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易王非,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汝南王。吳楚反時,非年十五,有材力,上書願擊吳。景帝賜非將軍印,擊吳。吳已破,二歲,徙為江都王,治吳故國,以軍功賜天子旌旗。元光五年(1),匈奴大入漢為賊,非上書願擊匈奴,上不許。非好氣力,治宮觀(2),招四方豪桀(3),驕奢甚。
(1)元光五年:公元前
130年。元光,漢武帝第二個年號(前
134—前
129)。(2)觀(guan,貫):宮門前的雙闕。此指宮殿。(3)豪桀:指地方上有權勢、橫霸一方的人。桀,通「傑」。
立二十六年卒,子建立為王。七年自殺。淮南、衡山謀反時(1),建頗聞其謀。自以為國近淮南,恐一日發,為所並,即陰作兵器,而時佩其父所賜將軍印,載天子旗以出。易王死未葬,建有所說易王寵美人淖姬(2),夜使人迎與奸服捨中(3)。及淮南事發,治黨與頗及江都王建(4)。建恐,因使人多持金錢,事絕其獄(5)。而又信巫祝(6),使人禱祠妄言。建又盡與其姊弟奸(7)。事既聞,漢公卿請捕治建。天子不忍,使大臣即訊王(8)。王服所犯,遂自殺。國除,地入於漢,為廣陵郡。
(1)淮南、衡山謀反:淮南王劉安與衡山王劉賜謀反。事詳見卷一百一十八《淮南衡山列傳》。(2)淖(nao,鬧)姬:易王之妾。(3)服捨:守喪的房舍。(4)黨與:朋黨。(5)獄:官司。(6)巫祝:迷信職業者。巫,古代稱能以舞降神的人;祠廟中司祭禮的人。(7)弟:妹妹。古代有時稱妹妹為「弟」或「女弟」。(8)即:走近,去。
膠西於王端,以孝景前三年楚七國反破後,端用皇子為膠西王。端為人賊戾(1),又陰痿(2),一近婦人,病之數月。而有愛幸少年為郎。為郎者頃之與後宮亂,端禽滅之(3),及殺其子母(4)。數犯上法,漢公卿數請誅端,天子為兄弟之故不忍(5),而端所為滋甚。有司再請削其國(6),去太半(7)。端心慍,遂為無訾省(8)。府庫壞漏盡(9),腐財物以巨萬計,終不得收徙。令吏毋得收租賦。端皆去衛十,封其宮門,從一門出遊。數變名姓,為布衣,之他郡國(
11)。
(1)賊戾:殘暴凶狠。(2)陰痿:陽痿病。(3)禽:同「擒」。下文「王因禽其宗族」之「禽」同此。(4)子母:兒子和母親。(5)天子:指漢武帝。(6)再:兩次。(7)太半:大半,過半。《集解》引韋昭曰:「凡數三分有二為太半,一為少半。」(8)訾(z□,子):通「貲」,計算,估量。(9)壞:倒塌。十去衛:撤除警衛人員。(
11)之:往……,到……。
相、二千石往者(1),奉漢法以治,端輒求其罪告之,無罪者詐藥殺之(2)。所以設詐究變(3),強足以距諫(4),智足以飾非。相、二千石從王治,則漢繩以法(5)。故膠西小國,而所殺傷二千石甚眾。
立四十七年,卒,竟無男代後,國除,地入於漢,為膠西郡。
(1)相:指諸侯國國相。(2)詐:設詭計。(3)所以設詐: 設詭計的辦法。(4)距:通「拒」。(5)繩:處治,治罪。
右三國本王皆程姬之子也。
趙王彭祖,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廣川王。趙王遂反破後(1),彭祖王廣川。四年,徙為趙王。十五年,孝景帝崩。彭祖為人巧佞卑諂(2),足恭而心刻深(3)。好法律,持詭辯以中人。彭祖多內寵姬及子孫。相、二千石欲奉漢法以治,則害於王家。是以每相、二千石至,彭祖衣皂布衣(4),自行迎,除二千石捨(5),多設疑事以作動之(6),得二千石失言,中忌諱(7),輒書之。二千石欲治者,則以此迫劫;不聽,乃上書告,及污以奸利事。彭祖立五十餘年,相、二千石無能滿二歲,輒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趙王擅權,使使即縣為賈人榷會(8),人多於國經租稅(9)。以是趙王家多錢,然所賜姬諸子,亦盡子矣。彭祖取故江都易王寵姬王建所盜與奸淖姬者為姬,甚愛之。
(1)趙王遂反:趙王劉遂參加了吳楚七國叛亂。(2)巧佞卑諂:巧詐奸佞,卑下奉承。(3)刻深:刻薄陰毒。(4)皂布衣:黑布衣,服役者所穿的衣服。(5)除:清掃。(6)疑:惑亂。(7)中忌諱:觸犯朝廷禁忌。(8)榷:專利專賣。會:指人物商旅會集之地。(9)經:正常,尋常。
