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仰賴以為生存者古稱之為天。(2)蚤:通「早」。(3)繁華:花盛,以喻人之盛年。(4)玉符:古代朝廷的一種憑證。(5)饋遺:贈送禮品、財物等。
呂不韋取邯鄲諸姬絕好善舞者與居(1),知有身(2)。子楚從不韋飲,見而說之(3),因起為壽(4),請之(5)。呂不韋怒,念業已破家為子楚,欲以釣奇(6),乃遂獻其姬。姬自匿有身,至大期時(7),生子政。子楚遂立姬為夫人。
秦昭王五十年,使王圍邯鄲,急,趙欲殺子楚。子楚與呂不韋謀,行金六百斤予守者吏(8),得脫,亡赴秦軍,遂以得歸。趙欲殺子楚妻子,子楚夫人趙豪家女也,得匿,以故母子竟得活。秦昭王五十六年,薨,太子安國君立為王,華陽夫人為王后,子楚為太子。趙亦奉子楚夫人及子政歸秦。
秦王立一年,薨,謚為孝文王。太子子楚代立,是為莊襄王(9)。莊襄王所母華陽後為華陽太后十,真母夏姬尊以為夏太后。莊襄王元年,以呂不韋為丞相,封為文信侯,食河南雒陽十萬戶。
(1)絕好:特別漂亮。(2)有身:指懷孕在身。(3)說:通「悅」。(4)壽:祝酒。(5)請:求,要得到。(6)釣奇:指想得到巨大利益。含有前「奇貨可居」之意。(7)大期:十二個月。(8)予:給予。(9)是:這。十所母:所拜認的母親。真母:生母。食:即食邑。
莊襄王即位三年,薨,太子政立為王,尊呂不韋為相國,號稱「仲父」(1)。秦王年少(2),太后時時竊私通呂不韋,呂不韋家僮萬人。
當是時,魏有信陵君,楚有春申君,趙有平原君,齊有孟嘗君,皆下士喜賓客以相傾(3)。呂不韋以秦之強,羞不如,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是時諸侯多辯士,如荀卿之徒,著書布天下。呂不韋乃使其客人人著所聞,集論以為八覽、六論、十二紀、二十餘萬言。以為備天地萬物古今之事,號曰《呂氏春秋》。布咸陽市門,懸千金其上,延諸侯游士賓客有能增損一字者予千金。
(1)仲父:亞父,僅次於父。(2)始皇時年十三歲。(3)下士:謙恭有禮地對待士人。傾:超越,壓倒。
始皇帝益壯,太后淫不止。呂不韋恐覺禍及己,乃私求大陰人嫪毐以為舍人(1),時縱倡樂,使毐以其陰關桐輪而行(2),令太后聞之,以啖太后(3)。太后聞,果欲私得之。呂不韋乃進嫪毐,詐令人以腐罪告之(4)。不韋又陰謂太后曰:「可事詐腐,則得給事中。」太后乃陰厚賜主腐者吏,詐論之,拔其鬚眉為宦者,遂得侍太后。太后私與通,絕愛之。有身,太后恐人知之,詐卜當避時(5),徙宮居雍。嫪毐常從,賞賜甚厚,事皆決於嫪毐。嫪毐家僮數千人,諸客求宦為嫪毐舍人者千餘人(6)。
(1)陰:指生殖器。(2)關:貫穿。桐輪:桐木小車輪。(3)啖(dan,蛋):給……吃。這裡是引申義,引誘的意思。(4)腐罪:指應判處腐刑(即宮刑)的罪。(5)避時:改變一下住所,以避災禍。(6)求宦:求為官。
始皇七年,莊襄王母夏太后薨。孝文王后曰華陽太后,與孝文王會葬壽陵。夏太后子莊襄王葬芷陽,故夏太后獨別葬杜東,曰:「東望吾子,西望吾夫。後百年,旁當有萬家邑」。
始皇九年,有告嫪毐實非宦者,常與太后私亂,生子二人,皆匿之。與太后謀曰「王即薨,以子為後」。於是秦王下吏治(1),具得情實(2),事連相國呂不韋。九月,夷嫪毐三族(3),殺太后所生兩子,而遂遷太后於雍。諸嫪毐舍人皆沒其家而遷之蜀(4)。王欲誅相國,為其奉先王功大,及賓客辯士為遊說者眾,王不忍致法(5)。
