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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一定要把那些對夏娃所講的話,當作是一條束縛她和一切女人的法律的話,這種從屬也不是別的,而只是每個妻子對於丈夫應有的從屬。如果把這個就當作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予」和「君權的基礎」,那麼,世界上有多少丈夫就應該有多少君主了。因此,如果說這話給予了亞當以某種權力的話,那也只能是一種婚姻上的權力,而不能是政治權力。作為財物和土地的所有者,丈夫有權獨立處理有關私人事務。
在一切有關家庭的共同事務上,丈夫的意志優於妻子的意志。但是,這不是對妻子有生殺之權的政治權力,對其他的人就更談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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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論亞當由於父親身份而享有主權一父親身份與亞當統治權
菲爾麥還有一個論點,就是做父親的由於是子女們的父親,就具有一種統治其子女的自然權利。菲爾麥很喜歡這個「父親身份」的權利,差不多每一頁都提到它,而且特別指出:「不單是亞當,連以後的先祖們也由於父親身份而具有對他們的子女的支配權。」在同一頁上,他又強調:「子女的服從是一切君權的淵源」,等等。他那樣屢屢提及這點,並以此為基礎力圖證明:「人一出生就是不自由的,便成為他父親的屬下。」
這樣一來,因為只有亞當是唯一由神創造出來的人,而以後一切人都是生出來的,所以沒有一個人是生而自由的。如果我們問,亞當怎樣獲得對他的子女的支配權力?他就回答說,那是因為他生了他們。他還說,「亞當的這個自然統治權」還可以用格老秀斯的話來證明。格老秀斯教導說:「生育使父母獲得對子女的權力。」
的確,生育的行為能使一個人成為一個父親。作為父親,他對子女的權利,自然不能從父親身份以外的其他事情上獲得。
格勞秀斯是荷蘭政治思想家和法學家,是近代自然法理論和社會契約論的創始人。他確實說過這樣的話,但是,他說那句話時沒有告訴我們,父母對於子女的權力範圍到底有多大。然而,菲爾麥對這一點卻是說得很肯定的,他向我們斷定它是「最高權力」,恰如絶對君主對於他們的奴隷所享有的那種權力,是生殺予奪的絶對權力。如果有人問他,生一個孩子怎麼和為什麼會使父親擁有對子女的絶對權力,而他卻給不出任何答覆。
二駁「父親因生育子女而獲得絶對權力」
由於「父親因生育子女而獲得絶對權力」這一論點,是主張君權神授者們的全部學說的基礎。因此,為了儘量做到公平對待,在菲爾麥沒有舉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就讓我們來看看其他人是怎樣論說的吧。
據我所知,他人對此觀點的論證是這樣的:「子女的生命和存在是從父親那兒來的,所以父親享有對於其子女的生命的權利。」這是他們可能做出的唯一論證。在他們看來,一個人對從未屬於他自己的,而是得之於別人的慷慨賜予,因而權利屬於他人的東西,當然沒有理由提出權利要求。
對此,我的回答是:首先,給了別人東西的人,不一定因此就總是擁有取回這東西的權利;
第二,說父親把生命給予子女的那些人,被君主制度沖昏了頭腦,以致忘記了他們不應該忘記的一個事實,即上帝是「生命的創造者和授予者」,我們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動和生存。一個不知道自己的生命來自何方的人,怎麼能說是他把生命給予了別人呢?哲學家們在經過孜孜不倦的研究後,對生命現象仍然感到茫然不解;解剖學家們儘管畢生從事解剖和研究人體的工作,但他們也承認,對於人體的許多部分的構造與功能以及整個生命的活動原理,他們一無所知。那麼,我們要問:難道粗魯的莊稼漢或是更愚昧的紈袴子弟倒會製造出像人這樣一副奇妙的機器,然後給之以生命和意識嗎?是否有人會說,他造成了他的孩子的生命所必須的各個部分呢?或者他是否會認為,自己雖給予生命,卻不知道什麼主體適于接受生命,也不知道哪些動作或器官對於接受或保持生命是必可或缺的呢?
把生命給予不存在的東西,就是要製造各種器官,讓它們發揮各自的功能,各部分彼此相稱;裝配停當以後,再把一個活的靈魂放進去,只有萬能的主才能創造活的靈魂,也只有他才能吹動生命的氣息。難道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聲稱是他創造了萬能的主所創造的那些不可思議的作品?如果有人以為自己就是這樣一個良工,那就請他把他所造的孩子身體上的各部分數一數,把它們各自的功能告訴我。我還要請他說清楚:有生命和有理性的靈魂是在什麼時候開始進入這個奇怪的構造之中的,感覺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他所製成的這部機器是怎樣進行思考和推理的。如果真是他所製造的話,在它壞了的時候,就請他去修理,或者至少要請他指出毛病出在什麼地方!因此,我認為,上帝之所以是主,就在於他的確是我們一切人的創造者,而所有的父母不能以子女的創造者自居。
實際上,人類之所以能夠綿延不絶,是因為上帝以他的無限智慧,把強烈的性交慾望安置到人的體質之中,而人類在做這件事時卻大都沒有延續種族這項意圖。試問,在生兒育女的時候,一千個父親中,有哪一個除了滿足他當時性慾外還有什麼更長遠的考慮呢?甚至于生兒育女還往往與生育者的願望相左。即使有人願意並計劃生兒育女,他們對於創造兒女所費的力氣,一點也不比希臘神話中杜卡力昂向後拋擲石子來造人所費的力氣多。