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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 78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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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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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入元已來至所求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得一,為積月,余為閏余。閏余三百九十七巳上,若冬至不在其月,加積月一

推月朔弦望術:


  

以月法乘積月,如法得一,為積日,余為小余。以六十去積日,余為大庾,命以甲子算外,為所求年天正月朔日。天正月者,建子月也,今為去年十一月。凡朔小余五百四十七巳上,其月大。

加大庾七,小余四百三十七太;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小余滿日法去之,從大庾;滿六十去之,命如前,為上弦日。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朔余滿五百三十七,其月大,減者小余。

推二十四氣術:

以月法乘閏余,又以章歲乘朔小余,加之,如氣法得一,為日,命朔算外,為冬至日。不盡者,以十一約之,為日分。

求次氣:加日十五,日分九千三百一十五,小分一;小分滿八從日分一,日分滿度法從日一;如月大小去之,日不滿月,算外,為次氣日。其月無中氣者,為閏。

求朔望入氣盈縮術:

以入氣日算乘損益率,如十五得一,余八已上,從一;以損益盈縮數為定盈縮。其入氣日十五算者,如十六得一,余半法已上亦從一,以下皆準此。

推土王術:

加分至日二十七,日分一萬六千七百六十七,小分九;小分滿四十從日分一,滿去如前,即分至后土始王日。

推沒日術:

其氣有小分者,以八乘日分,內小分,又以十五乘之,以減沒分;無小分者,以百二十乘日分,以減之;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分,以其氣去朔日加之,去、命如前。

求次沒:加日六十九,日分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二;日分滿沒法,從日,去、命如前。

推入遲疾歷術:

以周通去朔積日,余以周法乘之,滿周通又去之,余滿周法得一日,余為日餘,即所求年天正朔算外夜半入曆日及余。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千一百三十五,滿周日及日餘去之。

求次日:加一,滿、去如前。

求朔望加時入歷術:

以四十九乘朔小余,滿二十二得一為日餘,不盡為小分,以加夜半入曆日及余分。

求次月:加日一,余二千四百八十六,小分二十一,滿、去如前,即次月入曆日及余。

求望:加日十四日,余千九百四十九,小分二十一半,滿、去如前,為望入曆日及余。

推朔望加時定日及小余術:

以入曆日余乘所入曆日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為定積分。如差法乃與入氣定盈縮,皆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余;不足減者,加日法乃減之,加時在往日;加之,滿日法者去之,則在來日;余為定小余。無食者不須氣盈縮。

角十二度 亢九度 氐十五度 房五度 心五度 尾十八度 箕十一度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

鬥二十六度 牛八度 女十二度 虛十度 危十七度 室十六度 壁九度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

奎十六度 婁十二度 胃十四度 昴十一度 畢十六度 觜二度 參九度

西方七宿八十度

井三十三度 鬼四度柳十五度 星七度 張十八度 翼十八度 軫十七度

南方七宿百一十二度

推日度術:

置入元至所求年,以歲分乘之,為通實,滿周天分去之,余如度法而一,為積度,不盡為度分。命度以虛七度宿次去之,經斗去其分,度不滿宿,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所在度及分。以冬至去朔日以減分度數,分不足減者,減度一,加度法,乃減之,命如前,即天正朔前夜半日所在度及分。須求朔共度者,用去定用日數減之,俟後所須。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宿次去之,經斗去其分。

求次日:加度一,去、命如前。

求朔望加時日所在度術:

各以定小余乘章歲,滿十一為度分,以加其前夜半度分,滿之去如前。凡朔加時日月同度

求轉分:以千四十約度分,不盡為小分。

求望加時月所在度術:

置望加時日所在度及分,加度一百八十二,轉分二十五,小分七百五十三;小分滿千四十從轉分一,轉分滿四十一從度;去、命如前,經斗去轉分十,小分四百六十六。

求月行遲疾日轉定分術:

以夜半入曆日余乘轉差,滿周法得一為變差,以進加、退減日轉分為定分。

推朔望夜半月定度術:


  

以定小余乘所入曆日轉定分,滿日法得一為分,分滿四十一為度,各以減加時月所在度,即各其前夜半定度。

求次日:以日轉定分加轉分,滿四十一從度,去、命如前;朔日不用前加。

推五星術:

木數,千七百萬八千三百三十二四分

火數,三千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十六。

土數,千六百一十二萬一千七百六十七。

金數,二千四百八十九萬八千四百一十七。

水數,四百九十四萬一千九十八。

木終日,三百九十八,日分,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二四分。

火終日,七百七十九,日分,三萬九千四百六十六。

土終日,三百七十八,日分,三千八百四十七。

金終日,五百八十三,日分,三萬九千二百九十七。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分同;夕見伏,二百五十六日。

水終日,百一十五,日分,三萬七千四百九十八。晨見伏,六十三日,分同;夕見伏,五十二日。

求星見術:

置通實,各以數去之,余以減數,其餘如度法得一為日,不盡為日分,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其金、水,以夕見伏日去之,得者余為夕平見日及分。

求平見見月日:置冬至去朔日數及分,各以冬至後日數及分加之,分滿度法從日,起天正月,依大小去之,不滿月者為去朔日,命日算外,即星見所在月日及分。

求後見:各以終日及分加之,滿去如前。其金、水各以晨夕加之,滿去如前,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木:平見在春分前者,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加平見分,滿法去之,以為定見日及分。立秋後者,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加之,滿同前。春分至清明均加四日,後至立夏五日,以後至芒種加六日,均至立秋。小雪前者,以七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數,以減平見日分;冬至後者,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減之;小雪至冬至均減八日,為定日數。初見伏去日各十四度。

火:平見在雨水前,以二萬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在立夏後,以萬三千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雨水至立夏,均加二十九日。小雪前,以萬一千五百八十乘去處暑日數;冬至後,以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小雪至冬至,均減二十五日。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土:平見在處暑前,以萬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數;白露後,以八千三百四十乘去霜降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處暑至白露均加九日。小寒前,以四千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數,小寒至立春均減九日,立春後減八日,啟蟄後去七,氣別去一,至穀雨去三,夏至後十日去一,至大暑去盡。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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