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妃:古代王侯之妻稱「妃」,正妃即王侯之正妻。 (2)昆弟:兄弟。 (3)捨:放棄。 古代王位採取嫡長子繼承製,文王本應立伯邑考為太子,但因次子發賢能,故文王放棄長子而立次子為太子。 (4)崩:古代帝王死稱「崩」。 立:帝王或諸侯即位稱「立」。 (5)卒:死。《禮記·曲禮》說:「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但《史記》中並不嚴格區分,天子也死也稱「卒」或「死」,如「昭王南巡狩不返,卒於江上」,「厲王死於彘」。
武王已克殷紂,平天下,封功臣昆弟(1)。於是封叔鮮於管,封叔度於蔡:二人相紂子武庚祿父(2),治殷遺民(3)。封叔旦於魯而相周,為周公。封叔振鐸於曹,封叔武於成,封叔處於霍。康叔封、冉季載皆少,未得封。
(1)封:古代帝王以土地、爵位賜人。 (2)相:輔佐。 (3)治:統治。 遺民:亡國之民。
武王既崩,成王少,周公旦專王室(1)。管叔、蔡叔疑周公之為不利於成王(2),乃挾武庚以作亂(3)。周公旦承成王命伐誅武庚(4),殺管叔,而放蔡叔(5),遷之(6),與車十乘(7),徒七十人從(8)。而分殷余民為二:其一封微子啟於宋,以續殷祀(9);其一封康叔為衛君十,是為衛康叔。封季載於冉。冉季、康叔皆有馴行(
11),於是周公舉康叔為周司寇,冉季為周司空,以佐成王治(
12),皆有令名於天下□。
(1)專:專權。 王室:古代中央政權,即朝廷。此指周王朝。 (2)為:行為。 本句意為,管蔡二叔懷疑周公專權的做法是想篡奪成王的王位。 (3)挾:脅迫。 作亂:製造叛亂。 (4)承:秉奉。 本句說的是周公東征,平定管蔡叛亂之事,詳見《周本紀》和《魯周公世家》。 (5)放:流放。 (6)遷:放逐。 (7)與:給。 乘:四匹馬拉一輛車為一乘。 (8)徒:犯罪服勞役之人。 從:跟隨。 (9)祀:祭祀。古人重視子孫傳世長久,祭祀香火不絕。此指周公雖誅武庚,仍以殷王族的支系微子封於宋,使殷族祭祀不至於斷絕。 十君:諸侯國的君主。 (
11)馴行:善行。 (
12)佐:輔助。 □令名:美好的聲譽。
蔡叔度既遷而死。其子曰胡,胡乃改行(1),率德馴善(2)。周公聞之,而舉胡以為魯卿士(3),魯國治(4)。於是周公言於成王,復封胡於蔡,以奉蔡叔之祀,是為蔡仲。余五叔皆就國(5),無為天子吏者。
(1)行:行為。 (2)率:遵循。 馴:順服。 (3)舉:選用。 (4)治:社會安定太平。 (5)余五叔:《索隱》認為五叔指管、蔡、成、曹、霍、誤。按管叔已誅,蔡叔流放而死,不能就國。而且原文「是為蔡仲。余五叔皆就國」,已把蔡仲列於五叔之外。五叔似指曹、成、霍、康、冉。冉季雖不以叔名,此處連帶概言之。此時五人先後分就封地,皆回各國。至於康叔為司寇、冉季為司空,是成王長大後、周公已歸政時的事。見《衛康叔世家》「成王長,用事,舉康叔為周司寇。」 就國:歸國。
蔡仲卒,子蔡伯荒立。蔡伯荒卒,子宮侯立。宮侯卒,子厲侯立。厲侯卒,子武侯立。武侯之時,周厲王失國,奔彘,共和行政(1),諸侯多叛周。
(1)共和行政:公無前
841年,周厲王因平民暴動逃離首都,周公、召公共同執政,號稱「共和執政」。
武侯卒,子夷侯立。夷侯十一年,周宣王即位。二十八年,夷侯卒,子釐侯所事立。
釐侯三十九年,周幽王為犬戎所殺(1),周室卑而東徙(2)。秦始得列為諸侯(3)。
四十八年,釐侯卒,子共侯興立。共侯二年卒,子戴侯立。戴侯十年卒,子宣侯措父立。
(1)周幽王寵幸褒姒而廢太子及申後,申後父申侯聯合繒國、犬戎攻幽王,殺死在驪山下。 (2)周室:周王朝的中央政權。卑:衰微。 東徙:周平王時,將首都由鎬京(今陝西西安附近)遷往洛邑(今河南洛陽)。 (3)本句指,秦國原來列為諸侯,周平王東遷,秦襄公護送有功,周平王封襄公為諸侯。
宣侯二十八年,魯隱公初立(1)。三十五年,宣侯卒,子桓侯封人立。桓侯三年,魯弒其君隱公(2)。二十年,桓侯卒,弟哀侯獻舞立。
