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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藩全集 - 48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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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藩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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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甫九弟左右:,十三日午刻,九弟婦生一女,極為迅速。已刻余在曾家坳,尚無信息。旋因胡二龍來,余回腰裡交付,即聞接內人、四弟婦過去。少頃,龍過曾家坳,則已踏生矣。血暈約大半個時辰,服大補劑,申初全愈。仰仗祖宗福庇,弟可放心。

治軍總須腳踏實地,克勤小物,乃可日起而有功。凡與人晉接周旋,若無真意,則不足以感人;然徒有真意而無文飾以將之,則真意亦無所托之以出,《禮》所稱無文不行也。餘生平不講文飾,到處行不動,近來大悟前非,弟在外辦事宜隨時斟酌也。·,再:聞我水師糧台銀兩尚有贏餘,弟營此時不缺銀用,不必解往。若紳民中實在流離困苦者,亦可隨便周濟。兄往日在營,艱窘異常,初不能放手作一事,至今追恨。弟若有宜周濟之處,水師糧台尚可解銀二千前往。應酬亦須放手,辦在紳士百姓身上,尤宜放手也。·


  

[又十九日書云:],民直愛而刁民不必愛,紳宜敬而劣紳不必敬。弟在外能如此條理分明,則凡兄之缺憾,弟可一一為我彌縫而匡救之矣。昨信言無本不立,無文不行。大抵與兵勇及百姓交際,只要此心真實愛之,即可見該于下,余之所以頗得民心勇心者,此也。與官員及紳士交際,則心雖有等差,而外之儀文不可不稍隆,余之所以不獲于官場者,此也。去年與弟握別之時,諄諄囑弟以效我之長,戒我之短。數月以來,觀弟一切施行,果能體此二語,欣慰之至。惟作事貴子有恆,精力難於持久,必須日新又新,慎而加慎。·

[又廿九日書云:],周濟受害紳民,非泛愛博施之謂,但偶遇一家之中殺害數口者,流轉遷徙歸來無食者,房屋被焚棲止靡定者,或與之數十金,以周其急。先星岡公雲濟人須濟急時無,又云隨緣佈施,專以目之所觸為主,即孟子所稱「是乃仁術也」。若目無所觸而泛求被害之家而濟之,與造冊發賑一例,則帶兵者專行沽名之事,必為地方官所譏,且有掛小漏萬之慮。弟之所見,深為切中事理。余系因昔年湖口紳士受害之慘,無力濟之,故推而及于吉安,非欲弟無故而為沽名之舉也。.

[又二月十七日書云:],昔耿恭簡公謂居官以耐煩為第一要義,帶勇亦然。兄之短處在此,屢次諄諄教弟亦在此。廿七日來書,有云:「仰鼻息于傀儡膻腥之輩,又豈吾心之所樂。」此已露出不耐煩之端倪,將來恐不免于齟齬。去歲握別時,曾以懲余之短相箴,乞無忘也。·,致九弟 咸豐八年三月初六日湘鄉本宅

古來言凶德致敗者約有二端,日長做,日多言。我之處處獲,戾,其源不外二者。近今軍中煉出人才頗多,弟等亦無過人之處,只,宜抑然自下,一味言志信行篤敬。沅弟持躬涉世,差為妥協。溫弟則,談笑譏諷,要強充老手,不可不猛省,不可不痛改。

沅甫九弟左右:,初三日劉福一等歸,接來信,藉悉一切。城賊圍困已久,計不久亦可攻克,惟嚴斷文報是第一要義,弟當以身先之。

古來言凶德致敗者約有二端:曰長傲,曰多言。丹朱之不肖,曰傲曰囂訟,即多言也。歷現名公巨卿,多以此二端敗家喪生。餘生乎頗病執拗,德之傲也;不甚多言,而筆下亦略近乎囂論。靜中默省愆尤,我之處處獲戾,其源不外此二者。溫弟性格略與我相似,而發言尤為尖刻。凡激之凌物,不必定以言語加人,有以神氣凌之者矣,有以面色凌之者矣。溫弟之神氣稍有英發之姿,面色間有蠻很之象,最易凌人。凡心中不可有所傳,心有所傳則達于面貌。以門地言,我之物望大減,方且恐為子弟之累;以才識言,近今軍中煉出人才頗多,弟等亦無過人之處:皆不可待。只宜抑然自下,一昧言忠信行篤敬,庶幾可以遮護舊失,整頓新氣,否則人皆厭薄之矣。沅弟持躬涉世,差為妥協。溫弟則談笑譏諷,要強充老手,猶不免有舊習,不可不猛省,不可不痛改。聞在縣有隨意嘲諷之事,有怪人差帖之意,急宜懲之。余在軍多年,豈無一節可取?只因做之一字,百無一成,故諄諄教諸弟以為戒也。·,致九弟 咸豐八年三月廿四日湘鄉本宅

長 傲、多言二弊,歷觀前世卿大夫興衰,及近日官場所以致禍,福之由.未嘗不視此二者為樞機。第能懲此二者,而不能勤奮以圖自,立,則仍無以興家而立業,故又在乎振刷精神,力求有恆,以改我之,舊轍,而振家之丕基。

沅甫九弟左右:,二十日胡二等歸,接弟十三夜書,具悉一切。所論兄之善處,雖未克當,然亦足以自怡。兄之鬱鬱不自得者,以生平行事有初鮮終;此次又草草去職,致失物望,不無內疚。


  
長傲、多言二弊,歷觀前世卿大夫興衰,及近日官場所以致禍福之由,未嘗不視此二者為樞機,故願與諸弟共相鑒誡。第能懲此二者,而不能勤奮以圖自立,則仍無以興家而立業。故又在乎振刷精神,力求有恆,以改我之舊轍,而振家之丕基。弟在外數月,聲望頗隆,總須始終如一,毋怠毋荒,庶幾子弟為初旭之升,而于兄亦代為桑榆之補,至囑至囑。

次青奏赴浙江,令人閲之氣王。以次育之堅忍,固宜有出頭之一日,而詠公亦可謂天下之快人快事矣。

弟勸我與左季高通書問,此次暫未暇作,準于下次寄弟處轉遞。此亦兄長傲之一端,弟既有言,不敢遂非也。

家中四宅小大平安。紀澤尚未歸,聞什一日在省起行。韓升廿二日來家,渠二人當酌派一人前赴弟營。·,致九弟 咸豐八年三月三十日湘鄉本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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