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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 575 / 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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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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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定:凡文臣京朝官以上各轉一官,帶職仍舊不轉官,乞親屬恩澤者依舊條。選人依本資序轉合入京朝官,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司馬,令、錄除別駕。在京諸司勒留官依簿、尉以上,親賢勞舊合別推恩者取旨。歷任有入已臓,不得乞親戚恩澤,仍不遷官,其致仕官除中書、樞密院外,並在見任官之上,致仕及三年之上,元非因過犯,年未及七十,不曾經敘封及陳乞親戚恩澤,卻願仕宦,並許進狀敘述。若有薦舉者,各依元資序授官。其才行為眾所知,朝廷特任使者,不拘此法。

從之。自此宰相以下並帶職致仕。


  

四年,以端明殿學士、尚書右丞王素為工部尚書、端明殿學士致仕,觀文殿學士、兵部尚書歐陽修為太子少師、觀文殿學士致仕。帶職致仕,自素始也。五年,守司空兼侍中曾公亮遷守太傅致仕,特許入謝。以公亮逮事三朝,既加優禮,仍給見任支賜。十月,詔兩省以上致仕官毋得因大禮用子升朝敘封遷官。先是,王安石言,李端願、李柬之敘封,中書失檢舊例,法當改正。帝曰:「如此,則獨不被恩。」安石曰:「敘封初元義理,今既未能遽革,庸可承誤為例?如三師、三公官,因子孫郊恩敘授,尤非宜也。」帝從之。

元豐三年,詔:「自今致仕官遇誕節及大禮,許綴舊班。」以禮部侍郎范鎮居都城外,遇同天節,乞隨散官班上壽,帝令鎮班見任翰林學士上,故有是詔。又詔:「致仕官朝失儀,勿劾,並著為令。」又詔:「自今致仕官領職事者,許帶致仕,該遷轉者轉寄祿官,若止系寄祿官,即以本官致仕。其見任致仕官,除三師、三公、東宮三師三少外,餘並易之。」六年,以守太尉、開府儀同三司、知河南府文彥博為河東、永興節度使、守太師致仕。彥博辭兩鎮,止以河東舊鎮貼麻行下。彥博又言:「前辭闕下之日,嘗奏得致仕後,當親辭天陛,今既得請,欲赴闕廷。」降詔從之。七年,詔文臣中大夫、武臣諸司使以下致仕,更不加恩。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年七十,若以疾假滿百日不堪醫治差使者,諸廂都指揮使除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軍除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並有功勞者為左,無則為右。」從之。四年,詔:」應乞致仕而不原轉官者,受敕後,所屬保明以聞,當與推恩。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本宗有服親一人蔭補恩澤。橫行、諸司副使見有身自蔭補人,及內殿承製、崇班、閤門祗候見理親民,並承議、奉議郎,許陳乞有服親一人恩例。中大夫、中散大夫、諸司使帶遙郡者,蔭補外準此。即朝奉郎以上及諸司使,雖未授敕而身亡,在外者以乞致仕狀到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陳乞有服親一人恩例。」六年,監察御史徐君平言:「文臣致仕以年七十為斷,而使臣年七十猶與近地監當,至八十乃致仕,願許其致仕之年如文臣法,而給其奉。」從之。三省言:「張方平元系宣微南院使、檢校太傅、太子少師致仕。元豐官制行,廢宣微使,元祐三年復置,儀品恩數如舊制,方平依舊帶宣微南院使致仕。」紹聖三年詔:「文武官該轉官致仕,依舊出告外,其餘守本官致仕者並降敕,更不給告。內因致仕合該乞恩澤人更不具鈔,令尚省通書三司入熟狀,仍不候印畫。」又詔:「應臣僚丁憂中不許陳乞致仕。」

建中靖國元年,尚書省言:「臣僚在憂制中不得陳乞致仕,其間有官序合得致仕恩澤之人,合行立法。」詔:「臣僚丁憂中遇疾病危篤,其官序合該致仕恩澤者,聽以前官經所屬自陳。」大觀二年,詔致仕官年八十以上應給奉者,以緡錢充。政和六年,提舉廣東學事孫璘言:「諸州致仕官居鄉者,乞許令赴貢士宴,擇其年彌高者而惇事之,使長幼有序,獻酬有禮,人知裡選之法,孝悌之義。」從之。宣和四年,詔六曹尚書致仕遺表恩澤,共與四人,其餘侍從官三人,立為定製。

建炎間,嘗詔:「文武官陳乞致仕,朝廷不從,致有身亡之人,許依條陳乞致仕恩澤,及陳乞致仕而道路不通,不曾被受敕命,亦許州、軍保明推恩。」時強行父博學清修,不緣事故疾病,慨然請老,葉份言之,許令再仕。王次翁年未六十,浩然全退,呂衤止

言之,落致仕,特令再仕。凡類此者,蓋因其材而輓留之也。直秘閣致仕鄭南掛冠已久,年德俱高,大臣言之,詔除秘閣修撰,仍舊致仕。優其恩不奪其志也。呂頤浩以少保乞除一寄祿官致仕,詔除少傅,依前鎮南軍節度使、成國公致仕;韓世忠以太傅、鎮南武安寧國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咸安郡王乞身,詔除太師致仕。因將相之知止而優其歸也。楊惟忠、刑煥皆以節度致仕。臣僚言:「祖宗時,節將、臣僚得謝,不以文武,並納節除一官。」以今日不復納節換官為非。詔今後依祖宗典故,蓋不以私恩勝公法也。昭慶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韋淵乞守本官致仕,詔免赴朝參,仍依兩府例,合破請給人從。優親之恩而異之也。

隆興以後,因臣僚言年七十不陳乞致仕者,除合得致仕或遺表恩澤外,並不許遇郊奏薦。已而復詔:郊祀在近,未致仕人更許陳乞奏薦一次。可以不予而予之,示厚恩也。執政在謫籍者陳乞致仕,雖許敘復而寢罷合得恩澤,只據見存階官蔭補。淳熙十六年,寧武軍承宣使、提舉佑神觀王友直復奉國軍節度使致仕,臣僚論列,仍守本官職致仕。可以予而不予,嚴公法也。抑揚輕重間,可以見優老恤賢之意,可以識制情抑幸之術,故備錄于篇。

文臣蔭補

太師至開府儀同三司:子,承事郎;孫及期親,承奉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門客,登仕郎。不理選限。

知樞密院事至同知樞密院事: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門客,登仕郎,不理選限。

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登仕郎;導姓親,將仕郎。

太子少師至通奉大夫:子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親,登仕郎;異姓親,登仕郎;小功以下親,將仕郎。

御史中丞至侍御史:子,承務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將仕郎,

中大夫至中散大夫:子,通仕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將仕郎。

太常卿至奉直大夫: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大功小功親,將仕郎。

國子祭酒至開封少尹:子孫及小功以上,將仕郎。


  
朝請大夫、帶職朝奉郎以上:理職司資序及不帶職致仕者同。

子,將仕郎;小功以上親,將仕郎;緦麻,上州文學。注權官一任,回注正官,謂帶職朝奉郎以上亡歿應蔭補者。

廣南東、西路轉運副使: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提點刑獄:子,將仕郎;孫及期親,將仁郎。

武臣蔭補

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子,秉義郎;孫及期親,忠翊郎;大功以下親,承節郎;異姓親,承信郎。

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太尉、節度使:子,忠訓郎;孫及期親,成忠郎;大功,承節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承信郎。

諸衛上將軍,承宣使、觀察使、通侍大夫:子,成忠郎,孫及期親,保義郎;大功以下,承信郎;及異姓親,承信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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