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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573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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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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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不當請而請,則冗瑣者流競竊優閒廩稍;或當請而不請,則知進而不知退,識者羞焉。一祠館之與奪,不可不謹如是。故重內祠,專使職,所以崇大臣之體貌,一次以定法,再任以示恩,紹熙五年慶壽赦,應文武臣宮觀、岳廟已滿,不應再陳者,該今來慶壽恩,年八十以上,特許更陳一次。

京官以上二年,選人三年,凡待庶僚者,皆于優厚之中寓閒制之意焉。


  

贈官

建隆已來,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諸司使副、禁軍及藩方馬步都指揮使以上,父亡皆贈官。親王贈三官,可贈者贈二官,追加大國。皇屬近親如之。追加封爵。服疏及諸親之服近者贈一官。宰相、樞密使贈二官。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已上、三司使、節度使、留後、觀察使、統軍上將軍、內臣任都知副都知者,贈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贈官之法也。其官秩未至,而因勛舊褒錄或沒王事,雖卑秩皆贈官加等者,並系臨時取旨。至于母后、後族、臣僚,錄其先世,各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贈三世,婕妤二世,貴人止贈其父而已。宰相、本師、三公、王、尚書令、中書令、侍中、樞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參知政事、宣微使、度簽書同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並贈三世。東宮三師、仆射、留守、節度使、三司使、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並贈二世。餘官或見任,或致仕,並贈一世。有兄弟同贈者,贈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資,文臣有出身,贈至秘書監,無出身,至光祿卿。武臣至金吾衛上將軍止。

凡贈官至三世者,初贈東宮三少,次陳宮三太,次三公,次中書令,次尚書令,次封小國,自小國升次國,自次國升大國,已大國者移國名而已。亦有不移者。若父、祖舊官已高者,自從舊官加贈。凡追封,不得至王爵。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將軍、觀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並贈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上將軍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並一品官者,無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經恩,服闋亦許封贈。

尚藥奉禦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司天監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換南班官。凡贈至正郎,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階,贈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咸平四年,詔舍人院詳定。知制誥李宗諤等請:「追贈三世如舊。其東宮一品以下雖曾任宰相,止從本品。文武群臣功隆位極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舊。若因子孫封贈,雖任將相,並不許封王,仍須歷品而贈,勿得超越。」從之。宰相初拜,有即贈三世者。其後簽書樞密以上皆即時贈,他官須經恩,學士及刺史以上,內侍都知、押班皆中書奉行,餘則有司奏請。

敘封

唐制,視本官階爵。建隆三年,詔定文武郡臣母妻封號: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祖母、母並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並封郡太夫人,婕妤祖母、母並封郡太君;貴人母封縣太君。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舊有尚書令。

曾祖母、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樞密使副、知院、同知、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郡夫人。簽書樞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知樞密院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曾祖母、祖母、母加國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賓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傳、大將軍、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並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諭德、將軍、刺史、下都督、下都護、家令、率更令、仆,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上遇恩。並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敘封,官當敘封者不復論階爵。致仕同見任。亡母及亡祖母當封者並如之。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伎術官不得敘封。自宰相至簽書樞密院敘封與三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時擬封,餘皆俟恩乃封。咸平四年,從舍人院詳定群臣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天禧元年,令文武升朝官無嫡母者聽封生母,曾任升朝而致仕,即許敘封。令給諫、舍人母並封郡太君,妻,郡君。四年,又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如給、舍例。封贈之典,舊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凡初除及每遇大禮封贈三代者,太師、太傳、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凡遇大禮封贈三代者,節度使。三代初封,曾祖,朝奉郎;祖,朝散郎;父,朝請郎簽書樞密院事降一等,謂如父與朝散郎之類。凡封父、祖系武臣者,視文武臣封贈對換格。封贈一代亦如之。初贈,曾祖,太子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師。封贈曾祖母、祖母、母、妻國夫人。執政官、簽書樞密院事,郡夫人。

凡遇大禮封贈二代者,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二代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議郎。初贈,祖,朝奉郎;父,朝散郎。封贈祖母、母、妻郡夫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土,並淑人。

凡遇大禮封贈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一代初封贈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內侍、伎術官、將校並忠訓郎,母、妻孺人。

凡文臣贈官


  

通直郎以上,寺、監官以上未升朝者,雜壓在通直郎之上同。

每贈兩官,至奉直大夫一官。有出身不贈奉直大夫、中散大夫。

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六曹尚書、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御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每贈三官,至奉直大夫二官,至通議大夫一官。有出身人不贈奉直、中散二大夫。

凡文武臣封贈封換諸文武臣封贈對換,以所加官準格對換,並聽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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