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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 95 /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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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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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漕運總兵官一人。永樂二年,設總兵、副總兵,統領官軍海運。後海運罷,專督漕運。天順元年又令兼理河道。協同督運參將一人,天順元年設把總十二人,南京二,江南直隷二,江北直隷二,中都一,浙江二,山東一,湖廣一,江西一。

留守司。正留守一人,正二品副留守一人,正三品指揮同知二人。從三品其屬,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掌中都、興都守禦防護之事。洪武二年,詔以臨濠為中都,置留守衛指揮使司,隷鳳陽行都督府。十四年,始置中都留守司,統鳳陽等八衛,鳳陽衛,鳳陽中衛,鳳陽右衛,皇陵衛,留守左衛,留守中衛,長淮衛,懷遠衛。防護皇陵,設留守一人,左、右副留守各一人。屬官經歷以下,如前所列。嘉靖十八年,改荊州左衛為顯陵衛,置興都留守司,統顯陵、承天二衛,防護顯陵,設官如中都焉。


  

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四人。正三品其屬,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倉庫、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

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隷于五府,而聽于兵部。凡都司併流官,或得世官,歲撫、按察其賢否,五歲考選軍政而廢置之。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常以一人統司事,曰掌印,一人練兵,一人屯田,曰僉書。巡捕、軍器、漕運、京操、備禦諸雜務,並選充之,否則曰帶俸。凡備倭守備行都指揮事者,不得建牙、升公座。凡朝廷吉凶表箋,序銜布、按二司上。經歷、都事,典文移。斷事,理刑獄。

明初,置各行省行都督府,設官如都督府。又置各都衛指揮使司。洪武四年,置各都衛斷事司,以理軍官、軍人詞訟。又以都衛節制方面,職系甚重,從朝廷選擇升調,不許世襲。七年,置西安行都衛指揮使司于河州。八年十月,詔各都衛並改為都指揮使司,凡改設都司十有三,燕山都衛為北平都司,西安都衛為陝西都司,太原都衛為山西都司,杭州都衛為浙江都司,江西都衛為江西都司,青州都衛為山東都司,成都都衛為四川都司,福州都衛為福建都司,武昌都衛為湖廣都司,廣東都衛為廣東都司。廣西都衛為廣西都司,定遼都衛為遼東都司,河南都衛為河南都司。行都司三,西安行都衛為陝西行都司,大同都衛為山西行都司,建寧都衛為福建行都司。十五年,增置貴州、雲南二都司。後以北平都司為北平行都司。永樂元年改為大寧都司。宣德中,增置萬全都司。計天下都司凡十有六。十三省都司外,有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又于建昌置四川行都司,于鄖陽置湖廣行都司。計天下行都司凡五。

明初,又于各行省置都鎮撫司,設都鎮撫,從四品副鎮撫,從五品知事。從八品吳元年改都鎮撫正五品,副鎮撫正六品,知事為提控案牘,省注。洪武六年罷。

衛指揮使司,設官如京衛。品秩並同外衛各統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率世官,或有流官。凡襲替、升授、優給、優養及屬所軍政,掌印、僉事報都指揮使司,達所隷都督府,移兵部。每歲撫、按察其賢否,五歲一考選軍政,廢置之。凡管理衛事,惟屬掌印、僉書。不論指揮使、同知、僉事,考選其才者充之。分理屯田、驗軍、營操、巡捕、漕運、備禦、出哨、入衛、戍守、軍器諸雜務,曰見任管事;不任事入隊,曰帶俸差操。征行,則率其屬,聽所命主帥調度。

所,千戶所,正千戶一人,正五品副千戶二人,從五品,鎮撫二人,從六品其屬,吏目一人。所轄百戶所凡十,共百戶十人,正六品。升授、改調、增置無定員。總旗二十人,小旗百人。其守禦千戶所,軍民千戶所設官並同。凡千戶,一人掌印,一人僉書,曰管軍。千戶、百戶,有試,有實授。其掌印,恆以一人兼數印。凡軍政,衛下于所,千戶督百戶,百戶下總旗、小旗,率其卒伍以聽令。鎮撫無獄事,則管軍,百戶缺,則代之。其守禦千戶所,不隷衛,而自達于都司。凡衛所皆隷都司,而都司又分隷五軍都督府。浙江都司、山東都司、遼東都司,隷左軍都督府。陝西都司、陝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廣西都司、雲南都司、貴州都司,隷右軍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隷中軍都督府。興都留守司、湖廣都司、湖廣行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廣東都司,隷前軍都督府。大寧都司、萬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隷後軍都督府。

明初,置千戶所,設正千戶,正五品副千戶,從五品鎮撫、百戶。正六品又立各萬戶府,設正萬戶,正四品副萬戶,從四品知事,從八品照磨。正九品尋以名不稱實,遂罷萬戶府,而設指揮使及千戶等官。核諸將所部有兵五千者為指揮使,千人者為千戶,百人者為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洪武二年,置刻期百戶所,選能疾行者二百人,以百戶領之。七年,申定衛所之制。先是,內外衛所,凡一衛統十千戶,一千戶統十百戶,百戶領總旗二,總旗領小旗五,小旗領軍十。至是更定其制,每衛設前、後、中、左、右五千戶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一千一百二十人為一千戶所,一百一十二人為一百戶所,每百戶所設總旗二人,小旗十人。二十年,始命各衛立掌印、僉書,專職理事,以指揮使掌印,同知、僉事各領一所。士卒有武藝不嫻、器械不利者,皆責所領之官。二十三年,又設軍民指揮使司、軍民千戶所,計天下內外衛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自衛指揮以下其官多世襲,其軍士亦父子相繼,為一代定製。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從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從四品僉事一人。正五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撫司,宣撫使一人,從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從五品僉事一人。正六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從九品

安撫司,安撫使一人,從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從六品僉事一人。正七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


  
招討司,招討使一人,從五品副招討一人。正六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

長官司,長官一人,正六品副長官一人,從七品其屬,吏目一人。未入流蠻夷長官司,長官、副長官各一人。品同上又有蠻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長、副千夫長等官。

軍民府、土州、土縣,設官如府州縣。

洪武七年,西南諸蠻夷朝貢,多因元官授之,稍與約束,定征徭差發之法。漸為宣慰司者十一,為招討司者一,為宣撫司者十,為安撫司者十九,為長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縣正貳屬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經歷皆流官,府州縣佐貳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輯諸蠻,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徵調,無相攜貳。有相仇者,疏上聽命于天子。又有番夷都指揮使司三,衛指揮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討司六,萬戶府四,千戶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詳見《兵志·衛所》中。並以附寨番夷官其地。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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