哀侯十一年,初(3),哀侯娶陳(4),息侯亦娶陳。息夫人將歸(5),過蔡,蔡侯不敬(6)。息侯怒,請楚文王(7):「來伐我,我求救於蔡,蔡必來,楚因擊之,可以有功(8)。」楚文王從之,虜蔡哀侯以歸。哀侯留九歲(9),死於楚。凡立二十年卒十。蔡人立其子肸,是為繆侯。
(1)前
722年,魯隱公以庶子身份攝政,詳見《魯周公世家》。古史《春秋》從這一年開始記事。 (2)弒:古代稱子殺父母或臣殺君為「弒」。前
712年,魯公子翬殺隱公,詳見《魯周公世家》。 (3)初;當初,原先。指「哀侯娶陳」之事發生在以前,並非在本年。 (4)娶陳:娶陳國女為婦。 (5)歸:出嫁。 (6)不敬:指不禮貌的行為。事見《左傳·莊公十年》:息夫人出嫁經過蔡國,蔡侯說:「這是我的小姨子啊!」讓息夫人停下相見,行為輕佻。 (7)請:要求。 (8)功:成效。 (9)遛:滯留。 十凡:總共。
繆侯以其女弟為齊桓公夫人(1)。十八年,齊桓公與蔡女戲船中(2),夫人盪舟(3),桓公止之,不止,公怒,歸蔡女而不絕也(4)。蔡侯怒,嫁其弟(5)。齊桓公怒,伐蔡;蔡潰(6),遂虜繆侯,南至楚邵陵。已而諸侯為蔡謝齊(7),齊侯歸蔡侯。二十九年,繆侯卒,子莊侯甲午立。
(1)女弟:妹妹。 (2)戲:遊玩。 (3)蕩:搖晃。 (4)歸:使歸。此處指齊桓公把蔡女轟回娘家。 絕:斷絕(婚姻關係)。 (5)弟:即前文所說的蔡侯之女弟。 (6)潰:敗散。 (7)謝:道歉。
莊侯三年,齊桓公卒。十四年,晉文公敗楚於城濮。二十年,楚太子商臣弒其父成王代立。二十五年,秦穆公卒。三十三年,楚莊王即位。三十四年,莊侯卒,子文侯申立。
文侯十四年,楚莊土伐陳,殺夏徵舒。十五年,楚圍鄭,鄭降楚,楚復之(1)。二十年,文侯卒,子景侯固立。
(1)(shi,士):通「釋」,釋放。
景侯元年,楚莊王卒。四十九年,景侯為太子般娶婦於楚,而景侯通焉(1)。太子弒景侯而自立,是為靈侯。
靈侯二年,楚公子圍弒其王郟敖而自立,為靈王。九年,陳司徒招弒其君哀公。楚使公子棄疾滅陳而有之。十二年,楚靈王以靈侯弒其父,誘蔡靈侯於申,伏甲飲之(2),醉而殺之(3),刑其士卒七十人(4)。令公子棄疾圍蔡(5)。十一月,滅蔡(6),使棄疾為蔡公(7)。
(1)通:通姦。 此二句是追述景侯四十九年以前的事。兩年以前,鄭大夫子產評論蔡景侯:「做國君卻與兒媳婦通姦,沒有做父親的樣子,必遭其子之殃。」詳見《左傳·襄公二十八年》。 (2)伏甲飲之:埋伏下武士後,讓蔡侯飲酒。 蔡侯去申地以前,蔡國大夫曾勸阻說:「楚王貪婪而不守信用,只恨我蔡國不服。現在給我們重禮而且甜言蜜語,這是引誘我們。不如別去申地。」蔡侯不聽,終於遇害。詳見《左傳·昭公十一年》。 (3)醉而殺之:並非當時殺死。據《左傳·昭公十一年》載:三月丙申「醉而執之」,「夏四月丁巳,殺之」。 (4)刑:用肉刑或殺害。 (5)據《左傳·昭公十一年》,四月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6)滅蔡:《春秋·昭公十一年》載,冬十一月丁酉,楚師滅蔡,俘獲隱太子友至楚,殺之並用做祭祀的貢品。司馬遷則認為隱太子友被蔡平侯所殺。當是根據不同的記載或傳說。參見下文註釋。 (7)蔡公:《正義》說:「蔡之大夫也。」其意指蔡公並非蔡國君。楚滅蔡以後,把蔡國當成自己的領地。楚自稱王,蔡公就是大夫,屬楚王管轄。
楚滅蔡三歲(1),楚公子棄疾弒其君靈王代立,為平王。平王乃求蔡景侯少子廬(2),立之,是為平侯。是年,楚亦復立陳。楚平王初立,欲親諸侯,故復立陳、蔡後(3)。
(1)三歲:即前
529年。蔡靈侯十二年(前
531)楚滅蔡,前
530年蔡無國君,棄疾為蔡公,司馬遷以此年為蔡平侯元年(前
529),司馬遷作平侯二年。平侯共在位八年死,司馬遷作「平侯九年卒」。 (2)求:尋找。 蔡景侯少子廬:一說為景侯曾孫、靈侯孫、隱太子友之子。參見《集解》引《世本》。司馬遷採用異說。 (3)後:後代。
平侯九年卒(1),靈侯般之孫東國攻平侯子而自立(2),是為悼侯。悼侯父曰隱太子友。隱太子友者,靈侯之太子,平侯立而殺隱太子(3),故平侯卒而隱太子之子東國攻平侯子而代立,是為悼侯。悼侯三年卒,弟昭侯申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