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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 75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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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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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魏入關,尚行李業興《正光歷》法。至周明帝武成元年,始詔有司造周歷。於是露門學士明克讓、麟趾學士庾季才及諸日者,采祖恆舊議,通簡南北之術。自斯已後,頗觀其謬,故周、齊並時,而歷差一日。克讓儒者,不處日官,以其書下于太史。及武帝時,甄鸞造《天和歷》。上元甲寅至天和元年丙戌,積八十七萬五千七百九十二算外,章歲三百九十一,蔀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日法二十九萬一百六十,朔余十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一,鬥分五千七百三十一,會余九萬三千五百一十六,歷余一十六萬八百三十,冬至斗十五度,參用推步。終於宣政元年。大象元年,太史上士馬顯等,又上《丙寅元歷》,抗表奏曰:

臣案九章五紀之旨,三統四分之說,咸以節宣發斂,考詳晷緯,布政授時,以為皇極者也。而乾維難測,鬥憲易差,盈縮之期致舛,咎徵之道斯應。寧止蛇或乘龍,水能沴火,因亦玉羊掩曜,金鷄喪精。王化關以盛衰,有國由其隆替,歷之時義,于斯為重。自炎漢已還,迄于有魏,運經四代,事涉千年,日禦天官,不乏于世,命元班朔,互有沿改。驗近則疊璧應辰,經遠則連珠失次,義難循舊,其在茲乎?大周受圖膺錄,牢籠萬古,時夏乘殷,斟酌前代,歷變壬子,元用甲寅。高祖武皇帝索隱探賾,盡性窮理,以為此歷雖行,未臻其妙,爰降詔旨,博訪時賢,並敕太史上士馬顯等,更事刊定,務得其宜。然術藝之士,各封異見,凡所上歷,合有八家,精粗踳駁,未能盡善。去年冬,孝宣皇帝乃詔臣等,監考疏密,更令同造。謹案史曹舊簿及諸家法數,棄短取長,共定今術。開元發統,肇自丙寅,至于兩曜虧食,五星伏見,參校積時,最為精密。庶鐵炭輕重,無失寒燠之宜,灰箭飛浮,不爽陰陽之度。上元丙寅至大象元年己亥,積四萬一千五百五十四算上。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亦名蔀會法。章歲四百四十八,鬥分三千一百六十七,蔀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章中為章會法。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歷余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三,會日百七十三,會余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九,冬至日在斗十二度。小周余、盈縮積,其歷術別推入蔀會,分用陽率四百九十九,陰率九。每十二月下各有日月蝕轉分,推步加減之,乃為定蝕大小余,而求加時之正。


  

其術施行。時高祖作輔,方行禪代之事,欲以符命曜于天下。道士張賓,揣知上意,自雲玄相,洞曉星曆,因盛言有代謝之徵,又稱上儀表非人臣相。由是大被知遇,恆在幕府。及受禪之初,擢賓為華州刺史,使與儀同劉暉、驃騎將軍董琳、索盧縣公祐、前太史上士馬顯、太學博士鄭元偉、前保章上士任悅、開府掾張撤、前蕩邊將軍張膺之、校書郎衡洪建、太史監候粟相、太史司歷郭翟、劉宜、兼算學博士張乾敘、門下參人王君瑞、荀隆伯等,議造新曆,仍令太常卿盧賁監之。賓等依何承天法,微加增損,四年二月撰成奏上。高祖下詔曰:「張賓等存心算數,通洽古今,每有陳聞,多所啟沃。畢功表奏,具已披覽。使後月復育,不出前晦之宵,前月之餘,罕留後朔之旦。減朓就朒,懸殊舊準。月行表裡,厥途乃異,日交弗食,由循陽道。驗時轉算,不越纖毫,逖德前修,斯秘未啟。有一于此,實為精密,宜頒天下,依法施用。」

張賓所造曆法,其要:

