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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肥新法與技巧 - 6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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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肥新法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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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腹及餐後高胰島素血症,基值可達30毫單位/升,餐後可達300毫單位/升,比正常人約高出一倍。由於肥大的細胞對胰島素不敏感,患者糖耐量常減低。總脂、膽固醇、甘油三酯及游離脂肪酸常增高,呈高脂血症與高脂蛋白血症,此為誘發糖尿病動脈粥樣硬化、冠心病、膽石症等的基礎。血漿胺基酸及葡萄糖均有增高傾向,形成刺激胰島β細胞的惡性循環,使肥胖加重。

甲狀腺功能一般正常,如進食過多時T3可高,反T2可偏低,基礎代謝率偏低。血中皮質醇及24小時尿17—羥可增高,但晝夜節律正常及地塞米松抑制試驗正常。饑餓時或低血糖症中生長激素分泌減少,促進脂肪分解作用減弱。女性患者可有閉經、不育及男性化。


  

男性可有陽萎。

三、消化系表現

食慾持續旺盛,善饑多食,多便秘、腹脹,好吃零食、糖果、糕點及甜食;部分患者不及時進食可有心悸、出汗及手顫。伴膽石症者,可有慢性消化不良、膽絞痛。肝脂肪變性時肝腫大。

四、匹克威克綜合徵肺心綜合徵

這是嚴重肥胖症的一個臨床綜合徵。由於腹腔和胸壁脂肪組織太多,影響呼吸運動,肺部通氣不良,換氣受限,導致二氧化碳瀦留,血二氧化碳結合率超過正常範圍,呈呼吸性酸中毒;血二氧化碳分壓升高,動脈血氧飽和度下降,氧分壓下降,出現紫紺,紅細胞增多;同時靜脈迴流鬱滯,靜脈壓升高,頸靜脈怒張,肝腫大,肺動脈高壓,右心負荷加重;由於脂肪組織大量增加,血總循環量隨之增加,心輸出量和心搏出量加大,加重左心負荷,出現高搏出量心衰,構成匹克威克綜合徵。病人表現為呼吸困難,不能平臥,間歇或潮式呼吸,脈搏快速,可有紫紺、浮腫、神志不清、嗜睡、昏睡等。

五、併發症

增加死亡率 肥胖者的死亡率比正常體重者有明顯的增高,隨着體重的增加,死亡率也有所增加。研究表明,肥胖者因糖尿病而死亡者比正常體重組明顯增高為383男性372女性;其次是肝硬化、闌尾炎、膽石症的死亡率,肥胖者也增加一倍左右;心血管、腎病及意外事故的死亡率也較高。

高血壓 肥胖者患高血壓的機率要比非肥胖者高。

肥胖者常伴有心輸出量和血容量增加,但在血壓正常的肥胖者,周圍血管阻力降低,而有高血壓的肥胖者周圍血管阻力正常或升高。高血壓為肥胖症高死亡率的重要因素。

冠心病 肥胖者發生冠心病遠高於非肥胖者。其原因有:①體重超過標準,引起心臟負擔加重和高血壓;②肥胖者多喜歡吃油膩食物,進食過多的飽和脂肪酸,促進動脈粥樣硬化形成;③高甘油三酯血症、高膽固醇血症及高脂蛋白血症,使血液粘度增加,血凝固性增加,易發生動脈粥樣硬化、微循環障礙及冠狀動脈栓塞;④體力活動減少,冠狀動脈側支循環削弱或不足。同時肥胖時體重負擔增加,也是促進冠心病產生心衰的原因之一。

糖尿病 肥胖症患者發生Ⅱ型糖尿病的發病率4倍于非肥胖成人。肥胖常為糖尿病早期表現,中年以上發病的Ⅱ型糖尿病者約有40%~60%起病時和早期有多食和肥胖。

糖尿病的發病率與肥胖成正比。肥胖的糖尿病者起病前攝食過多,刺激β細胞過度而失代償時發生糖尿病。肥胖者脂肪組織對胰島素較不敏感,糖進入肥大的脂肪細胞膜時需較多胰島素,於是脂肪越多者,對胰島素要求越多,使β細胞負擔過重終至衰竭,出現糖尿病。一般肥胖症初期空腹血糖正常,糖耐量試驗在服糖後34小時有時出現低血糖反應,因遲發性高胰島素血症所致。

隨病情進展糖耐量逐漸下降,餐後2小時血糖高於正常,然後空腹血糖升高,終於出現糖尿病。當體重恢復正常時,糖耐量可恢復正常。

膽囊炎、膽石症及脂肪肝 由於肥胖、消化功能及肝功能紊亂,高熱量飲食、油膩食物及脂類代謝紊亂,使膽固醇過多達飽和狀態,而發生膽結石,主要為膽固醇結石。其發生率較正常體重者高1倍。膽石症可發生膽絞痛,繼發感染時出現急性或慢性膽囊炎。有68%~94%的肥胖症病人,其肝臟有脂肪變性,過半數肝細胞有脂肪浸潤者占25%~35%。

肥胖者的肝臟脂肪酸和甘油三酯濃度均比正常者高。

感染 肥胖者對感染的抵抗力降低,易發生呼吸系感染。肺炎發生率較高。皮膚折皺處易磨損引起皮炎,皮膚癤腫、泌尿系及消化系感染髮生率也高。有報告闌尾炎發生率為正常人2倍。

在急性感染、嚴重創傷、外科手術以及麻醉情況下,肥胖者應激反應差,往往病情險惡,耐受手術及麻醉能力低,術後恢復慢,併發症及死亡率增加。

此外,肥胖者身體反應變得緩慢,易於遭受各種外傷、車禍等意外,易發生骨折及嚴重的肢體受傷。部分患者可引起心理障礙。妊娠前及妊娠期間體重增加可影響產程及其後果、據報告,體重較重的產婦並發妊娠高血壓綜合徵和糖尿病均較體重較輕的產婦多,需施行剖宮產者亦較多,產程較長,新生兒的平均出生體重也較重。

第三節  肥胖症的診斷及鑒別診斷


  
肥胖的診斷分兩步,首先確定有無肥胖,再查明肥胖的原因。

一、確定有無肥胖

診斷方法及標準

1.根據身高、年齡及性別查表或按下式推算標準體重。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釐米100

本法適用於身高155釐米以下者;

標準體重千克=×09

本法適用於身高155釐米以上者。

超過標準體重20%為肥胖,超過10%為超重或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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