彭祖不好治宮室、祥(1),好為吏事(2)。上書願督國中盜賊。常夜從走卒行徼邯鄲中(3)。諸使過客以彭祖險陂(4),莫敢留邯鄲。
其太子丹與其女及同產姊奸(5)。與其客江充有郤。充告丹,丹以故廢。趙更立太子。
(1)祥:敬鬼神以求福。(2)吏:下級官吏。(3)徼:巡察。(4)陂(bi幣):不正,邪佞。(5)同產姊:劉丹同母姐姐。
中山靖王勝,以孝景前三年用皇子為中山王。十四年,孝景帝崩。勝為人樂酒好內(1),在子枝屬百二十餘人(2)。常與兄趙王相非(3),曰:「兄為王,專代吏治事。王者當日聽音樂聲色(4)。」趙王亦非之,曰:「中山王徙日淫,不佐天子拊循百姓(5),何以稱為藩臣!」
(1)樂酒好內:好酒貪女色。(2)枝屬:親屬。(3)非:指責。(4)聲色:歌舞女色。(5)拊:撫慰,安撫。循:安慰,慰問。
立四十二年卒,子哀王昌立。一年卒,子昆侈代為中山王。
右二國本王皆賈夫人之子也。
長沙定王發,發之母唐姬,故程姬侍者。景帝召程姬,程姬有所辟(1),不願進,而飾侍者唐兒使夜進。上醉不知,以為程姬而幸之,遂有身(2)。已乃覺非程姬也。及生子,因命曰發。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長沙王。以其母微,無寵,故王卑濕貧國(3)。
立二十七年卒,子康王庸立。二十八年,卒,子鮒鮈立為長沙王(4)。
(1)辟:迴避,此指婦人月事。(2)身:身孕。(3)卑:低。(4)鮒鮈:音「fuj□,付拘」。
右一國本王唐姬之子也。
廣川惠王越,以孝景中二年用皇子為廣川王(1)。
十二年卒,子齊立為王。齊有幸臣桑距。已而有罪,欲誅距,距亡,王因禽其宗族。距怨王,乃上書告王齊與同產奸。自是之後,王齊數上書告言漢公卿及幸臣所忠等。
(1)孝景中二年:孝景帝中元二年(前
148)。
膠東康王寄,以孝景中二年用皇子為膠東王。二十八年卒。淮南王謀反時,寄微聞其事,私作樓車鏃矢(1),戰守備,候淮南之起。及吏治淮南之事,辭出之(2)。寄於上最親,意傷之(3),發病而死,不敢置後,於是上(問)〔聞〕。寄有長子者名賢,母無寵;少子名慶,母愛幸,寄常欲立之(4),為不次(5),因有過,遂無言。上憐之,乃以賢為膠東王奉康王嗣,而封慶於故衡山地,為六安王。
膠東王賢立十四年卒,謚為哀王。子慶為王(6)。
六安王慶,以元狩二年用膠東康王子為六安王(7)。
(1)樓車:古代戰車,上設望樓,用以瞭望敵軍城堡或營壘中的虛實。(2)出:牽涉,暴露。(3)傷:內疚,哀痛。(4)常:通「嘗」。(5)不次:不合次序。(6)慶:不宜與叔父同名,相承之誤。《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和《漢書·景十三王傳》都作「通平」,一本作「建」。(7)元狩二年:公元前
121年。元狩,漢武帝第四個年號(前
122—前
117)。
清河哀王乘,以孝景中三年用皇子為清河王。十二年卒,無後,國除,地入於漢,為清河郡。
常山憲王舜,以孝景中五年用皇子為常山王(1)。舜最親,景帝少子,驕怠多淫,數犯禁,上常寬釋之。立三十二年卒,太子勃代立為王。
初,憲王舜有所不愛姬生長男梲(2)。梲以母無寵故,亦不得幸於王。王后脩生太子勃。王內多(3),所幸姬生子平、子商,王后希得幸。及憲王病甚,諸幸姬常侍病,故王后亦妒媢不常侍病(4),輒歸捨。醫進藥,太子勃不自嘗藥,又不宿留侍病。及王薨,王后、太子乃至。憲王雅不以長子梲為人數(5),及薨,又不分與財物。郎或說太子、王后,令諸子與長子梲共分財物,太子、王后不聽。太子代立,又不收恤梲(6)。梲怨王后、太子。漢使者視憲王喪,梲自言憲王病時,王后、太子不侍,及薨,六日出捨(7),太子勃私奸,飲酒,博戲(8),擊築(9),與女子載馳,環城過市,入牢視囚。天子遣大行騫驗王后及問王勃,請逮勃所與奸諸證左十,王又匿之。吏求捕勃大急,使人致擊笞掠(
11),擅出漢所疑囚者。有司請誅憲王后脩及王勃(
12)。上以脩素無行(
13),使梲陷之罪,勃無良師傅,不忍誅。有司請廢王后脩,徙王勃以家屬處房陵,上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