以上元甲子已來,至開皇四年歲在甲辰,積四百一十二萬九千一,算上。

蔀法,一十萬二千九百六十。

章歲,四百二十九。

章月,五千三百六。

通月,五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九。

日法,一十八萬一千九百二十。

鬥分,二萬五千六十三。

會月,一千二百九十七。

會率,二百二十一。

會數,一百一十半。

會分,一十一億八千七百二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

會日法,四千二十萬四千三百二十。

會日,百七十三。

余,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三。

小分,一百一十。

交法,五億一千二百一十萬四千八百。

交分法,二千八百一十五。

陰陽曆,一十三。

余,十一萬二百六十三。

小分,二千三百二十八。

朔差,二。

余,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一。

小分,九百七十四。

蝕限,一十二。

余,八萬一千三百三。

小分,四百三十三半。

定差,四萬四千五百四十八。

周日,二十七。


  
余,一十萬八百五十九。亦名少大法

木精曰歲星,合率四千一百六萬三千八百八十九。

火精曰熒惑,合率八千二十九萬七千九百二十六。

土精曰鎮星,合率三千八百九十二萬五千四百一十三。

金精曰太白,合率六千一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五。

水精曰辰星,合率一千一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二十五。

張賓所創之歷既行,劉孝孫與冀州秀才劉焯,並稱其失,言學無師法,刻食不中,所駁凡有六條:其一雲,何承天不知分閏之有失,而用十九年之七閏。其二雲,賓等不解宿度之差改,而冬至之日守常度。其三雲,連珠合璧,七曜須同,乃以五星別元。其四雲,賓等唯知日氣余分恰盡而為立元之法,不知日月不合,不成朔旦冬至。其五雲,賓等但守立元定法,不須明有進退。其六雲,賓等唯識轉加大庾二十九以為朔,不解取日月合會准以為定。此六事微妙,曆數大綱,聖賢之通術,而暉未曉此,實管窺之謂也。若乃驗影定氣,何氏所優,賓等推測,去之彌遠。合朔順天,何氏所劣,賓等依據,循彼迷蹤。蓋是失其菁華,得其糠粃者也。又云,魏明帝時,有尚書郎楊偉,修《景初歷》,乃上表立義,駁難前非,云:「加時後天,食不在朔。」然觀楊偉之意,故以食朔為真,未能詳之而制其法。至宋元嘉中,何承天著歷,其上表云:「月行不定,或有遲疾,合朔月食,不在朔望,亦非歷之意也。」然承天本意,欲立合朔之術,遭皮延宗飾非致難,故事不得行。至後魏獻帝時,有龍宜弟復修延興之歷,又上表云:「日食不在朔,而習之不廢,據《春秋》書食,乃天之驗朔也。」此三人者,前代善歷,皆有其意,未正其書。但曆數所重,唯在朔氣。朔為朝會之首,氣為生長之端,朔有告餼之文,氣有郊迎之典,故孔子命歷而定朔旦冬至,以為將來之范。今孝孫曆法,並按明文,以月行遲疾定其合朔,欲今食必在朔,不在晦、二之日也。縱使頻月一小、三大,得天之統。大抵其法有三,今列之雲。

第一,勘日食證恆在朔。

引《詩》云:「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今以甲子元歷術推算,符合不差。《春秋經》書日食三十五。二十七日食,經書有朔,推與甲子元歷不差。八食,經書並無朔字。《左氏傳》云:「不書朔,官失之也。」《公羊傳》云:「不言朔者,食二日也。“《谷梁傳》云:“不言朔者,食晦也。」今以甲子元歷推算,俱是朔日。丘明受經夫子,於理尤詳,《公羊》、《谷梁》皆臆說也。

《春秋左氏》隱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推合己巳朔

莊公十八年春三月,日有食之。推合壬子朔

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日有食之。推合庚午朔

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推合癸未朔

襄公十五年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推合丁巳朔

前、後漢及魏、晉四代所記日食,朔、晦及先晦,都合一百八十一,今以甲子元歷術推之,併合朔日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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