(1)下吏:交法官去審訊。(2)具:通「俱」。全,都。(3)夷:誅滅。三族:指父族、母族和妻族。(4)沒:沒入,即沒收其財產充官。家:指家產。(5)致法:予以法律制裁。
秦王十年十月,免相國呂不韋。及齊人茅焦說秦王,秦王乃迎太后於雍,歸復咸陽,而出文信侯就國河南。
歲余,諸侯賓客使者相望於道,請文信侯(1)。秦王恐其為變,乃賜文信侯書曰:「君何功於秦?秦封君河南,食十萬戶。君何親於秦?號稱仲父。其與家屬徙處蜀(2)!」呂不韋自度稍侵,恐誅,乃飲酖而死(3)。秦王所加怒呂不韋、嫪毐皆已死,乃皆復歸嫪毐舍人遷蜀者。
始皇十九年,太后薨,謚為帝太后,與莊襄王會葬茞陽(4)。
(1)請:問候。(2)徙:遷,移。(3)茞(zhen,振):通「鴆」。毒酒。(4)茞陽:即「芷陽」。
太史公曰:不韋及嫪毐貴(1),封號文信侯。人之告嫪毐,毐聞之。秦王驗左右(2),未發。上之雍郊(3),毐恐禍起,乃與黨謀,矯太后璽發卒以反蘄年宮(4)。發吏攻嫪毐,毐敗亡走,追斬之好畤,遂滅其宗。而呂不韋由此絀矣(5)。孔子之所謂「聞」者(6),其呂子乎。
(1)及:連及。(2)驗:驗證。(3)郊:古代祭天的禮節。(4)矯:假托,詐稱。(5)絀:通「黜」。貶退。(6)此句所指乃孔子所云:「夫聞者也,色取仁而行違,居之不疑,在邦必聞,在家必聞。」(《論語·顏淵》)這裡言行表裡不一的人的表現。聞,指騙取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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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譯注
刺客列傳第二十六
王學孟 譯注
【說明】
這是一篇類傳,依次記載了春秋戰國時代曹沫、專諸、豫讓、聶政和荊軻等五位著名刺客的事跡。
關於此傳的傳旨,在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中,只談到「曹子匕首,魯獲其田,齊明其信;豫讓不為二心」,專諸、聶政、荊軻之事不及一語。顯然,這不是此傳的全部傳旨。細味全傳,儘管這五人的具體事跡並不相同,其行刺或行劫的具體緣由也因人而異,但是有一點則是共同的,這就是他們都有一種扶弱拯危、不畏強暴、為達到行刺或行劫的目的而置生死於度外的剛烈精神。而這種精神的實質則是「士為知己者死」。所以太史公在本傳的贊語中說:「此其義或成或不成,然其立意較然,不欺其志,名垂後世,豈妄也哉!」這也就是太史公對本傳傳旨的一種集中概括了。當然,如果我們站在今天的立腳點重新審視和關照這五位刺客或劫持者的行跡以及他們行刺或行劫的具體目的,我們完全可以得出一種新的認識,作出一種新的評價,但這新的認識和評價畢竟不是太史公的。太史公是站在他所在的那個時代的立腳點,帶著他特有的身世之感和愛憎,來熱烈讚歌他所一再稱賞的那種「士為知己者死」的剛烈精神的。
本傳雖是五人的類傳,但能「逐段脫卸,如鱗之次,如羽之壓,故論事則一人更勝一人,論文則一節更深一節」(吳見思《史記論文》),所以全篇次第井然,始於曹沫,終於荊軻,中間依次為專諸、豫讓和聶政,儼然一部刺客故事集,而統攝全篇的內在思想則是本傳的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