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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困難——絶大部分已經由以上的說明解決了——不是發生在對積累的考察上,而是發生在對簡單再生產的考察上。因此,亞·斯密(第
2篇)和他以前的魁奈(《經濟表》),每當研究社會年產品的運動和它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時,都是從簡單再生產出發的。
2、斯密把交換價值分解為v+m
亞·斯密的教條是:每一個單個商品——從而合起來構成社會年產品的一切商品(他到處都正確地以資本主義生產為前提)——的價格或交換價值,都是由三個組成部分構成,或者說分解為:工資、利潤和地租。這個教條可以還原為:商品價值=v+m,即等於預付可變資本的價值加上剩餘價值。而且我們確實也能夠把利潤和地租還原為一個我們叫做m的共同單位。這樣做是亞·斯密所明確許可的,這可以由以下的引文來證明。
在這些引文中,我們首先撇開一切次要之點,也就是撇開一切同這一教條——商品價值完全是由我們用v+m來表示的要素構成——似乎相背離或實際相背離的東西。
在製造業中:
「工人加到材料上的價值……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支付工資,另一部分支付他們的僱主的利潤,作為他預付在材料和工資上的全部資本的報酬。」(
第1篇第6章 第40、41頁)——「雖然製造業者{製造業工人}的工資是410他的業主預付的,但實際上業主並不花費什麼,因為這種工資的價值連同利潤,通常保留在有工人的勞動加于其上的物品的增大了的價值中。」(第2篇第3章 第
221頁)
用來「維持生產勞動」的資本部分,「在為他{僱主}執行資本的職能之後,或形成他們{工人}的收入」(
第2篇第3章 第
223頁)。
亞·斯密在剛纔引述的這一章中明確地說:
「每一個國家的土地和勞動的全部年產品……自然分成兩部分。其中一部分,而且往往是最大的部分,首先用來補償資本,更新那些已經從資本中取出的生活資料、原科和成品;另一部分則用來形成收入,——或是作為這個資本的所有者的資本的利潤,或是作為另一個人的土地的地租。」(第
222頁)
只有一部分資本,即為購買生產勞動所耗費的那部分資本,象亞·斯密剛纔所說的那樣,同時又形成某人的收入。這部分資本——可變資本——先是在僱主手中為他執行「資本的職能」,然後又為生產工人自己「形成收入」。資本家把他的一部分資本價值轉化為勞動力,並且正是由此轉化為可變資本;只是通過這種轉化,不僅這部分資本,而且他的全部資本,才執行產業資本的職能。工人,即勞動力的賣者,以工資的形式取得勞動力的價值。
在工人手裡,勞動力僅僅是可以出賣的商品,他就是靠出賣這種商品為生的,因此,這種商品就是他的收入的唯一源泉。勞動力只有在它的買者資本家手中,才執行可變資本的職能。資本家只是在表面上預付勞動力的購買價格,因為它的價值已經事先由工人提供給他了。
亞·斯密告訴我們製造業中產品的價值=v+m(這裡的m=資本家的利潤)後,又告訴我們說,在農業中,工人除了
「再生產一個等於他們自己的消費或僱用他們的{可變}資本以及資本家利潤的價值」以外,「通常還會超出租地農場主的資本和他的全部利潤,再生產出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第2篇第5章 第
243頁)。
411地租落到土地所有者手裡這件事,和我們這裡考察的問題毫無關係。地租落到土地所有者手裡之前,必然在租地農場主手裡,即在產業資本家手裡。它在成為某個人的收入之前,必然是產品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在亞·期密那裡,地租和利潤只是剩餘價值的組成部分,這些部分是由生產工人在不斷再生產他自己的工資即可變資本的價值的同時,不斷再生產出來的。
所以,地租和利潤是剩餘價值m的部分,因此,在亞·斯密那裡,一切商品的價格都分解為v+m。
一切商品(從而年商品產品)的價格分解為工資加利潤加地租這個教條,在斯密著作中時常表露的內在的部分裡,甚至採取了這樣的形式:每一個商品從而社會年商品產品的價值=v+m,=投在勞動力上的並由工人不斷再生產出來的資本價值加上由工人通過他們的勞動追加的剩餘價值。
亞·斯密得出的這個最後結果,同時向我們泄露了——見後面——他對商品價值可以分解成的各個組成部分的片面分析的來源。但是,這些組成部分同時是在生產中執行職能的不同階級的不同的收入源泉這種情況,卻和它們當中任何一個組成部分的量的規定,以及它們的價值總和的界限,都沒有關係。
亞·斯密說:
「工資、利潤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個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換價值的三個原始源泉。任何其他一種收入,最終地都是從其中某一個派生出來的。」(
第1篇第6章 第
43頁)
他這樣一說,就把各式各樣的混亂堆積在一起了。
1、一切不直接參加再生產的社會成員,不管勞動與否,首先只能從首先得到產品的那幾個階級,即生產工人、產業資本家和土地
412所有者的手中,取得自己在年商品產品中的份額,即取得自己的消費資料。就這一點說,他們的收入在物質上是由(生產工人的)工資、利潤和地租派生出來的,因此,和那些原始的收入相對而言,表現為派生的收入。但是另一方面,在這個意義上的派生的收入的承受人,是靠他們作為國王、牧師、教授、娼妓、士兵等等的社會職能來取得這種收入的,因此他們可以把自己的這種職能看作是他們的收入的原始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