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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賈黯奏:「近者皇子封拜,併除檢校太傅。按官儀,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師,子為父師,于義不可,前世因循,失于釐正。請自今,皇子及宗室屬卑者,皆毋兼師,傅官,隨其遷序,改授三公。」下兩制議,請如黯奏。而中書亦謂:「自唐以來,親王無兼師、傅得,國朝以三師、三公皆虛名,故因而授之。宜正其失。」詔可,且令已受命者,異時加恩改授。
辛巳,夏遣使貢于遼。
甲申,命宰相韓琦、曾公亮權兼樞密院公事,富弼在告故也。弼自去冬以足疾臥家,至是章二十餘上,乞補外郡,帝終不許。
丙戌,樞密院編《機要文字》九百八十一冊以進,賞執事者有差。
六月,辛卯,以江東轉運判官、屯田員外郎范純仁為殿中侍御史,太常博士、權發遣鹽鐵判官呂大防為監察御史裡行。近制,御史有闕,則命翰林學士、御史中丞、知雜事迭舉二人,而帝自擇取一人為之,至是闕兩員,舉者未上,內出純仁、大防名而命之。大防,藍田人也。大防首言:「綱紀賞罰未厭四方之望者有五:進用人臣而權不歸上,大臣疲老而不得許退,夷狄驕蹇而不擇將帥,議論之臣裨益闕失而大臣沮之,疆場左右之臣敗事而被賞、舉職而獲罪者。」又論:「富弼病足,請解機務,章十數上而不納;張昪年幾八十,乞骸骨而不從;吳奎有三年之喪,召其子而呼之者再,遣使而召之者又再;程戡辭老不堪邊任,亦不許。竊以為陛下欲盡君臣之分,使病者得休,喪者得終,老者得盡其餘年,則進退以禮,亦何必過為虛飾,使四人之誠不得自達邪!」
癸巳,群臣表請聽樂,弗許;五上表,乃許之。
初,絳州團練使楊遂為新城巡檢,救濮王宮火,帝識其面目。
於是侍衛司闕帥,帝首出遂姓名,擢登州團練使、步軍都虞候。
己亥,詔:「自今三司久任判官,不得別舉職任。」
壬寅,提舉在京諸司庫務王珪等奏都官郎中許遵編修提舉司並三司類例一百三十冊,詔行之,以《在京諸司庫務條式》為名。遵,泗州人也。
己酉,以莊宅使張利一為皇城使、知雄州兼河北沿邊安撫使,代皇城使李中佑也。以中佑權定州路總管。
司馬光言:「近聞契丹之民,有于界河捕魚及于白溝之南剪伐柳栽者,此乃邊鄙小事,何足介意!而朝廷以前知雄州李中佑不能禁禦,另選州將以代之。臣恐新將之至,必以中佑為戒,而妄殺彼民,則戰鬥之端,往來無窮矣。望陛下嚴戒北邊將吏,如漁船、柳載之類,止可以文牒整會,道理曉諭,使其官司自行禁約,不可以矢刃相加。若再三曉諭不聽,則聞于朝廷,專遣使臣至其王庭,與之辨論曲直,亦無傷也。若又不聽,則莫若博求賢才,增修政事,待公私富足,士馬精強,然後奉辭以討,復漢、唐之士宇,與其爭漁柳之勝負,不亦遠哉!」
命試校書郎孫侔、試將作監主簿常秩、前亳州衛真縣主簿王回皆為忠武軍節度使推官;侔知來安縣,秩知長社縣,回知南頓縣。侔等皆以文行知名,為知制誥沈遘、王陶等所薦。命下而回卒、侔、秩皆辭不赴。
初,議崇奉濮安懿王典禮,翰林學士王珪等相顧莫敢先。天章閣待制司馬光獨奮筆立議,議成,珪即敕吏以光手稿為案。其議曰:「謹按《儀禮》,為人後者為之子,不敢復顧私親。聖人制禮,尊無二上,若恭愛之心分施于彼,則不得專壹于此故也。是以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父母以為帝、後,皆見非當時,貽譏後世。況前代之入繼者,多於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母后,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祗承天地之意,于宗室中簡拔聖明,授以大業。濮安懿王雖于陛下有天性之親,顧復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者,皆先帝之德也。臣等竊謂今日所以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崇。譙國、襄國太夫人、仙遊縣君,亦改封大國太夫人。考之古今,實為宜稱。」議上,中書奏王珪等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
於是珪等議:「濮王于仁宗為史,于皇帝宜稱皇伯而不名,如楚王、涇王故事。」時議者或欲稱皇伯考,天章閣待制呂公着曰:「真宗以太祖為皇伯考,非可加于濮王也。」
中書又奏:「按《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服。’及按令文與《五服年月敕》,並雲『為人後者為其所後父母斬衰三年,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即出繼之子于所繼、所生父母皆稱父母。又,漢宣帝、光武,皆稱其父為皇考。今王珪等議稱皇伯,于典禮未見明據。請下尚書省,集三省、御史台官議。」詔從之。
執政意朝士必有迎合者,而台諫皆是王珪等,議論洶洶,未及上。太后聞之,辛亥,內出手書切責韓琦等,以不當議稱皇考。而琦等奏:「太后以珪等議稱皇伯為無稽,且欲緩其事,須太后意解。」甲寅,降詔罷尚書省集議,令有司博求典故,務合禮經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