然而暴力畢竟是永無止境的,所以為了維護人類的平等自由,人類間的契約非常重要。盧梭指出,任何人都不具有統治自己同類的自然權利,合法權利的基礎是契約,它只能是人民自願訂約的結果。社會契約既是合法權利的必要條件,也是正常的政治制度的必要前提。

它的根本任務和目的,就是通過人民以社會契約形式組成的政治共同體,保障每個組合者的利益和權利。盧梭還認為,真正的社會契約既不是個人與個人之間訂立的,也不是統治者與統治者訂立的,而是人民同由他們組成的政治共同體訂立的。契約是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合法的國家只能是由基於人民自由意志的社會契約而產生的,個人與國家的關係就是一種社會契約的關係。這個契約本身要求人們在訂立契約時,每個結合者都把自己和自己的全部權利毫無保留地轉讓給整個集體,沒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其條件對所有的人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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