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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後(在第三卷)會看到,麥克庫洛赫、詹姆斯·穆勒等人企圖把和勞動時間不一致的生產時間說成和勞動時間是一致的,結果導致多麼荒謬的理論。而這種企圖本身又來源於對價值理論的錯誤應用。
我們以前考察的周轉周期,是由預付在生產過程中的固定資本的持續時間決定的。因為這個周期包括或長或短好幾年,所以它也包括固定資本的若干的年周轉或一年內反覆進行的周轉。
在農業中,這樣的周轉周期起因于輪作制。
「租期的持續時間無論如何不能短於採用輪作制所需的周轉時間,因此,採用三圃制總是按
3年、
6年、
9年等等計算的。在採用有全休耕地的三圃制時,同一塊地,在
6年中,只耕作
4次,在耕作年度內,輪種冬季作物和夏季作物,而且,在土質所要求或許可的情況下,還輪種小麥和黑麥,大麥和燕麥。不同種類的穀物在同一塊土地上的產量有多有少,各有不同的價值,並且按不同的價格出售。因此,同一塊地的產量在每一個耕作年度是不同的,周期的前一半也和後一半不同。
甚至各個周期的平均產量也各不相同,因為產量不僅取決於土質,而且還取決於當年的氣候,價格也取決於各種不同的情況。如果我們以整個周期為
6年的平均收穫和平均價格來計算一塊地的產量,我們就得到周期前一半和後一半的一年的總產量。但是,如果只按周期的一半即
3年來計算,情形就不是這樣,因為這時總產量也會不同。由此可見,在採用三圃制時,租期至少要定為
6年。
但是,租佃者和出租者總是很希望把租期確定為基礎租期的若干倍{原文如此!},也就是說,在採用三圃制時,不定為
6年,而定為
12年、
18年,或者更長的時間。在採用七圃制時,不定為
7年,而定為
14年、
28年。」(克希荷夫,第
117、
118頁)
{在這裡,手稿中寫着:「英國的輪作制。這裡要加注。」}
275第十四章 流通時間
我們以前考察的一切情況,引起了投入不同生產部門的不同資本的周轉期間的差別,從而也引起了資本所必須預付的時間的差別。這些情況都是在生產過程本身發生的,例如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差別、勞動期間的差別等等。但是,資本的周轉時間等於它的生產時間和它的流通時間之和。因此,不言而喻,流通時間的長短不一會造成周轉時間,從而造成周轉期間的長短不一。
只要拿兩個不同的投資作比較,假定其他一切影響周轉的條件都相同,只是流通時間不同,或者,考察一定量資本,假定固定資本和流動資本的構成已定,勞動期間已定等等,只是流通時間是可變的,那末情況就顯得清清楚楚了。
流通時間的一部分——相對地說最有決定意義的部分——是由出售時間,即資本處在商品資本狀態的期間構成的。流通時間,從而整個周轉期間,是按照這個時間的相對的長短而延長或縮短的。由於保管費用等等,追加的資本支出也就成為必要的了。從一開始就很清楚:出售成品所需的時間,對同一個生產部門的單個資本家來說,可能是極不相同的;因此,它不僅對投入不同生產部門的資本量來說,是極不相同的,而且對各個獨立的資本即實際上只是投入同一個生產領域的總資本的獨立部分來說,也是極不相
276同的。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同一個單個資本的出售期間,隨着市場情況的一般變動或者隨着特殊生產部門的市場情況的變動而變動。關於這一點,在這裡就不多講了。我們只是說明一個簡單的事實:所有那些會使投在不同生產部門的資本的周轉期間產生差別的情況,即使它們單個地發生作用(例如,假定一個資本家有機會比他的競爭對手賣得更快,或者比另一個資本家採用更多的方法來縮短勞動期間),同樣會使處在同一個生產部門的不同的單個資本的周轉產生差別。
商品的銷售市場和生產地點的距離,是使出售時間,從而使整個周轉時間產生差別的一個經常性的原因。在商品運往市場的全部時間內,資本束縛在商品資本的狀態;如果商品按訂貨生產,就要停留到交貨的時候;如果不是按訂貨生產,那末,在商品運往市場的時間上,還要加上商品在市場上等候出售的時間。交通運輸工具的改良,會絶對縮短商品的移動期間;但不同的商品資本或向不同的市場移動的同一商品資本的不同部分,由於移動而在流通時間上發生的相對差別,不會因此消失。例如,改良的帆船和輪船,縮短了商品的移動時間,從而也就縮短了商品到達遠近港口的時間。
相對的差別仍然存在,雖然往往是縮小了。不過,由於交通運輸工具的發展,這種相對差別會以一種與自然距離不相適應的方式發生變化。例如,一條從生產地點通往內地一個人口聚集的主要中心的鐵路,可以使內地的一個不通鐵路的較近地點,比這個自然距離較遠的地點,絶對地或相對地變遠。同樣,這種情況還會使生產地點到較大的銷售市場的相對距離發生變化,由此可以說明,隨着交通運輸工具的變化,舊的生產中心衰落了,新的生產中心興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