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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演義 - 139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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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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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三日,遣使奉迎母妃蔣氏于安陸州,又越三日,命禮臣集議崇祀興獻王典禮,於是群喙爭鳴,異議紛起,又惹起一場口舌來了。正是:

多言適啟紛爭漸,貢媚又來佞幸臣。


  

欲知爭論的原因,且從下回詳敘。

第五十六回  議典禮廷臣聚訟 建齋醮方士盈壇

卻說世宗即位,才過六日,便詔議崇祀興獻王,及應上尊號。興獻王名厚杭,系憲宗次子,孝宗時就封湖北安陸州。正德二年秋,世宗生興邸,相傳為黃河清,慶雲現,瑞應休征,不一而足。恐是史臣鋪張語,不然,世宗並無令德,何得有此瑞征?至正德十四年,興獻王薨,世宗時為世子,攝理國事,三年服闋,受命襲封。

至朝使到了安陸,迎立為君,世子出城迎詔,入承運殿開讀畢,乃至興獻王園寢辭行,並就生母蔣妃前拜別。蔣紀嗚咽道:「我兒此行,入承大統,凡事須當謹慎,切勿妄言!」世子唯唯受教。臨行時,命從官駱安等馳諭疆吏,所有經過地方,概絶饋獻,行殿供帳,亦不得過奢。至入都即位,除照例大赦外,並將正德間冒功鬻爵,監織榷稅諸弊政,盡行革除。

所斥錦衣內監旗校工役等,不下十萬人。京都內外,統稱新主神聖,並頌楊廷和定策迎立的大功。世宗遣使迎母妃,並起用故大學士費宏,授職少保,入輔朝政,朝右並無異議。只尊祀興獻王一節,頗費裁酌。

禮部尚書毛澄,因事關重大,即至內閣中,向楊廷和就教。廷和道:「足下不聞漢定陶王、宋濮王故事麼?現成證據,何妨援引。」毛澄諾諾連聲,立刻趨出,即大會公卿台諫諸官,共六十餘人,聯名上議道:

竊聞漢成帝立定陶王為嗣,而以楚王孫景後定陶,承其王祀,師丹稱為得禮。今上入繼大統,宜以益王子崇仁,益王名祐檳,憲宗第六子。主後興國,其崇號則襲宋英宗故事,以孝宗為考,興獻王及妃為皇叔父母,祭告上箋,稱侄署名,而令崇仁考興獻,叔益王,則正統私親,恩禮兼盡,可為萬世法矣。

議上,世宗瞧著,勃然變色道:「父母名稱,可這般互易麼?」言已,即令原議卻下,着令再議。時梁儲已告老歸裡,惟蔣冕、毛紀,就職如故,與大學士楊廷和堅持前議。重複上疏,大旨:「以前代君主,入繼宗祧,追崇所生,諸多未合。惟宋儒程頤,議尊濮王典禮,以為人後者謂之子,所有本生父母,應與伯叔並視,此言最為正當。

且興獻祀事,今雖以益王子崇仁為主,他日仍以皇次子為興國後,改令崇仁為親藩。庶幾天理人情,兩不相悖了。」世宗覽到此疏,仍是不懌,再命群臣博考典禮,務求至當。楊廷和等覆上封章,謂:「三代以前,聖莫如舜,未聞追崇瞽瞍。

三代以下,賢莫如漢光武,未聞追崇所生南頓君。惟陛下取法聖賢,無累大德。」這疏竟留中不報。毛澄等六七十人,又奏稱:「大行皇帝,以神器授陛下,本與世及無殊。

不過昭穆相當,未得稱世。若孝廟以上,高曾祖一致從固,豈容異議?興獻王雖有罔極深恩,總不能因私廢公,務請陛下顧全大義!」世宗仍然不納。惟追上大行皇帝廟號,稱作武宗,把崇祀濮王典禮,暫且擱起。適進士張璁,入京觀政,欲迎合上旨,獨自上疏道:

朝議謂皇上入嗣大宗,宜稱孝宗皇帝為皇考,改稱興獻王為皇叔父,王妃為皇叔母者,不過拘執漢定陶王、宋濮王故事耳。夫漢哀宋英,皆預立為皇嗣,而養之於宮中,是明為人後者也。故師丹、司馬光之論,施于彼一時猶可。


  
今武宗皇帝,已嗣孝宗十有六年,比于崩殂,而廷臣遵祖訓,奉遺詔,迎取皇上入繼大統,遺詔直日興獻王長子,倫序當立,初未嘗明著為孝宗後,比之預立為嗣,養之宮中者,較然不同。夫興獻王往矣,稱之為皇叔父,鬼神固不能無疑也。今聖母之迎也,稱皇叔母,則當以君臣禮見,恐子無臣母之義。禮長子不得為人後,況興獻王惟生皇上一人,利天下而為人後,恐子無自絶父母之義。

故皇上為繼統武宗而得尊崇其親則可,謂嗣孝宗以自絶其親則不可。或以大統不可絶為說者,則將繼孝宗乎?繼武宗乎?夫統與嗣不同,非必父死子立也。漢文帝承惠帝之後,則弟繼,宣帝承昭帝之後,則以兄孫繼,若必強奪此父子之親,建彼父子之號,然後謂之繼統,則古當有稱高伯祖皇伯考者,皆不得謂之統矣。臣竊謂今日之禮,宜別為興獻王立廟京師。

使得隆尊親之孝,且使母以子貴,尊與父同,則興獻王不失其為父,聖母不失其為母矣。

世宗覽到此疏,不禁心喜道:「此論一出,我父子得恩義兩全了。」即命司禮監攜着原疏,示諭閣臣道:「此議實遵祖訓,拘古禮,爾等休得誤朕!」楊廷和將原疏一瞧,便道:「新進書生,曉得甚麼大體!」言已,即將原疏封還。司禮監仍然持入,還報世宗。世宗即禦文華殿,召楊廷和、蔣冕、毛紀入諭道:「至親莫若父母,卿等所言,雖有見地,但朕把罔極深恩,毫不報答,如何為子?如何為君?今擬尊父為興獻皇帝,母為興獻皇后,祖母為康壽皇太后,卿等應曲體朕意,毋使朕為不孝罪人呢!」區區尊謚,未必果為大孝。

廷和等不以為然,但奉召入殿,不便當面爭執,只好默默而退。待退朝後,復由三閣臣會議,再擬定一篇奏疏,呈入上覽,略云:

皇上聖孝,出於天性,臣等雖愚,夫豈不知。禮謂所後者為父母,而以其所生者為伯叔父母,蓋不惟降其服而又異其名也。臣等不敢阿諛將順,謹再直言瀆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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